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洗錢十問(指引)

一、香港地區有哪些法律和規定是用來防止洗錢、恐怖分子籌集資金和阻止一般金融犯罪的(這些總體上被稱為“AML”)?

香港的反洗錢制度適用於單一地區層面。它包括:

  • 立法;

  • 根據法例(不構成附屬法例)所發出的指引;和

  • 香港監管機構發布的其他指導資料。

立法:與反洗錢相關的主要立法是: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 章)(AMLO);

  •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 章)(DTROP);

  •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 章)(OSCO);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 章)(UATMO);

  •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 章)(UNSO);和

  •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管制服務的提供)條例》(第526 章)。

某些立法存在附屬立法,特別是根據UNSO 發布的法規,這些法規是製裁要求的來源。

根據立法發布的指南:與反洗錢相關的主要指南如下。

包括是怎麼監督和執行這些法律,例如預防措施、處罰方式,以及如何進行民事和刑事處罰的。除了全國的法律,香港地區有沒有自己特別的法律和規定呢?

二、哪些公共部門機關及當局負責執行反洗錢法和法規?他們有什麼權力?

負責執行AMLO 的相關機構取決於受監管實體的性質。 AMLO 有兩類受監管實體:

  • 金融機構(FI);和

  • 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和專業(DNFBP)

FI 包括:

  • 認可機構;

  • 持牌法團;

  • 授權保險公司;

  • 指定的保險代理人;

  • 授權保險經紀人;

  • 儲值工具(SVF) 持牌人;

  • 貨幣服務業者;和

  • 郵政局長

DNFBP 包括:

  • 律師;

  • 會計師;

  • 房地產經紀人; 和

  • 信託和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

根據《反洗錢條例》,相關當局有權進行檢查和調查,包括要求出示文件並書面回答監管機構的問題。他們還可以申請法院搜索令,進入並搜索場所,並移除據信與其調查相關的記錄和文件。

如果違反特定規定(《反洗錢條例》第5(11) 條中定義),相關監管機構可對受監管實體採取紀律處分。

如果發生OSCO、DTROP 或UNATMO 規定的涉嫌刑事犯罪,調查將由多個執法部門牽頭,包括:

  • 香港警務處(通常處理販毒案件);

  • 香港海關(走私案件);

  • 廉政公署(通常負責欺詐和腐敗相關事宜);和

  • 上述相關部門

三、是否有自律組織或專業協會?他們有什麼權力?

以下自律組織或專業協會負責為其成員制定和實施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政策:

  • 任何「地產代理」的地產代理監理局(EAA);

  • 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在會計及財務報告局(AFRC)的監督下對任何「會計專業人士」進行監管;和

  • 香港律師會(LSHK)對任何「法律專業人士」的定義。

至於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布《專業會計師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指引》(《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第F章)。 AFRC 對會計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和紀律處分,包括針對不遵守AML/CFT 要求的情況。以及任何不遵守執業指示強制性部分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或外國律師可能會面臨LSHK 的紀律處分。

四、有哪些方式可以通報可疑的行為或交易(例如疑似洗錢)呢?有沒有特定的權力或方法可以讓我們找出這筆錢是不是來自犯罪活動,或是要求解釋這筆錢從哪裡來的?

  • 主動報告可疑活動和/或交易:根據OSCO、DTROP和UNATMO的規定,如果某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被用於或代表毒品販運或可起訴的犯罪的收益,或者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的財產,必須盡快向JFIU報告。這些義務適用於任何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每一位官員。未通報此知識或懷疑是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並判處三個月監禁。

  • 識別犯罪收益/要求解釋資金來源的特定權力:法律並未授予當局特定的權力。然而,如果有疑慮資金是犯罪收益,受管制的實體應採取適當步驟,作為其客戶或交易盡職調查程序的一部分進一步查詢

五、在香港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是洗錢,具體都包括哪些事兒?如果有人被指控洗錢,他們可以依據哪些法律來為自己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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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香港對於企業反洗錢策略需要包含哪些東西,負責反洗錢的人,例如洗錢報告官,他們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或遵循哪些規定?

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保險業監理局許可或註冊的金融機構(FI) 或受監理實體必須維持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合規計畫。受監管實體應實施充分且適當的AML/CFT 系統,這些系統與其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以及這些業務產生的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ML/TF) 風險相稱。內部AML/CFT 系統應包括:

  • 合規管理安排;

  • 獨立的審計職能;

  • 員工篩選程序;和

  • 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

公司高階主管應:

  • 任命一名高級工作人員作為洗錢報告官員;和

  • 確保洗錢報告官滿足監管指南中規定的相關標準並履行其主要職責。

公司也應建立並維護向洗錢報告官進行內部報告的明確政策和程序。

七、在客戶和業務夥伴盡職調查(了解您的客戶/客戶盡職調查)需要做哪些事情?是否有任何透視要求?對於某些類型的人員和活動是否有簡化或加強的盡職調查要求?

