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授權發行NFT數位藏品合約該怎麼簽?

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NFT出圈的一個辦法是與真實世界的IP連結。借助已經有一定群眾基礎的IP東風,乘勢而起。如何確保乘勢而起的過程順順利利,遠離紛爭?那麼,對於平台方來說,IP授權發行NFT的合約怎麼簽就大有講究。

這種內容的合約名稱一般叫某某IP授權協議或某某IP合作協議甚至某某IP授權合作協議,即使合約名稱略有差異,但其實質內容基本一致,均為在支付合理對價的基礎上,確保發行方在發行以及之後運作NFT的過程中,正當合法地擁有相關授權。

01 授權範圍怎麼寫?

伸手黨精華版:

甲方授權乙方某某IP(下稱「授權作品」)的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以及其他為生成、串流、發售、推廣NFT數位收藏所必需的全部權利,且乙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

為實現本協議約定之目的,乙方有權授予第三方使用授權作品、行使甲方授予乙方之權利,乙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乙方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其關聯公司。

曼昆律師詳解版本:

截至目前,發行NFT數位收藏的IP主要就是《著作權法》項下所稱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等。不同作品在不同場景涉及的具體著作權其實並不相同,IP授權發行NFT的過程中,涉及鑄造、上鍊、出售、轉讓等多個場景,因此,釐清不同作品在NFT發行過程中不同場景對應的相關權利,是草擬最小風險授權範圍的第一步。

根據首例NFT侵權案、2022年十大知產案件,在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2022)浙01民終5272號)中,杭州互聯網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認為:

「首先,從NFT數位作品的鑄造流程來看,存在對作品的上傳行為,該行為使得鑄造者終端設備中儲存的數位作品被複製到網路伺服器;其次,從NFT數位作品的銷售過程來看,係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為目的呈現該NFT數位作品,在作品被呈現的情況下,該展示行為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當NFT交易平台註冊用戶透過數位錢包支付對價和服務費後,即刻成為平台上公開顯示的該NFT數位作品的所有者。換言之,NFT數位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位作品的複製、出售和資訊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但對於NFT交易行為是否受涉及發行權,杭州網路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認為NFT的交易行為並不受發行權規制,但對此,各方仍存在一定的爭議。然而,對於平台方來說,如果不將發行權約定到授權範圍內,將無法享受「發行權一次用盡」的便利,在NFT的再銷售、再贈與上或受IP方的掣肘。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杭州網路法院以及杭州中院分析的NFT情況針對的僅為原始作品,即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針對演繹作品和錄音錄像製品,由於涉及的權利人不僅僅為原始作品的著作權人,還包括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錄音錄像製作者和表演者,因此如果發行演繹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的NFT,需要盡調核實原始作品的著作權人是否已獲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錄音錄像製作者和表演者的相關授權,並應根據盡調核實結果予以調整授權範圍。而平台方可以透過審閱原始作品涉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已簽署的授權許可協議等文件確認授權鏈條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保留審查工作的記錄。以防萬一,無論核查到什麼程度,都建議平台方要求IP方做出擁有完整授權鏈的陳述與保證,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02 IP授權許可怎麼選?

伸手黨精華版本

在前述授權範圍內,甲方授予乙方獨佔許可, 以便乙方實現其數位收藏發行的協議目的。甲方不得自行或授權其他任何第三方進行授權作品的數位藏品的生成、流轉、發售、推廣等相關業務。

曼昆律師詳解版本

NFT的價值來自多方面,但其價格來自供需關係,如果平台方對於自己發行的NFT有定位上的需求的話,除了確保自己發行的NFT數量一定外,還要保證全鏈上發行的NFT具有“稀缺性”,這決定了平台方在發行NFT場景下,需要以取得獨佔許可為目標,即除了平台方,包括著作權人本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約定的時間、範圍發行、處理數位藏品相關的一切事宜以妨礙平台方對於稀缺性的掌控。

