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提要
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在網路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非法進行外幣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屬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爭議焦點
被告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買賣與美元掛鉤的USDT(泰達幣),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本案情
被告陳某夥同鄒某(未到案)、黃某(未到案)商量以虛擬貨幣泰達幣作為交易對象,以美元價格兌換人民幣。商量好後,陳某在網路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散戶收購泰達幣。因擔心被搶劫,便僱請被告李某以保鑣身分護送與散戶交易的現金。 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陳某利用手機與黃某進行泰達幣交易約81.4萬個,按當天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兌換共計人民幣510萬餘元。租車回程途中,陳某、李某在檢查站被公安幹警人贓物俱獲,上述交易款項當場扣押。
裁判結果
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陳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認罪態度,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二人相應刑罰及罰金。宣判後,兩人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義
泰達幣是一種與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其價格相對穩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達幣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監管困難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資本,買賣泰達幣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案透過審理,確認被告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進行外幣與人民幣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屬變相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該定性及處理結果,對打擊涉及虛擬貨幣的新型領域犯罪案件具有積極意義。
對話法官
小編:
請結合本案談談案涉行為的危害性。
羅仁昭: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實施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審查本案時,我們了解到泰達幣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國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中間幣種,屬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用戶可以隨時使用泰達幣與美元進行1:1兌換。本案被告用現金以低於平台的價格收購「幣圈」散戶的泰達幣,再按美元的當天匯率轉賣,賺取中間差價並從中獲利。根據本案主犯的供述,其為了收購泰達幣而倒賣獲利,甚至向銀行貸款,貸款金額高達上百萬。這種大筆資金透過泰達幣兌換成美元的行為,必然會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屬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應予以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