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度法律團隊的新信件:下一步的比特幣ETF決議要考慮什麼

來源:Grayscale;編譯:松雪,金色財經

2023 年8 月29 日,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一個小組撤銷了SEC 於2022 年6 月否認灰度比特幣信託(GBTC) 轉換為現貨比特幣ETF 的決定。這是GBTC 轉換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一場胜利。收穫GBTC 股東、灰度團隊以及更廣泛的比特幣、加密貨幣和投資社區的慶祝。

今天,在審查法院的意見後,我們的法律團隊以及Davis Polk & Wardwell 和Munger Tolles & Olsen 的律師向SEC 致函,其中包含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需要考慮的重要信息。

以下為信函的內容,金色財經編譯如下:

尊敬的Zhu先生、Barbero 女士和Countryman 女士:

代表我們的客戶Grayscale Investments, LLC,Grayscale 比特幣信託(BTC) 的發起人。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與證券的工作人員會面,鑑於最近的事態發展,盡快與交易委員會討論未來的方向,信託持續努力轉換為交易所交易產品(“ETP”)。

2022 年6 月29 日,委員會否決了NYSE Arca, Inc. 根據1934 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交易法”)第19(b)(1) 條和19b-4 規則尋求上市和交易信託基金。此後灰度尋求對委員會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根據《憲法》第25(a) 條作出的裁決交易法, 2023 年8 月29 日,上訴法院撤銷了委員會的否決令。

在委員會有機會根據記錄全面分析法院的意見後,包括撤銷命令中提出的拒絕理由以及提出的證據和論點,由Grayscale、NYSE Arca 和公眾評論者轉發,我們認為委員會應該得出結論:沒有理由將信託與投資於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交易的比特幣期貨合約的ETP區別對待,其規則19b-4提交給委員會。因此,也應迅速批准信託基金的19b-4規則備案。

如果有任何其他原因可以試圖區分現貨比特幣ETP和比特幣期貨ETP——無論是基於交易法的要求,規則是“旨在防止欺詐和操縱行為和做法”,還是其他原因——我們相信,即使在比特幣期貨ETP開始交易之後,它也會在15個委員會命令中出現,其中一個命令拒絕了現貨比特幣19b-4規則的申請。

Grayscale在大約兩年前首次提出了這個問題(在所有這些反對命令之前),解釋了為什麼一旦委員會確定它能夠根據《交易法》第6(b)(5)條的控制標準批准比特幣期貨ETP ,那麼拒絕其第19b-4規則的申請是不合理的。

但既然上訴法院已經發聲,根據委員會之前拒絕現貨比特幣ETP 時採用的法律分析,沒有任何可用的理由可以將比特幣期貨ETP 與現貨比特幣ETP 區分開來。正如委員會一貫解釋的那樣,這是因為:

列出基於比特幣的ETP交易所可以通過證明該交易所與基礎或參考比特幣資產相關的大規模受監管市場簽訂了全面的監管共享協議,從而履行其在《交易法》第6(b) (5)條下的義務。

這是檢驗標準,上訴法院明確判定滿足了這一要求:

Grayscale 已證明其提議的比特幣ETP 在相關監管因素方面與已批准的比特幣期貨ETP 非常相似。首先,基礎資產——比特幣和比特幣期貨——密切相關。其次,與CME 的監控共享協議是相同的,並且應該具有相同的可能性來檢測比特幣和比特幣期貨市場中的欺詐或操縱行為。

該信託基金的第19b-4 條規則提交的待決時間目前已接近《交易法》第19(b) 條允許委員會採取行動的時間的三倍。 NYSE Arca 最初於2021 年10 月19 日提交了信託基金擬議的規則變更,委員會於2021 年10 月19 日在《聯邦公報》上公佈了該建議。

