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圈內的朋友諮詢:幫親友投資虛擬貨幣,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以下三個問題:
(一)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
(二)能否幫他人投資虛擬貨幣?
(三)什麼是非法集資?
01 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
從《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289號文”)、《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9.4公告”)到《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15通知”),監管層面對於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的態度更加審慎,但是並未禁止。
以9.15通知為例,對於投資者而言,監管層只是提示了投資虛擬貨幣中存在法律風險,以及違法的法律後果:“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也就是說投資者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那麼在目前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是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的。
02 能否幫他人投資虛擬貨幣?
委託他人進行投資、接受委託為他人進行投資活動在當下是十分常見的理財行為,在實踐中自然人之間代為投資股票、期貨等證券的委託理財合同,只要沒有保本、保收益等承諾的話,一般都會被認為有效。這種司法實踐能不能適用於虛擬貨幣投資呢?
2023年最高院發布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84條對於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的糾紛處理進行了明確了規定:“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登記註冊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託投資合同。合同簽訂在《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月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託合同無效。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託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為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簡單地說就是2017年9.4公告之前,委託他人投資虛擬貨幣的可以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9.4公告之後委託他人投資虛擬貨幣的,法律上並不認可該委託行為。所以9.4公告之後幫助他人投資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但是法律並未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投資的委託與受託行為。
那是否會構成非法集資呢?
03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集資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許可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吸收資金;
(二)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投資回報;
(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刑事犯罪領域,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2022年最高院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二、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藉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通過上面的兩個規定,我們知道構成非法集資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甚至在《解釋》中還專門規定了吸收親友的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所以,在親友之間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一般不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04 結語
總結一下就是:未向社會公開進行宣傳,僅向特定的對象(如親友、同事等)吸收資金,一般是不夠成非法集資的。在虛擬貨幣領域,我國現階段法律層面對個人投資虛擬貨幣持不鼓勵但也未禁止的態度,自然人幫助親友投資虛擬貨幣雖不構成非法集資,但也不屬於委託理財,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發生糾紛後,暫無明確的法律規則來進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