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導讀

目前,司法實務中:很多辦案單位,尤其是偵查機關,面對虛擬幣交易的案件,許多辦案人員第一印象就是說:炒幣不是犯法的嗎?你問他,哪個法律依據說炒幣是犯法的,他說2021年人民銀行不是頒布了什麼「924」的文件禁止虛擬幣交易嗎?所以,偵查機關得出來的結論就是--「你炒幣,我拘留你,沒啥問題呀?」針對這種錯誤地理解法律規定,進而讓很多在不存在贓物交易的情形下,單純個人買賣虛擬貨幣的人,白白蒙受37天的「看守所之災」。這裡我們來系統的解釋一下相關問題。

Part 1. 都有哪些法律文件,提及到虛擬幣交易?

第一、根據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會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比特幣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財產價值。 USDT作為穩定幣,是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價值/價格表現的錨定對象,也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第二、根據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94公告」)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可知“94公告”並沒有禁止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包括泰達幣USDT);

第三、根據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924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再次明確規定,如果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第一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個人投資交易虛擬貨幣損失自擔。

此外,「924通知」、「94公告」及2013年「通知」均屬於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上不是法律、非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並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據。而「924通知」並沒有否定「94公告」和2013年「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我國現行監管政策下,個人交易虛擬貨幣並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Part 2. 虛擬幣容易其他引發犯罪,但交易本身並不是犯罪

眾所周知:源頭的發幣容易引發非法集資的刑事犯罪問題;虛擬幣交易所容易引發非法經營的犯罪問題;虛擬貨幣項目方的營銷方式容易引發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問題;虛擬幣的承兌商容易引發洗錢和銷贓物的犯罪問題;但是,在不討論交易存在贓物的情形下,單純的虛擬幣交易本身,是不是刑事犯罪的問題,很多偵查機關在辦理虛擬幣案件之初,也有類似的疑問: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那麼首先需要明確該種行為是否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此處的法律應從狹義上理解為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是當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刑事犯罪。

而且,在2021年9月24日之前,我國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買賣業務,並且推出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雖然否定了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並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未禁止虛擬貨幣的持有和交易。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肯定了,將虛擬貨幣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的合法性。在此期間,諸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閔向東等與李聖豔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約糾紛一審案件」。此外,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等法院皆一致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會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並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因此,數位貨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個人進行交易,應得以保護,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並不違法。

雖然,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10部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強調了虛擬貨幣交易的潛在風險,否定了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但其中第二點載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涵括了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基本上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性商品投資等。很多人疑惑,是不是代表虛擬貨幣投資或交易行為都是非法的?

其實,第二點有個很關鍵的字「業務」。也就是說,這條規定針對的是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而不是個人活動。既然是業務活動,那就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這類工作一般是有計畫、持續的商業經營活動。個人活動則一般是偶然、偶發的,與商業行為無關。所以,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只要不是系統性的商業行為,跟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無關,一般不會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Part 3. 目前從法律的層面,虛擬幣貨幣交易本身違法的後果頂多是合約無效,投資失敗,不受法律保護

《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以下簡稱「924通知」)中的第一條第四款: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924通知」很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解釋了什麼是“公序良俗”,雖然在一個規範性文件這個層面上討論“公序良俗”的問題,是不是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存在很大的爭議。但是,目前司法機關看到這個規定如獲至寶,已經普遍適用起來,似乎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畢竟,早年還有一些法院直接援引「94公告」直接任何買賣虛擬貨幣的合約是無效的。但是,顯然有違《民法典》的規定,畢竟,《民法典》明確說了,契約無效的情形,一定是我《民法典》裡面寫到的情形,才算數,其他的一概不作數。這裡面就不得不說的兩種情形就是: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以「94公告、924通知」作為認定虛擬幣買賣契約無效的理由,顯然違反這條。因為「94公告、924通知」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以,自從2021年「924通知」頒佈出來,很多虛擬幣買賣糾紛,比如打了錢,不給幣的;打了幣不給錢的;把幣打錯了地址的;把幣多達了一個0的;委託被人賣幣不還的;代為炒幣賺錢不分的,甚至ICO代投募幣不發項目代幣的,等等糾紛,法院就可以一股腦的引用“924通知”第一條第四款: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也就是講了這麼多,本質上從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層面上,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刑法典》,都沒有專門討論虛擬幣交易行為的本身是不是違法民法,還是刑事犯罪的問題。至多就是:虛擬幣交易可能套用公序良俗的條款,最後判決這份合約無效。從而,使得投資虛擬幣的用戶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又不得不說:如果《民法典》一味的不保護虛擬貨幣的買賣行為本身,又會導致社會產生很多故意藉幣不還、委託炒幣賺錢不還的這些“幣圈老賴”,進而引發許多居心不良、無端獲益的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現象發生。這也是法院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即使在「924通知」之後,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認為虛擬幣投資合約是無效的,另外,即使認定虛擬幣的合約是無效的,那麼,並不是判定“合約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而是,合約無效了,你被告該還原告幣的,還是照樣還。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個人單純持有、買賣虛擬貨幣行為的本身並不觸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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