《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條例》(AMLO)要求金融機構和指定非金融企業和專業人士(DNFBP)對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香港的反洗錢組織或任何其他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立法中均未使用「業務夥伴」一詞。

AMLO 附表2 第2 部分規定了客戶的CDD 要求。這些包括:

  • 使用可靠且獨立來源提供的文件、資料或資訊來識別和驗證客戶的身份;

  • 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的身分;

  • 取得業務關係的目的和預期性質的資訊;

  • 如果某人聲稱代表客戶行事:

識別該人的身分並採取合理措施驗證該人的身分;和

驗證該人員代表客戶行事的權限。

CDD 必須由FI 和DNFP 執行:

  •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在為客戶進行某些交易之前;

  • 當客戶的帳戶涉嫌參與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時;或

  • 當對先前獲得的CDD 資訊的準確性或充分性有疑問時。

FI 和DNFP 也必須持續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AMLO 規定了金融機構和DNFBP 必須進行簡化或增強的CDD 的情況。為了說明這一點,這是必要的:

  • 政治敏感的客戶;

  • 高風險客戶;

  • 保險政策;

  • 電匯;

  • 匯款交易;和

  • 代理銀行關係。

八、對於最終受益所有人適用需要滿足哪些盡職調查要求?

根據《反洗錢條例》附表2 第1 節,「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包括最終擁有或控制法人的個人,即最終受益所有人(UBO)。

AMLO 附表2 第2 部分規定的CDD 要求通常涵蓋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金融機構和DNFBP 應識別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

  •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者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後,如果有必要,則不會中斷業務的正常開展,或對可能出現的任何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AMLO 附表2 第2 部分第2(1)(b) 條規定了針對客戶受益所有人的特定CDD 要求。金融機構和DNFBP 應採取合理措施驗證UBO 的身份,例如,取得UBO 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和唯一識別碼(和文件類型)。如果FI或DNFBP無法獲得UBO的所有身份信息,則應評估:

  • 所獲得的資訊是否足以識別最終受益人;和

  • 是否了解最終受益人的所有權和控制結構。

九、哪些帳簿和記錄要求與反洗錢背景相關?適用哪些隱私權法?

記錄保存: AMLO 附表2 第3 部分規定了金融機構和DNFBP 的記錄保存要求。 FI 和DNFBP 必須:

  • 對於他們進行的每筆交易,保留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資料和資訊的記錄。交易完成後,記錄必須保存至少五年,無論業務關係是否在此期間結束;和

  • 對於每個客戶,保留:

o在識別和驗證客戶或客戶的任何受益所有人時所獲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資料和資訊的記錄;和

o客戶帳戶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與客戶和客戶的任何受益所有人的業務信函。

相關當局或監管機構可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FI 或DNFBP 在相關當局或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保存與特定交易或客戶有關的記錄。

適用的隱私權法:《個人資料(隱私權)條例》(第486 章)(PDPO)適用。 PDPO 允許為CDD 目的收集個人資料。公司應遵守PDPO 並在CDD 流程中推廣與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安全性和存取相關的良好實踐。

十、公司還應實施哪些其他合規最佳實務來降低反洗錢違規風險?

鼓勵受監管實體參考監管機構或協會不時發布的通告、指導文件和常見問題解答,以便及時了解減輕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最佳實踐和新技術。

受監管實體還應鼓勵員工在業務過程中發現任何構成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違規行為時舉報並通知其主管。

十一、被指控違反反洗錢法的公司還可以採取哪些其他辯護措施?

處理犯罪:根據OSCO 和DTROP 第25(2) 條以及UNATMO 第12(2B)(b) 條,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構成辯護:

  • 該人打算向授權官員披露與違反交易禁令的行為有關的知識、懷疑或事項;和

  • 該人有合理的理由未能披露。

此外,如果一個人做出任何違反交易犯罪的行為並進行了適當的披露,則在以下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 披露是在該行為之前進行的,並且該行為是在獲得授權官員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或者

  • 披露是在該人主動採取行動之後並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

洩密罪:根據《OSCO》和《DTROP》第25A(6) 條以及《UNATMO》第14(7) 條的規定,可以提出抗辯,以證明該人:

·不知道或懷疑有關披露可能會造成損害;或者

·具有進行該揭露的合法權力或合理理由。

其他犯罪行為:就員工而言,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AMLO) 第5(7) 條,如果員工故意導致公司違反AMLO 中有關客戶盡職調查要求的具體規定和記錄保存,僱員將承擔個人刑事責任。然而,根據第5(9) 條,員工依照公司製定和維護的政策和程序行事是一種抗辯理由。

十二、反洗錢制度是否適用於加密資產活動?如果適用,如何適用?

雖然香港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立法沒有明確提及虛擬資產,但香港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制度已擴展到加密資產活動,因為加密資產是財產的一種形式。例如,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有組織及嚴重犯罪條例》,如果一方在處理任何財產時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可公訴罪行的收益,則該方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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