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美國證監會SEC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對Binance 實體及其創始人趙長鵬提出13 項指控,包括經營未註冊的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在Binance.US 平台上歪曲交易控制和監督;未經登記的證券發行和銷售等。
原告:美國SEC
被告: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BAM Trading Services(”BAM Trading”)、BAM Management US Holdings Inc.(”BAM Trading”)、BAM Management US Holdings Inc.(”BAM Management”)和趙長鵬(Zhao)
金色財經對美國SEC起訴書的17大要點(摘要)進行了總結:
1、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公然無視聯邦證券法和這些法律規定的投資者和市場保護措施。這樣一來,被告人在將投資者的資產置於巨大風險之下的同時,自己卻發了數十億美元的大財。
2、被告通過Binance.com(”Binance.com平台”)和Binance.US(”Binance.US平台”)(統稱為”Binance平台”)的網上未註冊交易平台,非法招攬美國投資者購買、出售和交易加密資產證券。被告從事了多種未經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和其他投資計劃的要約和銷售。被告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就所謂的對Binance.US平台上的操縱性交易的監督和控制欺騙股票、零售和機構投資者,而這些監督和控制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3、首先,Binance和BAM Trading在Zhao的領導和控制下,在沒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情況下,在Binance平台上非法提供三種基本證券市場功能——交易所、經紀商和清算機構。被告清楚地知道美國法律要求對這些功能進行註冊,但他們還是選擇不註冊,這樣他們就可以逃避旨在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重要監管。
4、其次,Binance和BAM Trading非法從事了未經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的發售和銷售,包括Binance自己的名為”BNB “和”BUSD “的加密資產,以及Binance名為”BNB Vault “和”Simple Earn “的生利(profit-generating)計劃,以及Binance.US平台上的所謂“staking “投資計劃。這樣一來,他們剝奪了投資者的重要信息,包括影響企業和這些證券投資的風險和趨勢。
5、第三,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就他們聲稱在Binance.US平台上實施的控制措施向投資者作了虛假陳述,同時從BAM Management的私人投資者那裡籌集了約2億美元,並吸引了投資者(包括零售和機構投資者)的數十億美元交易量,這些投資者尋求在Binance.US平台上交易。
6、從2018年或前後開始,為了逃避聯邦證券法的註冊要求,被告人–在Zhao的控制下–設計並實施了一個多步驟計劃,以偷偷摸摸地逃避美國法律。正如Binance的首席合規官(”Binance CCO”)所承認的,”我們永遠不希望[Binance].com受到監管。 “
7、作為逃避美國對Zhao、Binance和Binance.com平台的監管計劃的一部分,Zhao和Binance在美國創建了BAM Management和BAM Trading,並公開聲稱這些實體獨立控制Binance.US平台的運營。然而,在幕後,趙和Binance密切參與指導BAM Trading的美國業務運營,並提供和維護Binance.US平台的加密貨幣資產服務。 BAM Trading公司的員工將趙和Binance對BAM Trading公司業務的控制稱為”枷鎖(shackles)”,這常常使BAM Trading公司的員工無法理解和自由開展經營和運營Binance.US平台的業務–以至於到2020年11月,BAM Trading公司當時的首席執行官告訴Binance的首席財務官,她”整個團隊感覺被騙成了一個傀儡。”
8、作為Zhao和Binance保護自己不受美國監管計劃的第二部分,他們一直向公眾聲稱Binance.com平台不為美國人服務,同時隱瞞他們為確保最有價值的美國客戶繼續在該平台上交易所做的努力。當Binance.US平台於2019年推出時,Binance宣布它正在實施控制措施,以阻止美國客戶進入Binance.com平台。實際上,Binance的做法恰恰相反。趙指示Binance協助某些高價值的美國客戶規避這些控制措施,並偷偷摸摸地這樣做,因為–趙自己也承認–Binance不想為這些行為”負責”。正如Binance首席運營官所解釋的,”表面上看,我們不能被視為擁有美國用戶[,]但實際上,我們應該通過其他創造性的手段獲得他們。 ” 事實上,趙所說的”目標”是”減少我們自己的損失,同時讓美國監管當局不找我們的麻煩”。
9、被告在向美國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的同時,有目的地逃避美國監管部門的監督,這使得數十億美元的美國投資者資本的安全面臨風險,並任由Binance和Zhao的擺佈。由於缺乏監管,被告可以自由地轉移投資者的加密貨幣和法幣資產,而且確實隨心所欲地轉移了這些資產,有時還以恰當註冊的經紀人、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機構無法做到的方式混合和挪用這些資產。例如,通過Zhao和Binance擁有和控制的賬戶,Binance平台的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被混合在Zhao控制的實體(名為Merit Peak Limited)持有的賬戶中,這些資金隨後被轉移到第三方,顯然與購買和出售加密貨幣資產有關。
10、此外,被告人了解對加密資產投資者實施交易監督和控制對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趙本人在2019年表示,”信譽是任何交易所最重要的資產! 如果一個交易所偽造了他們的交易量,你會把你的資金交給他們嗎?”
