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2023年7月18日,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公安局將某跨境網絡賭博案主犯依法送審,參賭人員交易全部用虛擬貨幣結算,涉案流水達4000億。案件辦理過程中,專案組順藤摸瓜,成功鎖定並將價值1.6億美元(約人民幣10億餘元)的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凍結,同時對部分凍結的虛擬貨幣依法沒收。該案成為全國首例經法院判決沒收的“虛擬貨幣第一案”。由該案,引出了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問題。此前,大多數虛擬貨幣案件關注的是虛擬貨幣的性質和與之相關的定罪量刑問題。殊不知,判決後的虛擬貨幣處置問題也至關重要,將決定著案件的價值導向。本文就將系統論述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問題,提出現存司法處置的重難點,並出具解決方案。
一、問題提出——虛擬貨幣的追繳與返還
虛擬貨幣作為互聯網的新興產物,其性質確實難以確定,但是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犯罪判決後,總要涉及其處置問題。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虛擬貨幣作為犯罪人違法所得,需要經過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措施,最終返還被害人或者上繳國庫。實務中,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主要是由法院委託民間企業進行變現交易後上繳國庫。但是該操作也引發不少爭議,爭議主要涉及兩類,一是,虛擬貨幣在國內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國家也再三發佈公告提示其炒作風險,因此被害人雖然由於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而遭受了損失,但部分觀點認為被害人的損失不應當填平,引發了經變現後的虛擬貨幣是否應該發還被害人的爭議;二是,因為虛擬貨幣在國內非法,因此目前沒有統一、正規、合法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司法機關收繳虛擬貨幣後委託民間企業對其變現產生了一系列如程序非法、委託公司違規處理、虛擬貨幣價值降低的風險問題。基於此,本文將結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實踐,分類討論上述問題,並提出解決對策。
二、實務爭議之虛擬貨幣發還被害人
目前,涉虛擬貨幣犯罪種類繁多,主要可以分為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噱頭的詐騙類犯罪和確實存在真實虛擬貨幣交易的刑事犯罪。前者是以虛擬貨幣為幌子開展詐騙,目的還是騙取被害人財物,因此審理終結後對被害人財物的歸還並無爭議。但是後者又可以分為諸多種類犯罪,如幫信罪、掩隱罪、詐騙罪、盜竊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種類繁多的罪名。幫信罪、掩隱罪等侵犯的主要是國家管理秩序,涉案虛擬貨幣也主要是逃避司法偵查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並無不當。但是如虛擬貨幣詐騙類、盜竊類犯罪,被害人確實被移轉了個人佔有的虛擬貨幣,產生了可以計算的經濟損失。此時,對於被害人的虛擬貨幣是否需要歸還,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刑事犯罪,歸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如《刑訴法》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均有相關規定。但實務中有判決將被告人取得的被害人的虛擬貨幣沒收,而不選擇還給被害人,導致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無法得到保障。 2023年9月1日《人民法院報》發表的《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一文更是表示,以被害人是否存在交易行為,判斷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能否得到歸還。被害人並無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對外出售的行為和意思表示,被告人通過非法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虛擬貨幣密匙,從而竊得虛擬貨幣的,對於被害人的損失應當填平;被告人是利用被害人的交易行為而實施的詐騙、搶劫、搶奪、盜竊等涉虛擬貨幣犯罪行為,因被害人系在實施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過程中,致其合法財物被侵害,可判令追繳被告人的全部違法所得並予以沒收,不再責令退賠被害人。
該觀點為被害人取得其因被告人刑事犯罪而損失的虛擬貨幣設置了諸多前置條件,探究觀點提出背後的原因,因為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非法,國家不鼓勵個人投資炒作虛擬貨幣,因此認為此部分法益不值得保障,否則有違國家金融管控的精神。筆者並不贊同這種區別對待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觀點,也將在後文解決措施中對此部分進行詳細論證。但足以見得,實務目前對於被害人的虛擬貨幣是否應當歸還是存在爭論的,但是在財產犯罪中這恰恰是被害人迫切關心的問題,因此具有討論必要性。
三、實務爭議之虛擬貨幣司法收繳困難
除應當返還給受害人的虛擬貨幣之外,作為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的虛擬貨幣應當依法收繳。目前,實務對虛擬貨幣的收繳存在困難。一方面,虛擬貨幣屬於國家管控商品,有多則官方文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因此無論是作為犯罪工具還是犯罪所得的虛擬貨幣均需司法處置,才能讓法律手段配合金融監管措施,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另一方面,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隱私性、不易監管性,查處涉事人員名下賬戶操作較為困難,且因為我國相關文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因此國內欠缺官方的交易平台,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變現存在程序違法和實體不公的可能性。下文將具體描繪現存官方司法處置虛擬貨幣的困難。
1.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可追繳的財物
