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丨幣圈計畫推廣違法嗎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防疫證券交易委員會點名幣安未註冊經營、在防疫中取得出售證券的許可。推廣人員可能有法律風險及責任,因為防疫證交會要求封鎖幣安交易所並表示會追究刑事責任。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國內​​居民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相關人員可能被追究責任。推廣人員存在刑事和民事責任,如被涉訴指控因虛擬貨幣宣傳推廣導致投資者損失等。推廣人員對專案的運作、風險和長期發展應有清晰認識,並實際履行責任,避免法律風險。

引言

近日據多家媒體消息報道,防疫證券交易委員會於11月28日點名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幣安)未註冊經營、未在防疫中獲得出售證券的許可,故該信託「禁止幣安在」據報道,防疫證交會表示相關推廣人員退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太多的顧問問過我:邵律師,我在一些幣圈項目上做推廣(例如:鏈遊,虛擬幣交易所,ICO等等),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項目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我這樣做是否有法律風險?

所以圍繞這個話題,今天來談談涉及虛擬貨幣相關項目的推廣人員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及法律責任。

01為什麼推廣人員會有法律風險?

我們以範此幣安交易所的封鎖措施為例子,進行說明。

據報道,防疫證交會表示已要求Google、Meta禁止向社群媒體用戶投放幣安交易所的線上廣告,防疫證交會還要求該國的國家電信委員會、資訊與通訊技術部協助封鎖對幣安平台的訪問。

這表示,防範幣安交易所採取全面的技術性封鎖措施,激發交易所智慧財產權,禁止境內民眾造訪該網站。

另外,防疫證交會也表示,那些作為幣安宣傳員、宣傳員、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推廣者、招募人員、網紅、背書人、推動者,在全國境內銷售或勸說人們投資其產品平台的人,即使是透過網絡,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表示,任何主體,如果涉及對幣安交易所進行宣傳推廣,引導境內人員註冊使用,都可能有刑事風險。

上述兩點,我國相關政策也有類似的規定。在2021年924通知中,已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關於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且規定: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可提供行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出,任何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政策,都是存在共通性的。

這就解答了,對於交易所等虛擬貨幣相關機構/計畫做推廣的相關人員,為什麼會有法律風險。那麼,類似KOL,推廣員,代理等主體,可能會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02 刑事責任

讓我們來分析本文首部高頻諮詢者提問的內容。

在幫某個幣圈專案做推廣,雖然這些專案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專案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推廣者是否有法律風險?

能問出這類問題的諮詢者,說明他還是對於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政策有一定了解的,不完全是小白。他至少知道,我國對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持否定態度。

於是,他在國外看到專案方,就覺得,既然在國外做交易所,鏈遊,ICO在當地是允許的,專案能開展起來,那自己本身做推廣可能沒啥風險。 (作者每次被問到這個問題,都覺得很有吸引力:這其實是個很矛盾的心理,既然覺得沒有風險,又諮詢過來刑事律師? 可能還是覺得利益相關,做推廣是為了得到相對應的返傭,既然收錢總覺得怕怕的?)

那麼,專案在國外,可以在國內做推廣嗎?

這又可以細化為2種情況,一種是在國內社群媒體平台做推廣(例如微博,抖音,微信),一種是在國外社群媒體平台做推廣(例如推特,TikTok,電報) 。

在平台國內做推廣,可能大多數人憑常識都能感覺到,這肯定不行。是的。

那我在國外的平台做推廣,在國外的平台推廣國外的項目,這總沒問題吧?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管轄權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就是說,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所屬管轄權;屬人管轄權,是指只要是中國人,在我國領域境外犯罪的,我國同樣享有曼哈頓權。

這雖然項目在國外,但在國內卻被害人(參與投資了推廣人員介紹的相關項目,最終項目虧損的群體),即使推廣人員是在海外平台上做宣發,也很難融資自身存在刑事風險。甚至有些司法案件受到侵害,會認定,只要是使用了電報等翻牆才能使用,具有「閱讀後即焚」、「加密通話」功能的聊天工具,那就能夠推定人行為明知自身行為違法。

因此,推廣人員不會因在國內或國外使用推廣推廣平台,而能夠規避關稅風險。最貧窮的例子,就是為了在國外的博彩網站註冊做國內代理而被抓,雖然貨幣圈項目並非賭博,但是推廣人員又怎麼知道所推廣的項目什麼時候會「崩盤」、「暴雷」呢?

同時,在實務上,現有辦案機關將虛擬貨幣等平台提供契約交易定性為賭場罪,為平台做推廣的人員交易所被刑拘的事件。

03 民事責任

除了致命的刑事風險之外,民事也不容小覷。舉個例子:

2023年11月底,多家外媒報道稱,因推廣虛擬貨幣,足球明星克里斯蒂亞諾·羅納爾多(C羅)遭遇集體訴訟,被指控至少1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1億元)。資產投資者(原告)在美國佛羅裡達州法院提起訴訟,稱C羅“幫助幣安成功招攬或試圖招攬加密貨幣的投資者”,“引導了他們進行代價高昂且不安全的投資”。 (背景:在2022 年世界盃之前,幣安為C羅推出了他的第一個「CR7」系列NFT。這些NFT 起售價為1 萬至77 萬美元不等,但1 年後的價值僅為1 美元。)

除了C羅之外,因宣傳代言虛擬貨幣涉及訴求的還有很多,如拉里·戴維和湯姆·布雷迪列出的多名明人被針對FTX的集體訴訟的被告(FTX在2022年) 11月倒閉前是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平台),再如美國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被控非法推廣加密證券,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

明星、網紅、KOL具有越來越大的號召力,其言論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他們在公眾平台或社交媒體上所做的宣傳推廣,會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信任。法》第五十六條: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商品或服務的意圖廣告,造成消費者的損害,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意圖尚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論證的,應與廣告主要負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明星、KOL等群體明知或應當知道幣圈項目存在問題而進行宣傳推廣,依法規定,應與項目方承擔連帶責任。

04寫在最後

最後總結專案論文的觀點:為幣圈做推廣,最終會不會負責?這還真不是靠推廣人員自己盡力注意才能完全規避的,幣圈計畫最大的雷霆,是被推廣的計畫本身。

作為一個和所推廣的專案沒有相關的人員,對於專案如何運行,如何盈利,未來能有長久的發展,潛在的業務風險有哪些,專案方會不會割韭菜,會不會形成天捲款跑路等完全一無相似。

但因為平台的「推薦返傭」機制,為專案做推廣,拿了佣金,從法律上來說完全可以實現了「利益共享」(即使推廣人員所得到的利益與專案方的利益不是)尤其是在海關跨境貿易中,由於專案方本身在國外,我國司法機關不一定能做到“跨國抓人”,但肉身在國內的推廣人員,代理卻一抓一大把,那麼向被害人退賠的艱鉅任務,就落到了這些推廣人員頭上。

操著賣白粉的心,賺著賣白菜的錢,這種錢,不賺也罷。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曼昆區塊鏈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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