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關於香港VASP法案的YES or NO

VASP制度實施後,證監會一方面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進行的證券型代幣交易作出監管(涉及1、7號牌),另一方面亦會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VASP制度,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進行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作出監管(涉及VASP牌照)。而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判斷某個虛擬資產是否屬於證券,且有些虛擬資產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其特性會發生轉變。

為免違反任何發牌制度的規定及確保業務得以持續運作,證監會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連同其建議的負責人員和持牌代表)應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VASP制度申請批准,以獲雙重發牌及核准。證監會將就雙重牌照制度提供簡化申請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的該項安排與筆者在2022年解讀《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時的預期一致。

一、Vasp持牌交易所能否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

證監會確認將允許持牌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非證券型代

幣交易的服務,但前提是必須遵守⼀系列妥善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與客戶的業務

關建立、代幣納⼊、代幣盡職審查⽅案及信息披露等⽅面的措施。

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及知識評估

監管機構準備允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受零售投資者的業務,但要求他們採取措施保護投資者。其中一個措施就是評估投資者對虛擬貨幣的理解程度。比如看看他們有沒有上過課程、有沒有相關工作經驗、之前買賣過虛擬貨幣幾次。重點是,只要過去三年內買賣過五次或以上,就不能認為他們足夠理解了。即使零售投資者理解虛擬資產,平台依然有義務評估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

總的來說,平台要想接受零售投資者,必須先證明投資者足夠理解虛擬貨幣的特性和風險,並評估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

2、平台需做好⼀般代幣納⼊準則

平台要接納任何幣種進行買賣,必須對它做duediligence(盡職調查)。現在監管機構放寬規則了。平台只需要考慮虛擬資產在香港的監管狀況,而不是全球各地。比如看看這個虛擬幣在香港是否屬於證券型代幣。不過平台依然要確保其運營符合所有有業務的司法轄區的法律。

因為如果在其他地方違法,還是會影響平台在香港的運營資格。

二、、每項代幣都需要呈交法律意見書?

答案是不必的,因為為每種虛擬幣都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成本太高,監管機構取消了平台就每種虛擬幣提交法律書面意見的要求。但平台仍需確保它們只平台運行的是非證券類的代幣,所以在審批時,監管機構可能要求平台就某些特定的代幣提供法律意見。

三、只能交易“合格的大型虛擬資產”

合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指的是:被至少兩個獨立的指數提供商同時收錄進其指數的虛擬資產。

其中至少一個指數提供商是專門提供傳統金融市場指數的。而這些指數都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被認可:

1)這些指數必須是可投資的,也就是包含的虛擬資產有足夠的流動性。

2)指數的計算方法必須客觀、規則化。

3)指數提供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來提供和審查這些指數。

4)這些指數的編制方法和規則必須有清晰的記錄,透明和一致。

根據這個標準,比特幣和以太坊明確符合要求,可以開放給個人投資者交易。

四、在實施穩定幣規管制度前,不應允許零售客戶進⾏穩定幣交易

監管機構除了禁止交易平台提供證券型虛擬貨幣給零售投資者買賣外。表示由於stablecoin 的價值可能不穩定,存在較高的大規模贖回風險。在stablecoin 在香港受到規管前,不應納入平台供零售投資者買賣。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於2023 年1 月發布關於stablecoin 監管建議。

預計stablecoin 的監管政策將在2023/2024年實施。

五、場外交易所(OTC)、做市商、信託需要申請VASP牌照麼?

這個問題就要回到,香港證監會怎麼定義虛擬資產服務了,以下是它的定義: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 B 及VASP 指引,虛擬資產服務(VA Service)有關活動被定義為:也就只有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即:

(a)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1)該項服務:

A. 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B.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他們經常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及

(2)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及

(b)平台營運者向其客戶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和附帶服務,及就在平台以外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而作出的任何活動。

因此,對於(1)在香港營運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和(2)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離岸營運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如從事上述相關活動,均屬於虛擬資產服務的範疇。根據《打擊洗錢條例》53 ZRD,任何經營虛擬資產服務的主體都必須獲得SFC 的VASP 牌照。

目前,除上述虛擬資產服務外,其他業務如OTC交易所、做市商、期貨合約及衍生品等均還未定性暫時無適用的法案,但不排除後續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通過以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納入其他虛擬資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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