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64條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條款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範圍是財物。根據體系性解釋,再看我國《刑法》第92 條對於“財產範圍”的規定,財產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合法財產、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等。有關財物的判斷,基本可以藉鑑於此。但值得探討的是,我國對虛擬貨幣採取絕對管制態度,現有規範性文件都將虛擬貨幣認定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並未直接肯定其屬於財物,曾有多位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為其本質屬於數據,針對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犯罪規制,而不能以侵財類犯罪處罰。基於此,雖然將虛擬貨幣作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具有必要性,能夠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恢復犯罪秩序。但一方面,在定罪量刑時否定虛擬貨幣財物屬性,使其僅能作為電磁數據歸類到計算機類犯罪;另一方面,又在司法追繳時承認其財物屬性,將其作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這種區別對待,導致了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衝突與矛盾,造成了法律解釋的隨意性。法律是嚴謹的,法解釋是具有體系性的,如果對於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財物的前置問題沒有達成統一,對於虛擬貨幣的刑事收繳也將面臨缺失法律依據的困境。
2.司法機關查處措施難點
我國現有規範性文件明令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因此,涉案虛擬貨幣無法通過公開變賣、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44條、第145條等規定,在作為追繳手段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當中,查封、扣押的對象限於財物和物品,而針對“存款、匯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則只能採取凍結措施。因此,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只能採取凍結措施。但是,目前沒有一個權威機構能夠對虛擬貨幣進行凍結,如何凍結涉案虛擬貨幣成為涉案財物處置的重難點。為了確保虛擬貨幣不被轉移,有的辦案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轉移至其控制的錢包,有的辦案機關通過相應方式將虛擬貨幣變現後再採取凍結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合法性存在疑問。因此,虛擬貨幣的凍結措施也是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應當關注的焦點問題,及時將虛擬貨幣凍結關係到查明犯罪事實,也關係到判決後的虛擬貨幣處置問題。
3.虛擬貨幣交易具有不合法性
關於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虛擬貨幣交易非法是老生常談的問題。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不具有合法性,2013年五部委出台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均禁止虛擬貨幣在國內的變現交易,因此其本質上等同於違禁品,不應進行處置變現,如毒品在我國是違禁品,經查處後要一併銷毀,否則與相關禁止性規定相衝突。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將虛擬貨幣處置變現是通常做法,但由於缺乏系統性規範,處置方式不一,產生不少問題。我國國內沒有官方承認的交易市場可以變賣追繳的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在國外交易市場進行變賣,又存在跨國交易的各種風險。因此,司法機關大多是委託民間企業代為處置虛擬貨幣,代處置公司可能會將虛擬貨幣賣給上游承兌商或者下游散戶,在扣除服務費後將變現所得交給司法機關。這裡的問題就是,國家不鼓勵虛擬貨幣交易,卻在司法追繳中採取交易變現手段,一邊處罰國內虛擬貨幣交易,一邊利用公權力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這種處置方式無疑是與司法精神相悖的,且因為虛擬貨幣司法追繳在我國比較陌生,被委託的企業的處置行為可能得不到有效監管,會產生一系列如程序違法、貪污受賄、虛擬貨幣貶值等問題,業界內出名的就是成都某區塊鏈安全公司高某某利用各種手段套取區塊鏈相關案件線索,攛掇警方破案後委託該公司變現,讓虛擬貨幣的正常查處淪為了公司營利的工具。
四、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問題解決路徑
筆者對上文提出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問題做個簡單的總結,一是變現後的虛擬貨幣是否應當歸還給被害人,二是應當沒收的虛擬貨幣如何合法合規處置。事實上,該問題也得到了有關機關的關注,2023年7月“電信網絡詐騙追贓挽損與財產處置”研討會在杭州市餘杭區召開,與會代表圍繞“虛擬貨幣屬性及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與共犯責任分配”等議題分別展開深入探討。關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劉道前提出,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過交易所凍結涉案賬戶;對於採用冷錢包交易的,可通過偵查措施查找到冷錢包或密鑰予以扣押。筆者也將提出個人的處置建議。
(一)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虛擬貨幣歸還被害人
對於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同時對於其中屬於被害人財產的部分,應當依法退還給被害人。一是,對於尚未變現,儲存於被告人錢包內的虛擬貨幣應當還給被害人;二是,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所得資金來自於取得被害人虛擬貨幣後變賣的金額,此部分屬於被害人的損失,應當退賠給被害人而非予以追繳。雖然《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系列規範性文件,明確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該規定多禁止的是代幣發行活動,而非個人的投資行為,《公告》僅提示投資者需要承擔經營失敗、投資炒作的風險,而非明令禁止其從事投資行為。因此被害人通過投資所得的虛擬貨幣具有一定財產性價值,應當尊重被害人的合法資產,及時將其歸還給被害人。人民法院報發表的文章《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在前半部分承認了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卻又在後文認為凡是被害人存在交易行為損失的虛擬貨幣,因其從事了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而不予保護。這種區分方法是對被害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置之不理,與前文承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觀點矛盾,國家尚未禁止個人持幣,所懲戒的也只是平台交易行為,個人的交易如何違背公序良俗?實務中,也有民事仲裁支持虛擬貨幣的委託投資協議有效,不屬於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更何況,司法機關處置虛擬貨幣的必經之路就是變現後才能上繳國庫,為什麼經過個人變現後的財物就不屬於虛擬貨幣原本的持有人了呢?
