利用虛擬幣進行外匯兌換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日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買賣外匯案件獲得判決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該案係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非法買賣外彙的新型犯罪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與其同夥(均另案處理)通過在境內搭建所謂“跨境電商網站”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換匯客戶通過上述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板塊下單後向網站支付外匯,網站按照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賬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幣,並通過虛擬幣買賣實現人民幣與外彙的總量平衡。被告人王某明知網站從事上述非法買賣外匯活動而提供本人的銀行卡、虛擬幣賬戶供網站使用,並與虛擬幣承兌商對接,幫助網站實現人民幣與外彙的總量平衡。經查,上述網站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2億餘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銀行賬戶涉案金額達人民幣3,000餘萬元。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因為摻雜了虛擬貨幣買賣、網絡代付、代充值等所謂跨境電商業務元素而具有極強的迷惑性。與早期的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門前從事“站樁黃牛”非法換匯,以及後來的通過地下錢莊實現人民幣與外彙的對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實施的是以虛擬商品交換為媒介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以虛擬幣為交易媒介,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包括以人民幣兌換虛擬幣、再將虛擬幣兌換為外匯,或以外匯兌換虛擬幣、再將虛擬幣兌換為人民幣的行為,其均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虛擬貨幣也不能成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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