根據2021 年11 月8 日第19(b)(1) 條的要求。根據第19(b)(2)(A)(i) 條,啟動了45 天的時限週期,期間,委員會將決定批准或拒絕。第19(b)(2)(A)(ii) 條賦予委員會將這一期限再延長45 天的權力,直至2022 年2 月6 日,委員會於2021 年12 月15 日行使了該延期權力。 2022 年2 月4 日,委員會根據第19(b)(2)(B) 條提起訴訟,其中該機構有義務在2022 年5 月7 日(原定的2021 年11 月8 日發布日期後180天)之前批准或否決, 最終期限最多可延長60 天。 2022 年5 月4 日,委員會延長了截止日期,並於2022 年6 月29 日駁回了該申請——距離國會為最終行動餘留的最長八個月時間還差一周。

因此,委員會對信託基金規則19b-4 備案的審查現在明顯長於第19(b) 條允許的時間。根據第19(b)(2)(D) 條,如果該機構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某種方式發布命令,則擬議的規則變更將被視為已獲得委員會的批准。我們質疑稍後發出的不批准令是否有效。上訴法院完全撤銷可以履行委員會在必要時限內採取行動的義務,以避免根據第19(b)(2)(D) 條被視為批准。但假設視為批准並不適用——至少當委員會根據法院的推理立即重新審查該文件時——我們認為委員會在考慮下一步行動時應考慮三點。

  • 首先,信託基金未在NYSE Arca 上市的每一天,信託的現有投資者都會因其交易價格大幅低於資產淨值而遭受不合理的損害。如果該信託受到與委員會已批准其規則19b-4 備案的比特幣期貨ETP 相同的待遇,則可以避免這種損害。事實上,在上訴法院宣布裁決的當天,由於預計第19b-4 條規則最終會獲得批准,貼現率收緊了600 多個基點,這意味著在單個交易日中向投資者返還了超過20 億美元的資產,甚至當時的價格比該信託的淨資產價值低了30 億美元以上,如果該信託獲得批准作為ETP 運營,則該信託將進行交易。

  • 其次,尋求獲得受監管的比特幣投資產品的美國投資者不應僅僅因為這些是唯一尚未獲得委員會批准的產品類型而被迫採用效率較低且結構更為複雜的產品。現貨ETP 受到投資者的強烈青睞,其在黃金等其他大宗商品上取得的商業成功就證明了這一點。隨著時間的推移,投資者和像Grayscale 這樣的現貨比特幣產品發行商無法從比特幣期貨ETP 中受益,從而遭受競爭損害——與Grayscale 不同的是,Bitcoin 期貨ETP 可以使用經過時間考驗的ETP包裝器來增加其管理下的資產。作為這種損害的具體例證,在上訴法院做出裁決的當天,比特幣期貨ETP10 受益於淨流入,較前30 天期間的日均淨資金流量增加了800% 以上。可以合理地假設,如果該信託當天也作為ETP 運營,那麼該信託將吸引大部分投資。

  • 第三,過去幾週,委員會收到了與多個擬議現貨比特幣ETP 相關的第19b-4 條規定的文件,每個項目都試圖與信託基金競爭。正如Grayscale 在回應這些文件的評論信中指出的那樣,12 家上市交易所中,每家公司都提議與美國主要的比特幣現貨交易場所簽訂監控共享協議。 Grayscale 的信函解釋說,委員會之前的比特幣期貨ETP 批准命令明確表示,僅與CME 達成監督共享協議就足以滿足比特幣期貨ETP 第6(b)(5) 條的要求。因此,根據上訴法院的推理,我們認為委員會現在可能不會對現貨比特幣ETP 施加額外的新要求,以與現貨比特幣市場達成監督共享協議。

經委員會批准,該信託已準備好作為ETP 運營。因此,我們希望您同意,現在最好的選擇是委員會發布命令,批准NYSE Arca 的19b-4 規則備案,並授權工作人員與Grayscale 和NYSE Arca 合作,最終完成信託基金的迅速上市。我們相信,該信託基金的近百萬投資者應該盡快獲得這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我們期待與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討論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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