(二)設立專門的虛擬貨幣處置通道
在討論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時,需要回答的前置問題是是否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如果否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則其不應當屬於刑法範圍內的違法所得,欠缺予以追繳的合理性依據,可以考慮對虛擬貨幣進行銷毀處理;如果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則虛擬貨幣可以進行變現處置,只是變現時應當完善程序性規定,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專門處置機制。
1.將涉案虛擬貨幣打入黑洞地址
筆者曾經寫過一篇名為《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只有這樣才合規》的有關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文章,其中認為對虛擬貨幣的變現處置,本質仍是虛擬數字貨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易,仍是讓虛擬數字貨幣流通運轉的行為,仍是內心深處肯定虛擬數字貨幣“真金白銀”的價值屬性,仍是在國內的金融體系裡面“遊走”的迂迴操作。更何況,在具體處置過程中,無法控制其中虛擬貨幣貶值、處置程序非法、相關人員貪腐的風險。因此,筆者提出,在不認可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時,對於應當發還被害人的虛擬數字貨幣,依法發還;對於需要依法收繳的虛擬數字貨幣,可將其直接打入“黑洞地址”。所謂黑洞地址(Eater Address),是指丟了私鑰,或是無法確定其私鑰的地址,這些地址就像黑洞一樣,只進不出,任何虛擬數字貨幣都有黑洞地址,一旦打入黑洞地址,該虛擬數字貨幣就不可能再流轉出來,實質上就是銷毀了虛擬數字貨幣。這樣一來,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既符合了國家的禁止性政策規定之內涵,又能真正使涉案虛擬數字貨幣不再流轉,避免“雙標”的爭議,最為主要的是,沒有一個處置行為,能像打入黑洞地址這樣,讓人們看到執法機關“禁幣”的決心。
2.設立專業追繳處置團隊
在前文提及的剛剛召開的“電信網絡詐騙追贓挽損與財產處置”研討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就提出,財產的本質屬性在於可轉讓性,且未被法律明令禁止。我國雖然禁止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但沒有完全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虛擬貨幣仍具有財產屬性。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與司法實務工作者均支持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在此前置問題得到解決的情況下,對於虛擬貨幣進行變現追繳就有了法律依據。就比特幣的追繳與沒收而言,關鍵在於對私鑰、錢包及其載體的控制。第一,有關機關建立涉案虛擬貨幣資產查詢、凍結、追繳機制,公安機關組建具備專業技術實力的追繳團隊,在發現涉案虛擬貨幣線索後,立刻查詢虛擬貨幣存儲信息,與各境外交易所合作,及時凍結涉案資金;第二,建立涉案虛擬貨幣資產處置機制,立法機關製定涉案虛擬貨幣變現執行細則,司法機關設立專門的虛擬貨幣變現部門,讓受害人、辯護人參與虛擬貨幣變現的監督,防範虛擬貨幣變現中的貪腐風險;第三,考慮虛擬貨幣變現活動具有專業性,司法機關設立專門變現部門成本過高,也可以繼續委託專業民間公司進行變現交易,但是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要全程參與變現交易,如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代理費用及風險,在指定時間點予以變現。辦案單位要監管整個處置變現過程,將虛擬貨幣交易的現實風險變現,可以通過合同要求代理人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在保證金的數額範圍內分批次將涉案虛擬貨幣轉給代理人變現。通過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控制變現風險,是保障國家收繳行為實現、收繳目的達到的有力措施。
五、結論
筆者此前的文章曾提及過這麼一句話“從來沒有一種事物像虛擬貨幣一樣,讓法律如此糾結”,這句話在本文也得到了極大的印證。涉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從定罪、量刑再到涉案財物的司法處置,困擾著多少專家學者與司法實務工作者。但法律就是為了回應實踐的需要而生,釐清虛擬貨幣的性質,針對其性質制定完善且嚴密的司法對策,反作用於經濟發展,是法律人的使命。因此,本文就現有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手段與重難點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個人淺薄的建議,相信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路徑將會愈加清晰明了。
1.王中義、楊聰慧:《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23年9月1日第6版。
3.俞濤:《涉虛擬貨幣犯罪辦案難題及解決路徑》,載《中國檢察官》2022年第3期,第27-30頁。
4.狄克春、王光磊:《虛擬貨幣刑事追繳措施芻議》,載《中國刑事警察》2021年第3期,第25-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