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FLR
編譯:比推BitpushNews Yanan
來自Kim & Chang律師事務所的Seung Jae Yoo,Gye-Jeong Kim及Sung Yun Kang三位律師整理了三位不斷演變的韓國加密資產監管體系。
2022年5月3日,韓國政府發佈公告,計劃依據《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對「證券型代幣(security-type tokens)」進行監管。同時,韓國政府也將頒布《數位資產框架法》,以全面監管與虛擬/數位資產相關的所有事務,包括非證券型代幣。
作為該計畫的一部分,韓國金融委員會發布了針對特定證券型代幣發行和分配的《代幣證券指南》(the Token Security Guideline,譯者註:」Token Security」是韓國金融委員會新創的專有詞彙,藉以強調代幣的證券性質)。根據這項指南,某些現行的法律法規將會被修改,從而使得專案方可以合規地發行和分配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的代幣證券。同時,監管機構也將新設一些法律制度,用於管理專案方的帳戶以及場外經紀服務商等。為達到上述目的,相關機構也提出了《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和《股票與債券電子登記法》的修訂案。這些修訂案目前正在等待國會批准。
另外,為了從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對虛擬資產市場進行管控,《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於2023年7月18日獲得通過,併計劃於2024年7月19日生效。該法是在製定《數位資產框架法》的過程中頒布的,也是韓國第一部專門用於監管虛擬資產業務的法律。此外,《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和《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即韓國的反洗錢法)都規定了虛擬資產服務商向韓國金融委員會申報的義務,同時也明確了法規的跨境適用性。因此,這兩項法律不僅適用於韓國國內的虛擬資產產業參與者,也適用於那些居住在韓國境外但其活動會影響韓國市場的族群。
加密資產的分類
具體法規的適用性將取決於加密資產的分類和處理方式。例如,如果某加密資產被視為《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所定義的“證券”,那麼它就將受到該法的約束。而如果該加密資產被視為《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所定義的“虛擬資產”,則將適用於該法以及《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的雙重規定。同時,《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生效後,《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的相關內容將被修改,以使其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商」的定義與《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保持一致。
《電子金融交易法》旨在規範電子支付和結算業務,符合其電子貨幣或預付電子支付手段(pre-paid electronic payment means,PEPM)定義的加密資產將受到該法的約束。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加密資產適用於支付商品及服務消費,或者被應用於結算付款,則該加密資產的發行方及支付服務商需要在開展業務前依據《電子金融交易法》的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或進行登記註冊。
證券型加密資產交易監管
《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可透過電子方式轉讓的憑證或訊息,同時交易對方也認可其為交易媒介或具有增值性。然而,該法案也明確規定幾種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資產並不屬於虛擬資產,像是《股票與債券電子登記法》下定義的「電子註冊證券(electronically registered securities)」等,都不會被視為「虛擬資產」。某項加密資產是否被視為電子證券或虛擬資產將取決於其特性、交易條款,以及修改後的《股票與債券電子登記法》的具體規定。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某一加密資產屬於電子證券而非虛擬資產,那麼它就不適用《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下關於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規定。
若某類加密資產被視為證券,則此類加密資產的交易將受到《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中所涉及的不公平交易相關規定的約束。 《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中也有類似的內容。然而,考慮到在實踐中直接依靠基於《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做出的法院裁決來決定監管尺度存在困難(部分是因為《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與《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的條款規定存在差異,以及加密資產與傳統證券之間也存在不同),我們預計,《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在實際適用中可能會存在一些灰色地帶。
代幣證券的監管架構
2023年2月,韓國金融委員會發布了其“改進代幣證券發行與分配監管計劃”,該計劃適用於韓國國內發行與分配代幣證券(韓國金融委員會尚未正式表態該計劃是否適用於跨境項目)。值得注意的是,韓國金融委員會在計劃中特意使用了術語「代幣證券(token securities)」(而非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以強調將代幣歸類為證券處理。
該計劃的推出有其特定背景,即韓國金融委員會為了允許滿足特定要求的證券型加密資產(以下簡稱「代幣證券」)在符合《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股票與債券電子登記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要求的情況下,能夠在被監管的狀態下發行。作為委員會引入的一個新術語, 「代幣證券」一詞由該計畫提出,特別指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發行的一種證券形式。韓國金融委員會表示,委員會本身並未引入新型證券,也未調整《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中關於「證券」的現有定義。
該計劃也提及:
- 《代幣證券指南》進一步闡明了判斷某一代幣是否為證券的某些具體原則和代幣證券的概念;以及
