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ris Duncan & Katrina Lindsay
Chris Duncan 和Katrina Lindsay 撰寫了Global Legal Insight 第六版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監管指南的英屬維京群島(BVI) 章節。本章涵蓋了英屬維京群島與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相關的法律要求,包括政府態度和定義、稅收、貨幣傳輸法和反洗錢要求、挖礦和許可要求。
1. 政府態度與定義
英屬維京群島已成為領先的離岸金融中心,在面對監管變化、經濟挑戰和自然災害時具有彈性、靈活和創新等優勢。包括那些在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和Web3 領域開展業務的公司、機構和個人,使用英屬維爾京群島工具來支持其國際商業活動,以便受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基於英國普通法的法律體系的熟悉性和穩定性、稅收中立待遇以及英屬維京群島監管和司法制度的商業友善與靈活性。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與島上的行業領導者(從律師和會計師到破產從業者和監管機構)密切合作,認識到一個合作的行業將能夠更好地滿足在那裡做生意的人的需求,同時確保管轄管轄區具備識別和降低任何相關風險的能力。
這在英屬維京群島政府監管虛擬資產所採取的方法中顯而易見。最近推出的《2022年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法案》(「VASP法案」)旨在確保英屬維京群島繼續遵守國際標準,並遵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關於以下方面的具體建議,這是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徵求所有利益相關者反饋、意見和評論的公眾諮詢過程的結果。
本章將更詳細地討論VASP法案的這項關鍵特徵。然而,從較高的層面來看,VASP法案可以被描述為一部均衡的立法,既相稱又相關。從事託管和交易業務的公司被認為對最終用戶風險較高,因此會受到較高級別的監管,而其他活動,例如基於創新技術的項目和代幣發行(該活動歷來由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實體進行),通常不屬於VASP法案的監管範圍。
根據VASP法案,「虛擬資產」被定義為價值的數位表示形式,可以進行數位交易或轉移,並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特別排除在外的是法定貨幣的數字表示,以及針對法定貨幣、證券或其他可以數位轉移的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的信用數字記錄。
2. 加密貨幣監管
VASP 法案於2023 年2 月1 日生效。任何希望在英屬維京群島境內或來自英屬維京群島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充當VASP的實體都必須經過委員會註冊。 VASP 法案生效時已經運作的VASP 必須在2023 年7 月31 日之前向委員會提交申請(使他們能夠在申請審核期間繼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任何新實體都必須註冊在開始VASP 法案規定的任何活動之前與委員會聯繫。
註冊為VASP 的申請必須採用委員會批准的表格提出,具體說明所申請的VASP 註冊類別,並附上(a) 一份商業計劃,其中列出虛擬資產活動的性質和規模;(b) 擬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負責人的詳細信息,包括證明他們滿足委員會的適當人選標準的文件;(c) 申請人為履行VASP 法案和AML/CTF/PF 立法制度委員會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政策和程序;(d) 適用的申請費。
當委員會批准VASP申請時,它將註冊申請人,頒發執業資格證書,並對其認為適當的註冊施加條件(包括要求獲得專業彌償保險)。
法案將「VASP」定義為以企業形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並註冊為他人或代表他人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操作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
一種或多種形式的虛擬資產之間的交換;
虛擬資產的轉讓,其中轉讓涉及代表另一人進行交易,將虛擬資產從一個虛擬資產地址或帳戶轉移到另一個虛擬資產地址或帳戶;
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能夠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
參與及提供與發行人發行或銷售虛擬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
執行VASP 法案中規定或條例規定的其他活動或操作。
為他人或代表他人從事以下任何活動或操作的人將被視為進行虛擬資產服務:
託管錢包或保管或控制他人的虛擬資產、錢包或私鑰;
提供與虛擬資產的發行、要約或銷售相關的金融服務;
提供例如自動櫃員機、比特幣櫃員機或自動販賣機等設備,以透過電子終端促進虛擬資產活動,使其所有者或營運商能夠主動促進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或其他虛擬貨幣的兌換;
從事依據《準則》構成進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發行虛擬資產或參與虛擬資產活動業務的活動。
