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安與SEC在法庭上就加密貨幣是否屬於證券的爭議點進行攻防


幣安與美國證監會週一在法庭上就加密貨幣是否應被視為證券進行了激烈辯論。幣安律師認為加密貨幣的交易方式與Howey測試不符,而美國證監會則表示許多加密貨幣符合投資合約的條件。幣安團隊也呼籲法院引入重大問題原則,質疑證監會是否有權對加密貨幣產業進行管轄。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可能需要數週或數月來作出裁決。如果裁定繼續審理該案,審判可能要到2025 年才能進行。

在幣安(Binance)一再請求駁回美國證管會(SEC)的訴訟後,雙方週一在法院上演「攻防大戰」,而法官則試圖釐清為何一些加密貨幣應被視為證券。

在長達4 小時的審判過程中,美國聯邦地區法官Amy Berman Jackson 聽取了幣安要求提前駁回SEC 訴訟的請求,雖然她並未排除這個可能性,但她在席上質疑了幣安對Howey測試以及投資合約的定義方式。

美國SEC 去年6 月對幣安、幣安.US 和趙長鵬提起訴訟,指控他們非法上市未經註冊的證券,以多種加密貨幣的形式供美國投資者進行交易和投資,涉嫌經營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 SEC 也表示,幣安上架的12 種加密貨幣都是證券,包括幣安幣(BNB)和穩定幣BUSD 。

根據SEC 的說法,許多加密貨幣都符合Howey 測試所定義的「投資合約」,因此應被視為證券,也就要受美國《證券法》所規範。

不過幣安的律師則是堅稱,通過Howey 測試必須由買賣雙方實際簽訂合約,但在出售加密貨幣時通常都不會正式簽約,尤其是在交易所上進行交易時。但這種論述後來被法官Amy Berman Jackson 反駁,她表示:「我不認為它是這麼說的。」

根據Howey 的說法,構成投資合約的要件分別是「合約(Contract)」、「交易(Transaction)」或「計畫(Scheme)」,這三者其中之一;而不是說「基於合約的交易( Contractual Transaction)」或「計畫」。

美國SEC 主張,所謂的合約並非必要條件,加密貨幣通過Howey 測試是基於行銷或銷售方式。 SEC 說,假設發起人對某個加密貨幣做出了提高投資人對未來獲利預期的承諾,這就足以通過Howey 測試,而幣安在2017 年出售幣安幣(BNB)時就是這麼做的,並表示該公司出售BNB 是為了給交易所提供資金。

另一方面,幣安辯護團隊呼籲援引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意指當聯邦行政機構若聲稱有權進行重大的經濟、政治變革時(例如SEC 認為自身對加密貨幣產業擁有唯一管轄權),法院應該質疑這種主張,除非立法有明確、清楚地授權。

幣安的律師表示,如果法院在本案中同意美國SEC 的觀點,則意味著SEC 可以將其權力「延伸到」任何具有增值特性的資產,然而法官雖承認此案對加密貨幣產業影響深遠,但她並不認為重大問題原則適用於此案。

法官Amy Berman Jackson 接下來可能需耗時數週或數月才能針對幣安的駁回請求作出裁決。如果她允許部分或全部案件繼續審理,那麼審判可能要到2025 年才能進行。

〈「如何定義加密貨幣屬於證券?」成幣安、 SEC 法庭攻防爭點」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BLOCKCAST。版權歸作者薰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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