- 監理機關如何籌備修改《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及《股票與債券電子登記法》,以約束代幣證券的發行與分配(包括發行系統、發行人帳戶管理機構及場外經紀機構)
根據該計劃,為代幣證券交易提供經紀服務的個人需要獲得《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所要求的場外經紀許可證,而此類許可證只能由金融機構或符合某些嚴格要求的新成立的實體獲得(譯者註:可以理解為個人需要透過持牌機構提供服務)。在韓國金融委員會宣布該計劃之前,韓國金融機構實際上已被限制參與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銀行向當地加密資產交易所提供實名驗證服務除外)。從這個意義上講,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該計劃尋求並獲得交易代幣證券的場外經紀許可證,似乎是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進展。
此外,該計劃還規定:
- 超過51%的節點應由多方運營,包括電子註冊處、金融機構以及與專案發行方無關聯的帳戶管理機構
- 不得利用單獨的虛擬資產來記錄任何權利持有人和交易資訊(即不能使用加密資產來結算交易費用)。考慮到實踐限制,我們預計,依據該計劃,在公鏈上發行涉及到國際或跨境性質的代幣證券可能會面臨一些困難
《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
根據新頒布的《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虛擬資產服務商必須提供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
- 將使用者存入的資產存放或委託給銀行一類的託管機構,使其與自身資產分開
- 將自身的虛擬資產與使用者的虛擬資產分開,並實際持有使用者託管的相同類型和數量的虛擬資產(譯者註:避免資產挪用);以及
- 在駭客攻擊或電腦故障的情況下,採取必要措施以履行安全職責
《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廣泛涵蓋了涉及虛擬資產的不公平交易行為,違反該法可能會導致刑事處罰或行政罰款。尤其要注意的是,該法禁止:
- 虛擬資產服務商、虛擬資產發行方以及雙方各自的高階主管、員工、代理人和主要股東以及任何從上述人士獲取並使用未公開資訊的行為(譯者註:可以理解為內線交易)
- 特定的不公平交易活動(例如虛假交易,更改或固定價格);以及
- 詐欺性交易行為
此外,該法也禁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參與自身或其關聯方所發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
根據《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的補充意見,國會和政府正在討論採取更廣泛的立法改進措施。這份補充意見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在《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生效前採取特定措施或協助市場參與者應對以下事項:
- 在發行和分配虛擬資產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 監管穩定幣
- 監管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活動
- 監管銀行業實名驗證的存取款帳戶系統(指經過當地銀行核實持有人身分的帳戶)
- 上市資訊揭露制度;以及
- 監管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其關聯方發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
由於《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僅涵蓋了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部分業務和不公平交易活動,並且跟《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的規定類似,因此其他創新加密業務,像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仍面臨監管不確定性。
用於支付和跨境匯款的加密資產
CBDC(中央銀行數位貨幣)
鑑於《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明確將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排除在虛擬資產定義之外,如果韓國也推出CBDC服務,我們預計其發行和分配將會受到其他單獨的法律法規監管。鑑於國際清算銀行似乎正在考慮建造一個涉及代幣化存款、統一帳本和單一貨幣的CBDC生態系統,韓國央行和韓國國內商業銀行也正在討論CBDC發行事宜。綜上,可以預期韓國央行將很快公佈其CBDC計畫。
穩定幣
《代幣證券指南》規定,如果某項加密資產的發行是用於商品或服務消費,或是為了維持其作為支付或交換手段的穩定價值,且無法兌換,那麼這項加密資產就不太可能被視為證券。由此看來,穩定幣似乎不受《代幣證券指南》的約束。值得注意的是,穩定幣的法律分類應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也就是說,除非它明確符合法規針對虛擬資產的「排除性條款」定義,否則該穩定幣仍可能被視為虛擬資產。 2023年9月18日,韓國金融委員會發布了一份監管解釋,指出在特定情況下,穩定幣可能被視為虛擬資產,並強調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此外,即使穩定幣不符合《代幣證券指南》的規定,它也可能被《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認定為證券。同時,依據韓國外匯法律的規定,穩定幣也可能被認定為某種形式上的外匯。
雖然韓國外匯監管機構尚未就以外幣作為基礎的加密資產是否受到韓國外匯法規的約束發表意見,但理論上,此類加密資產可能會受到韓國外匯系統監管。
支付和跨境匯款
若提供給韓國用戶的任何跨境匯款、支付或結算服務涉及加密資產,則此類服務可能會受到與支付、結算和外匯相關的韓國法規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專案參與者的角色和交易結構,監管可能會要求其取得特定許可證(該事項尚未有定論)。
結論
儘管韓國在虛擬資產監管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進展,但政府和私人實體仍需解決許多問題。例如,在準備《代幣證券指南》時,韓國金融委員會似乎未考慮到區塊鏈生態系統的去中心化特性。此外,《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似乎僅關注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資產隔離和禁止不公平交易行為,未考慮對智慧合約服務進行監管,例如基於DeFi、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和Web3. 0的服務等,都未取得監管的注意。為解決這些問題,韓國政府以及產業參與者必須積極參與和推動虛擬資產產業的發展,並確保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