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加密監管法案通過美國急了?

萬眾期待的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簡稱MiCA)終於在5月16日塵埃落定。

儘管在4月20日,該方案已在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上投票通過,但直到5月16日,包括27個國家的歐盟理事會才一致批准了MiCA法案,正式宣告全球首個監管最為完整、框架最為清晰的統一性虛擬資產監管機制出現。

當下,全球加密監管正如浮萍般隨風飄零,加密大國美國在SEC與CFTC之間搖擺不定,新加坡、印度、日韓等地區監管尚在探索,儘管香港利好政策不斷,獨立性卻飽受質疑。

在此背景下,本次歐盟的出手,無疑為全球虛擬資產監管構建了典型示範,具有極強的里程碑意義,此外,本次監管意味著虛擬資產合規掀開了世界舞台的序幕,法律確定性將帶動加密領域快速發展。

為什麼是歐盟?

在該法案通過後,不少人士有此疑問,實際上,在全球加密市場,歐洲並非是重要玩家,相比亞洲與北美,歐洲市場份額並不高。援引CryptoCompare 2022 年12 月的交易所評論報告,歐洲交易所在全球交易所的月度交易量中佔比為5.4%,低於亞洲(83.3%)和北美(10.6%),但其卻一反常態率先推出加密框架。

從歷史沿革來看,歐洲加密監管經歷了從探索到深入了解的階段:

探索初期始於2015年,加密貨幣正處於快速發展期,但主要市場以中國為首,當時的歐洲對於加密資產的屬性存疑,歐盟法院裁定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屬於金融工具,而是一種法定貨幣,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至2018年,歐盟委員會發布了《第五反洗錢指令》(5AMLD),將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納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監管範圍,要求他們進行客戶盡職調查、報告可疑交易、保留交易記錄等。

在此指令下,歐盟所屬區域國開始分治之路,具有領先意識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馬耳他、立陶宛開闢出專有的虛擬資產許可製度,部分國家則以反洗錢為主要手段監測加密領域,同時也存在完全真空的監管地帶,監管呈現分化混亂的局面。機構需向不同的國家申領合規牌照或監管,由於歐盟牌照的通用性,這帶來了監管的尋租空間,立陶宛等較易獲取牌照的地區成為交易所等機構的主要關注之地。

2019年,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報告稱由於加密資產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歐盟法律管轄,同時構成不可忽視的消費者保護和洗錢風險,因此,委員會應該採取行動。在Libra引發私人貨幣與法定貨幣的爭議後,歐盟持續審慎加密貨幣,並決定率先將其用於科技監管標準制定中。

2020年9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和《數字運營者彈性法案》(DORA)的提案,旨在為加密資產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規範加密資產的分類、定義、發行、交易、監督等方面,並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遵守更高的技術和運營標準。

2021年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第六反洗錢指令》(6AMLD),進一步擴大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罪名範圍,增加了對合謀犯罪、環境犯罪、稅務犯罪等的懲罰力度。

隨著法規的完善與加密市場的發展,歐盟市場的滲透率也在不斷提升,根據Chainalysis 2022 年全球加密採用指數,歐盟在全球154 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四,僅次於越南、印度和巴基斯坦。在此背景下,2022年10月,歐洲議會委員會通過了MiCA法案和修改後的《資金轉移條例》(TFR),後者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在轉移加密資產時提供轉賬人和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於追踪和監控可疑交易。

2023年4月,歐洲議會全體會議對MiCA法案進行最終投票,並將其正式寫入歐盟法律。

從整個發展歷程而言,隨著對加密領域的理解逐步加深,市場的助推使歐盟對監管需求重視度不斷提高,而在Libra事件後,監管需求的提升、統一法規的缺席、已有規範的割裂以及主導地位的保持等多個要素促使歐盟提出了MiCA。但更重要的是,小份額、高采用的市場現狀使歐洲加密監管機制的構建減少了權力分配的阻力,此點在美國表現得尤為明顯,兩大監管機構的分庭抗禮也存在加密產業話語權的搶奪的原因。

MiCA的適用範圍

從適用範圍來看,MiCA所涵蓋的主要加密資產分為四大類,分別為傳統加密資產、資產參考代幣、電子貨幣代幣以及其他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是用戶最為直觀的類別,可以使用分佈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傳輸和存儲,具備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示,例如為人熟知的BTC與ETH。

資產參考代幣(ARTs),顧名思義,通過參考幾種法定貨幣、一種或幾種商品、一種或幾種加密資產的價值,又或上述資產的組合來保持穩定價值。這一類包括所有不符合”電子貨幣代幣”條件的加密資產,判定關鍵在於ARTs是基於法定貨幣的價值來維持穩定性,以Digix(DGX)為例,一種典型資產參考代幣,其由儲存在保險庫中的等量實物黃金背書。