03 費用和退換貨約定

伸手黨精華版本

1.甲乙雙方透過NFT數位收藏所獲得的商品交易總額收益(即GMV),依甲方【】%、乙方【】%的比例進行收益分成。每個NFT數位藏品項目的收益計算方式、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等事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2.雙方瞭解並知曉,發行NFT數位藏品屬於創新商業模式,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存在不確定之處,任何一方承諾在現有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基礎上履行合約項下的所有義務。如遭至外部公眾、媒體或監管機構的有關問詢的,任何一方收到相關通知,應第一時間通知合約相對方並在需要的情況下配合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如因監管部門指導或發文叫停等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約的,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後提前終止合作,本合約自乙方通知之日起終止,任何一方無需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如有不歸於任何一方的NFT數位藏品相關糾紛或爭議,需要向第三方賠償或承擔其它法律責任的情形,由甲乙雙方平等承擔相應責任。

曼昆律師詳解版本

NFT數位藏品的授權費用和傳統IP授權費用一致,存在3種方式,一是一口價模式。即在合約約定範圍內一次性支付一筆錢買斷,IP方不參與後期營運的分成。此類方式常見於在部分藝術家的單幅作品,以及階段性熱度IP。二是基礎+分成模式。三是純分成模式。此類方式一般適用於相比較來說品牌體量較大或IP體量較小的情況。費用約定事宜主要是商業考量,因此平台方基於多方考慮,約定適當的授權費用模式保證IP方和自己都大歡喜即可。

對平台方來說,NFT數位收藏發行過程中最大的黑天鵝不是來自於市場,而是來自於不確定的監管政策。黑天鵝一旦來臨,相關NFT數位收藏計畫面臨的結局就是清退,在清退過程中,平台方面臨的壓力不僅來自於IP方的追責,更來自用戶的維權。因此,在事前就做好防範,約定如遭遇監管,合約終止,雙方互不賠償就是比較好的風險防範條款。而針對不可控的用戶來說,早點退錢防止事態升級由民轉刑,就是目前最好的解決方案,平台方如有較好的談判能力,在簽訂合約階段就要求IP方一起參與可能的退錢賠償方案自然是上上策。但如果分成費用即時結算或按月結算的話,IP方顯然也不會如此熱衷公益,把到手的錢吐出來,主動給用戶退錢。所以在合約簽訂時,如果是分成的授權費用模式,將結算時間調整為按年結算或者按季度結算,甚至在較長的時間段內預留IP方小比例的分成費用以應對項目清退極大降低平台方的風險。

04 海外IP的特別注意事項

1.明確海外IP的權利主體。

地域性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屬性,著作權也不例外,海外IP的署名方式、權利主體確定、授權方式等事項因各國法律、行業慣例的不同存在較大差異。如果此時平台方不了解對應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實務慣例,極有可能出現搞錯IP方的情況,進而引發一系列大問題。最好的甄別方式自然是請律師。如果海外IP涉及美國、韓國、日本以及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的視聽類作品、錄音錄影帶,國家版權局已許可了八家境外權利認證機構,包括美國電影協會(MPA)、香港影業協會(MPIA)、韓國著作權委員會(KCC)、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國際唱片業協會(1FPI)、商業軟體聯盟(BSA)、日本唱片協會(RIAJ ),該等機構有權對涉及我國國內使用該等國家及地區的視聽類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的合法性予以認證,亦可作為確定權利人的依據。

2.明確海外IP的授權區域。

理論上來說,如果平台方在公鏈上發行NFT,那麼授權區域應在全球範圍;如果在聯盟鏈上發行NFT,那麼授權區域可以進行相對應的限縮。

05 曼昆律師建議

儘管傳統IP授權流程、風險點、合約簽訂在業界中基本程式化,但在IP授權NFT發行領域,仍然充滿了未知和潛在風險。對平台方來說,這是前所未有的機會,但仍應保持警惕,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以確保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確保合約的明確性。曼昆律師期待新的行業引領者在這個令人興奮的領域中實現成功,為數位創意和所有權確權帶來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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