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會被怎樣處理?

近期,被報導的多起涉及虛擬貨幣案件動輒都是上千億或者百十億,編輯們大有小於一億都不好意思去寫稿的趨勢。那麼這種大標的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在當下從嚴管控虛擬貨幣的中國,實務到底如何操作?本文將會做一個梳理和說明。

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的一般規則

現代社會,刑事處罰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自由刑和財產刑,和古代中國相比文明了不少。西漢司馬遷蒙冤下獄,遭受腐刑。與友人信中提及此事,感慨“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

現代社會雖無古時之酷刑,但是失去自由的滋味也不好受,這也較為大眾所理解;也因此很多人會忽略掉財產刑的“威力”,往往在事後才會想起諮詢律師有無補救措施,但往往為時晚矣。所以在正式聊虛擬貨幣的處置實務前,非常有必要了解我國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一般財產的處置規則。

(一)公安階段的財產處置規則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啟動者,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凍扣”)等一般也都是由公安啟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查凍扣涉案的各種財物,其中對於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等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到期可以連續續凍;對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到期後也可以連續續凍。

公安機關僅有管理的涉案財物的權利,除特殊情況(如財物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外,不能私自對財物進行任何處置。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財物,應當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財物,應當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處置。

(二)檢察院階段財產如何處置

檢察院階段的財產處置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中(如瀆職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二是公安移送到檢察院的案件中相關涉案財物的處置。

對於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檢察院對於涉案財物的處置具有較大的處置權,可以主動進行查凍扣操作。但是原則上除了要返還被害人或者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如檢察院撤案、法院判決等)之前處理。

如果是公安移送的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規則和公安機關並無實質性區別。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涉案財物根據案件情況退回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如果起訴,作為證據的涉案財物一般會隨案移送到法院。

檢察院處置涉案財產的主要依據見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三)法院處置財產的一般規定

原則上來說,法院具有處置涉案財物的最終決定權。法官根據不同罪名的法律規定,決定在每個案子中適用的具體規則,如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被告人財產等。

具體的規則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等。

(四)其他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規範文件對於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的處置作出規定,雖然不屬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但是有些執行起來卻比它們更有效,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涉刑虛擬貨幣的處置實務

近些年,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不斷增多,尤其是詐騙、盜竊、傳銷、掩隱、非吸等案件,一定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價值計算問題。反而像幫信、非信、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網絡犯罪一般不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價值確定。這既可以說明虛擬貨幣在傳統犯罪領域的越來越廣,又可以闡釋虛擬貨幣具有天然的價值屬性。但是我國現行政策最多只是將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且不允許在國內進行集中交易,這就導致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虛擬貨幣案件的財物處置位於一種尷尬境地。

實務中,劉律師根據刑事案件的常見處理模式,將虛擬貨幣的處置分為以下三個流程:

(一)原幣返還受害人/當事人

對於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被撤案、不起訴、判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返還其財物,如果是被查凍扣的涉案財物是虛擬貨幣,那麼辦案機關應當原幣返還給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委託處置——變現

作為違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虛擬貨幣,會被法院收繳國庫,但虛擬貨幣並非我國法定貨幣,不管“冷錢包”還是“熱錢包”,都進不去國庫的大門。法院判決的財產刑,除了法院執行局執行以外,一些實務上的操作也會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尤其是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

公安一般會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在這裡,公安機關或者第三方公司是否違反《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在本文中我們暫不發表意見;至於第三方公司如何進行虛擬貨幣的變現(國際市場or國內地下市場),我們在本文中也不做深入探討(後續曼昆律師將持續更新詳細介紹)。總之,通過此種方式涉案的虛擬貨幣就成為能被司法處置的法幣了。

實務中,存在著一些辦案機關違法處置涉案人員的虛擬貨幣,但因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當事人又很難進行有效救濟。

對於公安機關還有一種稍微合規的方式,就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權給公安機關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更為“理想”的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可控的範圍內自行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如“Plus Token”傳銷案中,被告人是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找第三方公司來處置被扣押的虛擬貨幣,處置所得的法幣作為案件的退贓款。

結語

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讓人關注的焦點一直就是虛擬貨幣會被如何司法處置,但目前實務中並沒有一個明確、清晰的處置路徑,仍是處於一種可以意會,不可言傳的曖昧地步。但毋庸置疑的是,涉案的虛擬貨幣肯定會被司法機關處置,目前亟需明確的是涉案虛擬貨幣如何合法、合規地被處置。作為刑辯律師,了解虛擬貨幣的專業知識,除了對刑事案件本身進行更好地辯護外,對司法機關違規處置當事人的虛擬貨幣行為進行申訴、控告也是有效辯護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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