11、被告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吹噓所謂的監督和控制,以防止Binance.US平台上的操縱性交易。
12、但被告沒有在Binance.US平台上實施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向投資者兜售的交易監督或操縱性交易控制。因此,被告未能滿足註冊交易所的基本要求——制定旨在防止欺詐和操縱行為的規則並有能力實現這一目的。所謂的控制措施幾乎不存在,而那些確實存在的控制措施沒有監測或防止“刷量交易”或自我交易,而這種情況正在Binance.US平台上發生。最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從2019年9月到2022年6月,Zhao擁有和控制的交易公司Sigma Chain AG(”Sigma Chain”)參與了刷量交易,人為地誇大了Binance.US平台上的加密資產證券的交易量。
13、美國國會頒布《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的部分目的是通過登記和相應的披露、記錄、檢查和利益衝突緩解要求,對證券的發行和銷售以及國家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Binance和BAM Trading——都在趙的控制之下——已經並繼續從事未經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的要約和銷售,在Binance平台上進行未經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交易。 Binance平台擁有核心證券市場功能,同時故意逃避註冊,並在受到明顯利益衝突影響的情況下進行操作。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們躲避了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幾十年來為保護美國的資本市場和投資者而製定的披露和其他要求,從而違反了法律,並繼續違反法律。
違反了哪些法律:
14、通過從事本訴狀所述的行為,Binance和BAM Trading從事了並且目前正在從事違反《證券法》第5(a)和5(c)條[《美国法典》第15篇第77e(a)和77e(c)条]的非法提供和銷售證券行為。
15、通過從事本訴狀所述的行為,Binance作為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商以及Binance.com平台的清算機構,沒有以任何此類身份進行註冊,這違反了《交易法》第5條、第15(a)條和第17A(b)條[《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e、78o(a)和78q-1(b)条]。同樣,關於Binance.US平台,Binance與BAM Trading一起作為交易所行事,BAM Trading作為經紀人行事,Binance和BAM Trading各自作為清算機構行事,沒有以任何此類身份註冊,這違反了《交易法》第5條、第15(a)條和第17A(b)條[《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e、78o(a)和78q-1(b)]。作為《交易法》第20(a)條[《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t(a)条]規定的Binance和BAM Trading的控制人,由於Binance和BAM Trading在兩個Binance平台上的違規行為,趙還違反了《交易法》第5、15(a)和17A(b)條[《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e、78o(a)和78q-1(b)条]。
16、通過從事本訴狀所述的行為,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進一步通過重大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獲得金錢或財產,並從事交易、實踐和商業活動,在證券的發售和銷售中對購買者進行欺詐或欺騙,違反了《證券法》第17(a)(2)和(3)節[《美国法典》第15篇第77q(a)(2)和77q(a)(3)]。
17、除非被告被永久限制和禁止,否則他們有合理的可能性繼續從事本訴狀中所述的行為、做法和經營方式,以及違反聯邦證券法的類似類型和對象的行為、做法和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