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以9月3日為限判斷挖礦合同是否有效

前幾天,網上突然流傳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部分關於虛擬貨幣的規定,然而可能是因為尚處於徵求意見稿的階段,關注的人並不是很多,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於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講,卻是意義非凡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對於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為六篇,因為每一條規定,背後代表的都是司法對於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為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今天我們來看《會議紀要》的第85條。

01《會議紀要》第85條原文

【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9 月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2021 年9 月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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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會議紀要》第85條整體解讀

本條的核心在於確定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本條是《會議紀要》關於虛擬貨幣的6條中,最長的一條。不過看起來雖然很長,但問題也是很多的。郭律師這就帶大家來分段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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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會議紀要》第83條分段解讀

第一段: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解讀:首先在這一段中可以體現出當前的法學專家們,對於虛擬貨幣的挖礦機制的了解,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傳統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挖礦,確實是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但隨著時代的變化、技術的發展,現如今類似於比特幣這種POW(工作量證明)模式的挖礦在主流幣種其實已經越來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經在2022年完成了從POW到POS(權益證明)機制的轉變。這幾年的新銳幣種,如FIL等,則使用的是POC(容量證明)機制。此外,還有DOPS(委託權益證明)、DeFi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等。但是顯然,該條所規定的僅適用於POW挖礦。

修改建議:本條所指的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 (僅第一句涉及挖礦的定義部分修改,其他不變,同時建議針對其他類型的挖礦機制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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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9 月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首先,這段內容的核心其實和第84條一樣,同樣是將《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變相的賦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該條也對《通知》發布前的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也就是說2021年9月3日前挖礦合同都是有效的。該點充分說明了當年的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是多麼的錯誤。關於郭律師評論該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決有待商榷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該篇文章已經被個別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說到誰的痛楚了,不過該篇文章中郭律師的大部分觀點在這次的《會議紀要》中其實都有體現,所以司法還是不會缺席的,點贊。最後,該段內容也對《通知》發布後的原挖礦合同的嗣後履行進行了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挖礦是不能繼續了,如果有因此產生損失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來判定責任承擔的比例。

修改建議:建議將《通知》發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為2021年9月24日,或者乾脆就刪掉這個日期。因為《通知》上的時間雖然是9月3日,但實際上公開發布的時間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時間計算,確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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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對2021 年9 月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解讀:該段內容是上一段的延續,主要規定了《通知》發布後與“礦機”相關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在這一點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誰想堅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尋死路”敗訴無疑了。

修改建議:除了與上一段一樣的時間問題外,郭律師建議在該條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進行裁判。”本條雖然明確了《通知》發布後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後應該怎麼處理,並沒有規定,並且結合以往案例來看,很多法院都採取了駁回訴訟請求這種簡單粗暴的判決方式,郭律師認為還是寫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於《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85條的解讀內容。如果你認為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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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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