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個月,虛擬資產圈可謂是大案要案頻發,一邊是香港地區在新虛擬資產發牌監管制度實施後,出現了首個大型詐騙案——JPEX案(有興趣的伙伴們可參閱蕭颯團隊| HK幣圈涉刑第一案:JPEX罪犯哪條?)
今天颯姐團隊就以新加坡史上最大洗錢案為背景,為大家解析虛擬貨幣洗錢出現的新套路以及相關風險,以期為大家明確使用虛擬貨幣的法律「紅線」。
01 新加坡史上最大洗錢案始末
8月15日,新加坡出動超過400名來自商業事務局、刑事偵查局、警察部隊的執法人員,在全國多個地方展開收網行動,於武吉知馬、烏節路等數棟別墅及公寓中逮捕了10名犯罪嫌疑人,一口氣扣押了價值約8.15億新元的94處房產、50輛汽車和上千瓶名酒,凍結和扣押了犯罪嫌疑人超1.1億新加坡元存款的35個銀行帳戶和2300萬新加坡元現金等資產,其中,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許多超豪華手錶極為引人注目,價值上千萬的百達翡麗5002白金天文陀飛輪腕錶和超罕見的百達翡麗6002白金天文陀飛輪腕表躺了滿滿一櫃子。
那麼,如此富可帝國的犯罪嫌疑犯到底是何身分?這麼龐大的資金又是怎麼獲得的?
根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等公開管道消息,目前新加坡警方逮捕的涉案人員為10人,其中3人是中國公民持有中國護照,其他涉案人員均非新加坡國籍並持有多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據悉10人祖籍均為我國福建地區,有部分人已經上了我國涉案在逃人員名單)。 10人中,王某和蘇某較為引人注目。
王某10年前透過在菲律賓開設賭博網站起家,目前旗下有數個網路賭博集團(平台),單一網路賭博集團每月進帳就高達約50億人民幣,王某旗下網路賭博平台的單月員工總薪資都達到1億元了。
蘇某則是透過在菲律賓進行網路詐騙起家,且行事作風較為高調。根據《新加坡眼》消息,蘇某喜歡社交,在透過詐騙發家致富後,極為喜歡在新加坡組織和參加各種社交活動,透過大量的「慈善」捐贈提高自己的社會知名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蘇某國籍為塞普勒斯,並持有中國、柬埔寨、土耳其等多國護照,這些護照上的名字甚至都不一致,隨時可以「提桶跑路」。
限於篇幅,其餘人員的身份背景颯姐團隊就不一一贅述,有興趣的伙伴們可以透過新加坡地區的官方新聞進行了解。截至目前,王某已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而蘇某則提交了保釋申請(鑑於其涉案資金巨大且狡兔三窟、潛逃可能性巨大,保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大部分被告人則並不打算認罪。
02 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何種洗錢手法?
作為涉案金額超過百億的史上最大洗錢案,犯罪嫌疑人是透過何種方式將賭博、詐騙、販賣違禁品等方式獲得的巨額資金清洗乾淨的?
(一)換匯結匯洗錢法
在本案中,數個犯罪嫌疑人旗下的洗錢團夥使用了換匯結匯法,為在新加坡務工的外國人(特別是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國人)提供便捷且匯率更加誘人換匯、結匯渠道,將自己手上的黑錢洗白。
新加坡作為亞洲為數不多的已開發國家,擁有數量極為龐大的外國工作者,由於匯率以及外匯管制、銀行KYC流程繁瑣等問題,外國工作者如果想要將自己的收入通過合法渠道轉移到自己國內存在一定的門檻和困難。此時,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通僱用一些新加坡本地代理人,去到外國勞工宿舍、工作地等,給出具有誘惑力的高匯率,誘惑外國勞工透過他們的私人管道換匯結匯。
外籍勞工這邊剛交出自己的薪水,遠在他鄉的親人就直接收到了犯罪分子本地代理人的匯款,不僅匯率友好且速度飛快,還免去了跑銀行的各種麻煩。但殊不知,犯罪者們正是透過這種管道將「黑錢」換手,悄悄洗白。
(二)虛擬貨幣洗錢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樣使用了虛擬貨幣幫助自己洗錢,但實際上該團夥所使用的種手法並不精妙,相較颯姐團隊以前介紹過的利用隱私交易工具洗錢的手法更為粗糙,但涉案金額卻不小。
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USDT等多種流動性較高的虛擬貨幣進行洗錢。首先,犯罪嫌疑人會先將「黑錢」兌換為虛擬貨幣(只要管道是地下錢莊、不受監管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以及利用賭博用戶的人頭帳戶完成法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其次,犯罪嫌疑人再透過將虛擬貨幣在各大C2C平台上兌換的方式完成「黑錢」的清洗。
另外,隨著全球市場對BTC、ETH、USDT等虛擬貨幣的接受度逐漸增加,犯罪嫌疑人甚至不再需要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某個國家的法定貨幣,就可以順利購買大宗資產,因此虛擬貨幣也越來越成為廣受好評」的洗錢工具。
在整個洗錢過程中,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虛擬貨幣清洗的「黑錢」數額不明,但僅僅目前被警方凍結的虛擬資產就已經達到1.9億元人民幣,要查明虛擬資產的資金流向極為困難,也許需要數年時間。