電子貨幣代幣(EMTs),ARTs和EMTs的區別在於支持價格的基礎資產的配置,ARTs使用非現金資產或一籃子貨幣,而EMTs多使用單一貨幣,更接近於電子貨幣的概念。

其他不被認為是ARTs或EMTs的加密資產,如”實用代幣”,其定義是提供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字訪問,在DLT上提供,並且只被該代幣的發行者接受。與證券型代幣不同,在大多數國家,它們並不被認為是一種金融工具,僅符合反洗錢規則即可使用。

這裡要註明的是,MiCA原則上並未直接包含NFT以及DeFi領域,但據業內人士的分析,NFT中以大系列與集合形式發行也將被納入範圍。

細分監管主體,歐盟層面以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為主,歐洲央行則主管穩定幣監管,各國指定監管機構配合歐盟層面落地。值得注意的是,MiCA 並不適用於歐洲中央銀行(ECB)、各國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金融穩定基金、歐洲穩定機制和公共國際組織。

針對不同資產的發行方,監管要求各有差異。

對於ARTs發行方,需要提前獲取國家主管機構的批准,基本要求為歐盟實體註冊主體,至少具備總發行量的2%的自有資金要求,以及其中提到的關於託管、冷熱錢包等儲備管理,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

EMT發行方僅限於經認證的電子貨幣機構(EMI)或信貸機構,相比ART,要求相對寬泛,僅需對主管機構進行通知義務,基本要求則與ART一致,但出於貨幣主權的保護,該類代幣禁止向持有者提供利息。貨幣主權的保護貫穿以上2大類別,若日關聯交易超出一定限額(ART為100萬、EMT為2億歐元),發行方將停止發行該代幣。

重頭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類別尤為複雜,針對不同的對象適用於不同法規,例如傳統的證券經紀商並不需要許可即可提供加密經紀服務。但除此類別外,涉及加密託管、交易平台、出入金兌換、儲存、交易訂單以及資管的公司均需要向歐盟國家主管當局獲得CASP(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許可。

除了治理、資產保管、投訴處理、外包、清算計劃、信息披露等基本要求外,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需終身保持最低自有資金,交易平台15萬歐元、託管人和交易所(經紀人) 12.5 萬歐元、其他其他類別5萬歐元。

不過對於加密提供方而言,該資本要求僅是九牛一毛,其他隱性的合規要求才更為困難。對此,也有部分行業人士表示不滿,認為嚴格的細則增加了行政負擔,不符合加密的實際意義,例如歐盟當局強制對超過1,000 歐元(1, 097 美元)的自託管錢包實行特別審查破壞了加密應有的匿名性。

美國的“焦慮”

儘管仍存在諸如匿名爭議、行政負擔加重以及DeFi與NFT監管缺失的問題,但在整體內容上,本次監管法案已初步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可實行的、機制透明的加密監管規範,不僅打破了獨立國家分庭而治的現狀,建立監管協調方案,也為消費者保護創造了強有力的條件,進一步促進加密領域的創新與發展。

對於加密服務商而言,獲取CASP意味可合法在整個歐盟的27個成員國提供加密服務,此前無許可的離岸交易所被要求退出市場,為本土服務商預留了較大的市場空間。但另一方面,合規運營成本的增加是必然,這也將倒逼部分交易所離開歐盟。

據悉,在經過18個月的過渡期後,MiCA將於2025年1月正式實施,但穩定幣的規則將在12個月的過渡期後開始實施,預計從2024年中旬生效。

美國已然有所警惕,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明確表示,歐盟新的加密法規MiCA使該地區在Web3技術方面處於領先地位,“歐洲人擁有一條技術領先的法律路線,反映出美國的落後,在技術部署方面,我們應該成為世界領先者,而不是落後於歐洲。”

無獨有偶,日前中國香港證監會發布《加密資產交易平台指引》,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資產的監管路線,也讓內地與香港互補的監管格局日益凸顯。

僅從加密而言,由於獨特的技術與金融屬性,區塊鏈並非是器物層面的競爭,而是製度方向的綜合比拼,誰先成為政策的抉擇之地,誰就具有先發優勢,在此背景下,可靈活轉向的小型地區天然比大國更具優勢,中國香港、新加坡、迪拜已然開始長袖善舞,歐盟的加入猝不及防的將壓力進一步給到還未行動的大國。

而目前仍處於權力爭奪中心的美國,落後似乎已遠遠不止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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