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越來越多的數字藏品/NFT 平台不再僅僅局限於發行、寄售,更是推出了NFT/數字藏品質押挖礦機制,活躍NFT/數字藏品市場。近期,多家數藏平台相繼推出數藏質押挖礦活動。我們來看看數字藏品質押挖礦到底是什麼門道?是門合法好生意嗎?
注:在本文中暫時不討論數字藏品和NFT之間的差別。
01 交易模式
數字藏品/NFT質押挖礦(以下簡稱”數字藏品挖礦“)是一種將數字藏品作為“質押物”,參與挖礦活動的方式。
在數字藏品質押挖礦中,用戶將自己擁有的數字藏品“質押”給挖礦平台,作為參與挖礦的憑證。通過“質押”數字藏品,用戶可以獲得相應的挖礦獎勵,比如獲得平台代幣、數字藏品等。
因此,數字藏品質押挖礦在加密貨幣領域賺取被動收入的全新方式。持有者可將數字藏品鎖定在一個智能合約中獲得獎勵,所有這些都無需出售自己的數字藏品。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持續激勵用戶持有和交易數字藏品,提高用戶留存度和平台活躍度。用戶也可以利用自己的數字藏品獲取額外的收益,同時也能夠參與到數字藏品市場的發展中。提高其市場價值。
02 基本玩法
我們經過測評,不同的數藏平台有不同的規則和要求,但各個數藏平台關於質押挖礦的基本機制基本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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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場的情況,平台會擇期推出一定數量的礦機,對於用戶投入和參與資格都有一定的數藏要求,礦機有一定的有效期(鎖倉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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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方式:註冊平台賬戶,購買或持有礦場活動所需質押數字藏品,在開始時間訪問鎖倉挖礦頻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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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機制:截止到有效期結束之日,被“質押”的數字藏品將會解鎖,會銷毀一部分數字藏品作為礦機燃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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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發放:通過參與挖礦活動,獲得挖礦獎勵。這些獎勵可能包括平台代幣、數字藏品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03 合規測評
(一)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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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藏品“質押”是真的質押嗎?
在探明數字藏品的質押是否屬於我國民法意義上的質押之前,我們回顧一下購買者對數字藏品的權利內容。依照目前行業的主流玩法,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NFT數字資產享有的並非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消費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進行訪問、複製或者傳播,消費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項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記載在區塊鏈上的NFT之歸屬的排他權。
我國法律對質押物有嚴格規定,在《民法典》中規定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類,數字藏品雖然是既不能納入動產質權範疇也不能納入權利質權範疇,因此其作為質押物無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同時,被“質押”的數字藏品在期間被鎖定,用戶在此期間也不能交易該數字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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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藏品“質押”有合同風險嗎?
通常情況下,用戶在參與數字藏品質押挖礦之前,並沒有與平台/礦機提供方簽署合同或者協議。也就是說,當出現糾紛和爭議的時候,沒有合同或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只能夠諮詢客服來處理用戶的問題。
但也同時存在另一個困境,即使用戶和平台之間有合同,該項合同被認定有效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還是比較困難的。
那麼在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數字藏品毀壞或丟失或是用戶沒有獲得活動應允的產出權益,用戶維權失敗的風險會大大增加,而轉向投訴方式甚至聚集大規模投訴方式。
(二)行政監管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共10個部委於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按照該文對虛擬貨幣的定義,數字藏品雖然與虛擬貨幣有些許不同,但是根據數字藏品的技術特徵以及中國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認定愈發採取”實質認定“的態勢來看,在特定情況下,脫離真實商業場景、不具備商品屬性、僅被作為炒作對象、甚至是融資工具的數字藏品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虛擬貨幣】。
另外,數字藏品質押挖礦的交易屬於典型的金融投資項目,該行為就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從而受到監管。
那麼數藏平台出海香港會規避上述監管風險嗎?該文同時認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很多數字藏品平台主動擁抱香港利好政策,出海香港打造NFT交易平台,但是同時還是吸引了大量的中國大陸用戶,中國大陸用戶佔有效用戶的絕大部分。因此,即使平台出海香港,只要中國大陸用戶在該平台進行NFT質押挖礦活動,就依然要受到我國有關部門的強監管。
(三)刑事法律風險
1.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或可能涉及傳銷類犯罪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以及《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認定要件,結合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的基本交易機制,我們可以謹慎地認為,參與質押挖礦的持特定數字藏品的要求和傳銷犯罪的入門費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這就給違法犯罪提供了偽裝的空間。因此,如果項目採取一些拉人頭的營銷推廣設計,即希望投資者推薦投資者,推薦者獲得相關獎勵,並不是單純的質押存儲挖礦,那麼這些項目往往會面臨構成傳銷行為的指控。
2.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或可能會涉及詐騙類犯罪
我們看到質押挖礦項目都會以一定的收益作為用戶挖礦的獎勵。若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以虛假宣傳、誇大收益等手段吸引投資者參與,並且實際上存在欺詐行為,那麼平台相關責任人或可能面臨詐騙罪的指控和處罰。
3.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或可能會涉及洗錢類犯罪
按照我們以往的測評經驗,出海的數字藏品平台通常會使用熱錢包作為支付方式。但如果平台方沒有對用戶的交易進行“KYC”認證,而數字藏品質押挖礦項目交易被用於洗錢活動,例如通過數字資產的交易和轉移來掩蓋非法資金來源和流向,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洗錢罪,面臨刑事追究。
反洗錢是國際社會打擊犯罪及恐怖主義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核心監管手段即為嚴格審查交易賬戶的實名制,而區塊鏈技術下的數字資產去中心化、隱秘、跨境流通便利等的運作機制和特點給當前的反洗錢制度帶來了新的衝擊,但是我國對洗錢活動監管口徑仍然嚴格。因此,平台方需要及時面對一定的“KYC”的監管要求,完善反洗錢機制。
04 小結
數字藏品質押挖礦是一種將數字藏品資產化的方式,可以為用戶提供額外的收益機會,我們可以預見數字藏品質押將帶來全新機遇,但平台方也依舊面對一系列的民事風險、行政監管風險和刑事風險。
尤其是,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尚不認可這種交易機制的存在,用戶的投資行為可能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進而或可能引起大規模的維權風波,平台方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面對比較大的刑事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