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佈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針對幣圈的民事糾紛,做了一個系統的回應。我看全網很多律師也第一時間做出了解讀,但是前段時間劉律師一直在外地辦案,又不想草草回應網友,本著“人人皆能讀懂”的原則,劉律師將在下文中給大家分析《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Part 1. 《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會影響接下來的審判工作嗎?
關於《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會影響接下來的審判工作嗎?這一問題是大家問的最多,也是最為重要的。要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從《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的出台背景說起。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組織了一場“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在該會議中專門提到了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委託投資”糾紛的法律問題。
於是,會上徵求了來自全國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審理意見,並且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研討,最終法院內部形成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在意見稿的第三章第83至第88條進行了體現。該文件相當於是最高法組織的全國法院系統,針對幣圈投資等民事糾紛的問題,廣泛徵求了意見,進行了充分的交流,最終達成的意見。所以,肯定對今後的全國各地法院審理該類案件都會帶來非常大的影響。
Part 2. 承認了人民銀行的文件會影響幣圈民事糾紛的法律效力,並主要以“94公告”作為分水嶺。
幣圈的老朋友都知道,幣圈有三大文件:13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7年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俗稱“94公告”)、21年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炒作風險的通知(俗稱“924通知”)。這三個文件,分別表達的重點是“比特幣不是貨幣,應該是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ICO是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可能涉嫌犯罪”以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一律禁止,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不得不說的是:這三個文件並沒有清晰回應,幣圈的哪些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認定民事行為無效之後虛擬幣還能不能退回?如果不能退回,法院能不能給虛擬幣定價折現?不還虛擬幣的,能不能上“徵信黑名單”?對於這些問題,三個文件都沒有回應,再加上三個文件效力層級也不夠,就導致了全國不同法院對文件的理解也不一樣,過去幾年的判法也五花八門。此次《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出台,等於是進一步的“打補丁,修Bug”,明確了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當從多因素考慮,研究不同時期國家的金融監管、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這一做法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當下Web3大潮風潮湧動、虛擬貨幣共識在全球範圍增強的流行趨勢。
Part 3. 以17年“94公告”為分水嶺,對幣圈的哪些事兒,哪些時間的事兒有影響?
假設你自己在交易所註冊了賬號,交易所上也有虛擬幣,或者你直接把人民幣、虛擬幣給別人,讓人給你進行投資,無論是“幣幣交易、ICO打新、合約或者量化”等等,如果這個委託投資的事項發生在2017年9月4號之前的,那麼該委託投資行為是有效的,法院將會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合同的效力,那麼就看委託人跟受託人之間有沒有違約行為,如果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什麼?
如果這個委託投資的事項發生在2017年9月4號之後,那麼這個委託投資行為是無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這個委託投資行為無效是什麼情況呢?到底是法院將一切訴請攔在大門之外,不給立案了?還是可以立案,但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概不支持?亦或是說合同雖然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合同無效的三種責任:第一,歸還財產(誰的財產就歸還給誰);第二,賠償損失(由過錯人進行賠償);第三,追繳財產(追繳故意方的財產上交國家)。從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第三種的情況還是比較大的。這也是對投資人的重大利好!