(三)傳統洗錢法
由於外國勞工數量有限以及虛擬資產的監管日益嚴格,犯罪嫌疑人同樣使用了一些較為傳統的洗錢手法,例如大量購買高價值藝術品、房產、奢侈品等,這些資產不僅保值能力佳、升值空間巨大,同時流動性也非常好。用前文提到的奢侈品手錶舉例,犯罪者在跑路的時候,只需要一個小箱子就能順利帶走這些價值極高的資產,出境後就可以迅速將其變現美元或虛擬貨幣等。
另外,本案還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透過跨境貿易的方式完成洗錢。這部分犯罪嫌疑人使用偽造的文件、虛假的買賣合約來向銀行確認資金來源,完成虛假的跨國交易。颯姐團隊在處理此類虛假貿易案件中發現,對於跨境貿易、跨境支付的監管機構部來說,鑑別交易資訊的真偽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監管機關獲得的資訊在很大程度上上有賴於交易雙方的主動上報以及抽查檢驗,並且不同國家監管制度有鬆有緊且存在信息孤島的等問題,為偽造交易信息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間。
03 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引渡至中國定罪處刑?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包括開設網路賭場、電信詐騙、販賣違禁品、走私、洗錢等多種犯罪行為,且大部分犯罪行為直接針對的就是我國國內的普通公民,以網路賭博和電信詐騙為例,我國國內目前存在著大量的被害人。那麼,我國刑法是否對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轄權?是否可以將其引渡至我國定罪處刑?
先給答案,我國刑法對於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轄權,但幾乎不可能將其引渡至我國受審並定罪處刑。
對於管轄權問題,我國《刑法》規定了以屬地管轄為主,綜合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普遍管轄的刑事管轄原則:
1、屬地管轄
顧名思義,屬地管轄就是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實施的犯罪,無論犯罪嫌疑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的《刑法》。我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基於對各國主權的尊重以及核查、處置犯罪行為的有效性考量,以屬地管轄為主受到現代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與接受。
2、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及普遍管轄
屬人管轄指的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的,不論其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外國領域內,都適用本國的刑法。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護管轄是以保護本國的利益為標準,只要是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都適用本國刑法。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例外。”
普遍管轄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在本案中,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國國籍;另一方面,其針對我國公民實施了大量犯罪行為,因此我國司法機關原則上可以依據屬人管轄以及保護管轄原則,對上述犯罪嫌疑人定罪處刑。
但是,由於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新加坡當地司法機關抓獲,我國司法機關只能透過申請將上述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的方式才能對其進行處置。颯姐團隊提示,中國和新加坡目前沒有關於刑事犯罪的雙邊引渡條約,雖然兩國在1997年04月28日簽訂了《中國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但目前尚未推動刑事反面的司法互助制度建立。因此,即使我國向新加坡申請引渡犯罪嫌疑人,基於該案件對新加坡的影響頗為重大,新加坡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04 寫在最後
在該起案件發生後,新加坡對於虛擬資產的監管態度正在發生微妙的轉變,甚至施行已久的13O和13U稅務寬免政策也將受其影響進一步縮緊。新加坡作為一個開放的金融中心和虛擬資產友好地區,正在透過一系列監管措施杜絕此類犯罪的發生,隨著穩定幣監管規則的發布,我們能夠清晰的看到新加坡治理虛擬資產的步伐邁得越來越大,夥伴們切勿再以僥倖心理違規展業,以免觸及「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