實體是否進行虛擬資產服務將取決於相關資產是否構成「虛擬資產」。例如,基於加密貨幣的衍生產品需要更仔細的考慮,並且可能受到VASP法案或《英屬維京群島證券和投資業務法》(“SIBA”)之一或兩者的約束。
同樣,還應考慮將公司排除在VASP法案範圍之外的活動清單,即提供輔助基礎設施以允許他人提供服務,如雲端資料儲存提供者或完整性服務提供者負責驗證簽章的準確性。
雖然不打算專門監管加密貨幣,但在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和Web3領域運營的BVI實體也可能受到BVI現有監管制度的約束,包括:
2004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修訂版);
SIBA;
2009年《融資與貨幣服務法》(“FMSA”);
2008年《反洗錢條例》(修訂版);
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行為守則;
2018年經濟實體(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修訂版)-如果BVI 公司打算持有與基礎技術相關的任何智慧財產權,則該法案尤其重要。
為了避免重複監管,VASP明確規定,根據法案註冊且僅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務的人無需獲得SIBA 或FMSA 許可。
3. 銷售規定
3.1 VASP法案
根據VASP 法案,雖然沒有明確排除,但人們普遍認為,在英屬維京群島境內發行或出售虛擬資產的單一行為本身並不是受VASP 法案監管的活動。然而,如果英屬維京群島的一個實體代表另一方提供與虛擬資產發行相關的金融服務以及虛擬資產轉讓,則可能構成虛擬資產服務,並要求該實體根據VASP 法案在委員會註冊。
3.2 SIBA
SIBA 監理英屬維京群島境內投資服務的提供等事宜。 SIBA 規定,任何在境內或來自境內從事或自稱從事任何類型投資業務的人都必須透過受委員會監管和許可的實體進行。投資業務的定義廣泛,涵蓋:(i) 投資交易;(ii) 安排投資交易;(iii) 投資管理;(iv) 投資建議;(v) 投資託管;(vi) 投資經營;(vii) 經營投資交易所。
「投資」的定義也很廣泛,可能包括:(i) 股份、合夥企業權益或基金權益;(ii) 債券;(iii) 賦予股份、權益或債券權利的文書;(iv) 代表投資的證書; (v) 選擇權;(vi) 期貨;(vii) 差價合約;(viii) 長期保險契約。
虛擬資產是否屬於SIBA制度將取決於其是否具有與投資定義中的股票等類似的特徵。
此外,建議任何投資虛擬資產領域或透過認購方式接受虛擬資產然後投資更傳統資產類別的集合工具就此類活動是否需要註冊為基金尋求英屬維京群島的法律建議。
4. 稅收
英屬維京群島國際稅務局尚未發布任何有關虛擬資產稅的正式聲明。然而,英屬維京群島是稅收中立司法管轄區,其所得稅定為0%,這意味著英屬維京群島政府實際上不徵收所得稅。因此,英屬維京群島實體無需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但必須提交年度經濟實體申報。此外,英屬維京群島沒有資本利得稅、贈與稅、利得稅、遺產稅或遺產稅。
出於稅務目的,根據「管理和控制」等測試,英屬維京群島實體可能成為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所有英屬維京群島實體均在英屬維京群島免稅,並可從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機構或稅務局獲得證明。此外,英屬維京群島實施基於來源的稅收制度,根據該制度,英屬維京群島實體將根據扣除所有英屬維京群島支出後的淨收入徵稅。因此,在英屬維京群島境外經營的英屬維京群島實體,如果是英屬維京群島的納稅居民,則其外國來源收入不應在英屬維京群島納稅。
在首次代幣發行的情況下,交易所營運商需要認識到《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和《通用報告標準》(「CRS」)的影響。
5. 貨幣傳輸法和反洗錢要求
英屬維京群島的相關貨幣傳輸法是FMSA,負責監管貨幣服務業務。 FMSA 將貨幣服務業務定義為包括:
自動櫃員機服務;
匯款服務;
支票兌換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
匯票或旅行支票的發行、銷售或贖回。
雖然一致認為是「金錢」和「貨幣」指的是法定貨幣而不是加密貨幣,但如上所述,VASP 法案中明確排除了根據法案註冊僅從事提供虛擬資產的業務服務將不受FMSA 的約束,將具有特別的相關性,並有助於為許多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例如,涉及將虛擬資產從一個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的服務提供者)提供確定性。然而,如果公司被視為正在進行任何不屬於VASP 法案範圍的活動,則需要小心,因為上述豁免不適用於這些情況。
同樣適用於VASP 的還有《2022 年反洗錢(修訂)條例》和《2022 年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修訂)業務守則》,該守則自2022 年12 月1 日起將VASP 納入英屬維爾京群島AML/CTF制度適用於涉及價值在1000美元或以上虛擬資產的交易。
儘管詳細考慮英屬維京群島AML/CTF 制度的具體要求不屬於本章的範圍,但受該制度約束的任何人通常需要執行以下操作:
任命指定個人為反洗錢合規負責人,以監督其遵守反洗錢法的情況並與監管機構聯絡(根據VASP 法案,VASP 必須讓此類官員獲得CIMA 批准);
指定人員為洗錢報告官,充當企業內的報告線;
實施程序以確保正確識別交易對手、進行基於風險的監控(具體考慮交易對手的性質、運營地理區域以及與虛擬資產等新技術相關的任何風險)、適當的記錄保留,並對員工進行適當的培訓。
此外,委員會還發布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防止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指南》,並制定了新的監管要求,以確保中介機構獲得與虛擬資產轉移相關的充分資訊。