Part 4. 偶發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少量的虛擬貨幣作為買賣、勞動關係的支付,合同有效。
《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明確,偶發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少量的虛擬貨幣作為買賣、勞動關係的支付,合同有效!法院可以保護。
劉律師認為,這一點還是相當創新的!打個比方,我去二手車市場購入一輛二手車,付給老闆一個比特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老闆把車給我了,我沒有給比特幣,老闆就可以告我。
如果二手車老闆贏了官司,但是我沒有比特幣還給他,怎麼辦呢?這個時候,如果我買不到比特幣,就可以按照當時賣車時候的這個二手車的正常市場價值,要求我來付這個錢,比如將二手車折價20萬償還。如果不還,就可以把我當做老賴,列入徵信黑名單了。
Part 5. 頻繁發生的虛擬幣與生活中商品間的交易或虛擬幣與人民幣兌換,無效且法院不保護。
這個規定,對從事OTC業務的幣圈人士影響相當大。假設我把錢打給你了,你不給幣;或者說,你把幣給我了,我不給錢,法院都是不保護的。所以說:今後的場外交易中,誠信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否則,即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告到法院,說交易虛擬幣,對方卷錢或者卷幣跑路了,法院也不會受理。
Part 6. 處理挖礦糾紛,以2021年9月3日為界。
2021年9月3日,《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台。在該文件出台前發生的事情,比如: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法院是支持的;如果這時候被告主張:“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有效且勝訴了,比如判被告返還礦機,但因為政策原則,沒法再購買礦機了。這時候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所以說,針對挖礦的糾紛,《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也給出了明確的解決辦法。但,如果是2021年9月3日之後,買賣、租賃或者託管礦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Part 7. 交易所“跑路、盜幣、插針、拔網線”,平台用戶可以告,但是以94公告為準,意義不大。
用戶跟交易所之間的糾紛無非是“跑路、盜幣、插針、拔網線”,現在《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是這麼說的:“用戶於《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於《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後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這似乎給了用戶一點維權的希望,但是,這些年這些交易所基本跑路完了,交易所負責人要么在中國監獄裡,要么在海外不回來,想告他們其實是蠻困難的。即使可以告,很多交易所的公司主體都不是境內企業,基本都是外國公司,國際訴訟耗時耗力。
另外,最為關鍵的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現在都2023年了,你去主張你6年前的事情,還能有戲嗎?所以說,全國法院以2017 年9 月4 日作為分水嶺,討論用戶針對交易所糾紛的維權問題,實操性太弱了。
Part 8. 以後,拒不返還判決書要求返還的虛擬貨幣,有可能被保全財產,並讓你上“黑名單”!
在劉律師看來,《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最為重磅的,就是這一條:“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這意味著:以後打贏了虛擬貨幣的官司,看到判決書上寫著“被告應當於本判決生效後的多少日內向原告返還多少個虛擬貨幣”,如果被告想著贏了官司你也把我沒辦法的心態,就不行了,因為我可以申請法院保全你名下的財產,凍結你銀行卡,把你拉到徵信黑名單、坐不了高鐵和飛機。
值得一提的是:劉律師團隊曾成功辦理“924”通知後,第一起支持返還以太幣(ETH)的判例【(2022)粵01民終10803號】。我們團隊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勝訴判決,但是一直卡在執行問題上,此次文件的出台,大概率可以幫助到執行難的問題。
Part 9. 關於投資虛擬幣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 (主要關乎ICO發幣)
如果ICO案件,投資者發現幣歸零了,或者沒上交易所,或者破發了,民事法院在審這類案件,應當把發幣的人涉及犯罪的情況,移送給偵查機關進行打擊。如果刑事立案了,則民事糾紛的審理中止。等刑事處理完了,再審民事案件,這在法律上叫做“先刑後民”。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ICO發幣的案件產生的糾紛,法院就都不管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係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為,與上述涉眾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寫在最後
隨著Web3大會近期順利在香港落下帷幕,全球各地爭奪加密貨幣中心城市地位的野心盡顯,境外多個國家與地區都致力於出台更加開放包容的政策,歡迎虛擬貨幣業務落地本土,也有眾多內地Web3人士正在考慮將業務轉移至境外以做到合規經營。與此相反的是,內地對虛擬貨幣一直持有謹慎態度且政策趨嚴。
在此情況下《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對於內地涉虛擬貨幣糾紛的解決具有指導性意義。此後,虛擬貨幣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判定標準將更加規範,也將能夠更好地保障涉虛擬貨幣合法利益。劉律師認為,這對於內地的虛擬資產從業者無疑是一項利好消息,也釋放出未來內地虛擬貨幣政策多樣化的友好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