根據我們的經驗,大多數當事方最好諮詢專業的第三方提供者來協助完成此過程。
6. 推廣和測試
英屬維京群島推出了《2020 年金融服務(監管沙盒)條例》(「沙盒條例」),以鼓勵金融科技公司在寬鬆的監管制度下進行技術創新。沙盒條例的出台是為了以下目的:
希望提供新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的新創企業,這些解決方案涉及目前英屬維京群島現行立法未涵蓋(無論是明確還是隱含)的金融科技商業模式;
希望測試創新技術以提供可許可的金融服務的新創公司;
已獲得委員會許可、希望測試創新技術作為其已批准的金融服務產品一部分的實體。
在VASP法案生效之前根據沙盒條例批准為沙盒參與者的人可以書面通知委員會,表示有意提供與虛擬資產相關的創新金融科技的意圖(此類通知被視為申請註冊為虛擬資產)。
未根據VASP法案註冊或未根據沙盒條例批准的VASP希望根據沙盒條例開展虛擬資產服務並提供創新金融科技的,可以根據沙盒條例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在申請中指出其擬開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並應用創新金融科技。
7. 所有權和許可要求
英屬維京群島對出於投資目的而持有加密貨幣沒有任何限制。雖然目前未經測試,但由於VASP 法案仍處於起步階段,本文預計投資經理可能需要根據VASP法案申請註冊才能持有這些虛擬資產(如果確定投資經理是代表第三方持有這些虛擬資產)。根據核准經理制度獲得許可的投資經理是否也需要根據VASP 法案單獨註冊也尚未確定。
同樣,雖然尚未經過測試,但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或成立的投資基金,如果打算將虛擬資產交易作為其投資策略的一部分,則可能無需根據VASP 法案經委員會註冊即可這樣做,前提是它正在專有的基礎上處理這些虛擬資產。
8. 挖礦
加密貨幣挖礦不屬於VASP 法案的範圍,因此從英屬維京群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在英屬維京群島境內還是由英屬維京群島境外的公司進行,挖礦活動仍然是不受監管的活動。英屬維京群島的電力成本較高,因此,英屬維京群島境內的挖礦業(尤其是大規模加密貨幣挖礦)不太可能有效率。
9. 邊境限制和聲明
英屬維京群島不對虛擬資產的所有權或進口施加任何一般邊境限制。
作為英屬維京群島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承諾的一部分,2010 年《海關管理和關稅法》規定,任何進入或離開英屬維京群島的人均應對其行李中或隨身攜帶的任何超過10,000 美元的物品進行申報,包括硬幣、紙幣、旅行支票和可轉讓票據。雖然VASP法案確實要求任何金融服務立法或任何其他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有關的法規中包含的基於價值的條款應被解釋為包括虛擬資產,但鑑於這些資產的性質,特別是那些基於或記錄在分散式帳本上的資產,存在一個概念性問題,即什麼將構成此類資產的進口或運輸。因此,我們不期望這樣的要求適用於虛擬資產。
10. 報告要求
如上所述,就AML法規而言,提供與涉及價值1000 美元或以上虛擬資產的交易相關的虛擬資產服務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將被視為正在進行“相關業務”,並需要遵守遵守英屬維京群島反洗錢/反恐融資/金融犯罪立法制度,包括遵守「旅行規則」並向委員會和/或英屬維京群島金融調查機構報告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的嫌疑(如果適用)。
OECD也發布了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的最終版本以及CRS 的2023 年更新版,創建了一個跨境報告框架,為提供標準化的加密資產交易資訊交換創造了條件。因此,本文預計英屬維京群島將對CRS 立法架構進行修訂,以實施CARF 的建議。
11. 遺產規劃與遺囑繼承
根據英屬維京群島法律,加密貨幣和其他虛擬資產尚未廣泛用於遺產規劃和遺囑繼承。
VASP 法案或英屬維京群島法律下的任何其他特定制度都沒有專門涉及虛擬資產持有者死亡後的處理。這意味著,原則上,假設英屬維京群島法律管轄死者遺產的繼承,虛擬資產將以與任何其他資產相同的方式對待。與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許多司法管轄區的情況一樣,虛擬資產的所在地可能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如果資產可以根據英屬維京群島的傳統法律衝突規則進行分析,那麼在向英屬維京群島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登記處提出申請之前,死者的虛擬資產無法有效地轉移給他/她的繼承人或受益人。為了處理死者的虛擬資產,需要透過從登記處獲得適當的授權來指定一個人作為死者的法定個人代表。可以獲得兩種類型的補助:
遺囑認證書(死者留下明確涉及英屬維京群島虛擬資產的遺囑);
遺產授予管理書(死者沒有留下明確涵蓋英屬維京群島虛擬資產的遺囑)。
就後者而言,死者將被視為在英屬維京群島所在地虛擬資產「無遺囑」死亡——即使他們擁有涵蓋其他司法管轄區資產的有效遺囑。可能出現的主要潛在困難是實際的。也就是說,任何繼承虛擬資產的人,從表面上看,通常只有在死者或受益人的個人代表(視情況而不同)擁有或能夠獲得訪問和控制該虛擬資產所需的信息(例如,存儲在該虛擬資產的錢包的私鑰)的情況下,才能存取該虛擬資產。大多數交易所都有將虛擬資產轉移給近親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和轉移要求因交易所而異,由於駭客攻擊和破產的風險,通常被認為是謹慎的做法是避免在任何時間內將大量價值留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