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es Jennings,a16z crypto 總法律顧問兼去中心化負責人;編譯:Karen,Foresight News
編按:「如何發行代幣?」是我們從創辦人收到的最常見問題之一。考慮到加密貨幣行業的迅速演變,隨著價格上漲,FOMO 情緒蔓延開來。其他人都在發行代幣,我是否也該這麼做?但對於Builders 而言,謹慎對待代幣發行更為重要。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代幣發行前的準備工作、風險管理策略以及營運準備評估架構。
在旁觀者看來,區塊鏈Builders 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之間的緊張關係可能顯得過度誇張。 SEC 認為幾乎每種代幣都應該根據美國證券法進行註冊,而Builders 則認為這是荒謬的。儘管存在這種不同意見,但SEC 和Builders 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這種緊張關係存在是因為雙方站在完全不同的角度。證券法透過應用旨在消除資訊不對稱的揭露要求,為投資者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這適用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而區塊鏈系統則透過去中心化,為更廣泛的參與者(開發者、投資者、用戶等)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它使用透明的帳本,消除集中控制,並減少對管理工作的依賴。儘管Builders 需要面向更廣泛的受眾,但他們也希望消除關於系統和其原生資產(代幣)的資訊不對稱。
監管機構對後者的做法持懷疑態度並不奇怪。這種去中心化在企業界中並沒有先例,它讓監管機構找不到可以追責的一方;而且,由於去中心化很難建立和衡量,很容易被偽造。
無論好壞,Web3 Builders 的責任是證明區塊鏈產業的方法是可行的。從SEC 於2019 年4 月發布的數位資產框架到其最近對Coinbase 執法行動的裁決,我們必須意識到,Web3 專案必須嘗試在SEC 提供的指導範圍內開展工作。
在決定何時以及如何發行代幣之後,專案可以遵循以下五個發行代幣的規則:
註:這些規則無意作為規避美國證券法。所有這些準則都取決於項目結構和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況。在執行計劃之前請與法律顧問討論。
準則1:切勿出於募款目的在美國公開出售代幣
2017 年,首次代幣發行(ICO) 蓬勃發展,數十個項目承諾將實現重要的技術突破,尋求籌集資金。雖然有許多專案確實實現了目標(包括以太坊),但更多的專案則沒有實現目標。
當時,SEC 的回應既有力又合理。 SEC 試圖將證券法適用於ICO,而這些ICO 往往符合豪伊測試(Howey Test)的所有條件——合約、計劃或交易,其中包括將資金投資於普通企業,並合理預期基於他人的管理或創業努力獲利。
在涉及主要交易(即代幣發行者向投資者銷售代幣)方面,豪伊測試的適用範圍比任何其他情況都要容易。在許多ICO 中,代幣發行者向投資者明確表示並承諾他們將用代幣銷售的收益來資助運營,並向投資者提供潛在回報。無論出售的工具是數位資產還是股票,這些情況都屬於證券交易。
自2017 年以來,該產業摒棄了基於美國公開代幣銷售的籌資方式。我們進入了一個不同的時代。 ICO 已經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代幣允許持有者管理網路、參與遊戲或建立社群。
現在,將Howey 測試應用於代幣要困難得多——空投不涉及資金投入,去中心化項目不依賴管理工作,許多二級代幣交易顯然不滿足Howey 的條件,而且如果沒有公開營銷,二級買家可能不會依賴他人的努力來獲得利潤。
儘管在過去七年中取得了較大進展,但ICO 在每個新周期中都會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現。項目方似乎對美國證券法不予理會,這是出於以下幾個原因:
1、一些行業參與者認為美國證券法無效或不公平,因此違反證券法是有道理的,並且對於任何有利可圖的人來說,這是一種方便的意識形態立場。 2、有些人設計出了新的計劃,認為微小的事實改變可以導致不同的結果。例如,「協議擁有的流動性」(透過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或DAO 間接銷售代幣,然後透過去中心化治理控制所得款項)和「流動性引導池」(透過去中心化交易所上的流動性池間接銷售代幣)。 3.有些人希望利用SEC 堅持透過執法進行監管所引發的不確定性,這導致了一些不一致和無法調和的裁決(參見:Telegram、Ripple、Terraform Labs 和Coinbase)。
專案方需要小心避開這些方案或計劃。這些都不足以成為忽視或違反美國證券法的依據。專案唯一合法的方法是減輕這些法律旨在解決的風險。公開向美國人出售代幣進行籌資與這些努力背道而馳,這也是多年來監管機構在加密領域關注度最高的原因之一。
好消息是,人們仍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美國境外公開發售股權和代幣以及私募發售股權和代幣都可以以合規方式進行,無需遵守證券法的註冊要求。
總結:在美國進行公開銷售是影響自身利益的錯誤行為,無論如何都要避免。
準則2:追求去中心化
Builders 可以使用多種不同的代幣發行策略。他們可以在計畫啟動前將其去中心化、在美國境外啟動,或限制其代幣的可轉讓性以阻止美國的二級市場。
我在這篇文章中詳細討論了這些問題,使用了DXR(Decentralize、X-clude、Restrict)代幣發行框架,該框架描述了每種策略可以如何降低風險的方法。
如果專案在發行時尚未實現足夠的去中心化,X-clude 和Restrict 策略都可以幫助專案符合美國證券法。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這兩種策略都不能取代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是專案唯一可以採取的路徑,以幫助消除證券法旨在解決的風險。
因此,無論專案最初選擇哪種策略,那些打算使用代幣傳達廣泛權利(經濟、治理等)的專案應始終將去中心化作為他們的「北極星」。其他策略只是權宜之計。
這在實務上是如何運作的?無論專案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何發展,都應始終努力朝著更大程度的去中心化取得進展。以下是一些例子:
1、一個Layer1 區塊鏈的創始團隊可能希望在主網上線後,投入大量開發工作來實現幾個技術里程碑。為了降低「依賴管理」的風險,他們可以先排除美國,然後在實現去中心化進度後再在這裡提供代幣。這些里程碑可能包括使驗證節點集或智慧合約部署無需許可,增加在網路上建置的獨立Builders 的總數,或減少代幣持有的集中度。
2、一個Web3 遊戲專案可能希望在美國使用受限的代幣來激勵遊戲內的經濟活動。隨著用戶生成的內容增多,遊戲玩法更依賴獨立第三方,或更多獨立伺服器上線,該專案可能會逐步解除代幣的限制。
規劃去中心化計畫中的每一個流程可以說是代幣發行之前最重要的工作。專案選擇的策略將對其啟動時和未來的營運和溝通方式產生重大影響。
總結:去中心化很重要,在每次嘗試中追求去中心化。
準則3:溝通至關重要
我再次強調,無論溝通內容看起來多麼微不足道,都可能在專案中扮演關鍵角色。一位CEO 的一個錯誤言論可能會使整個專案陷入風險。
專案應該根據其代幣發行策略的細微差別制定嚴格的溝通政策。讓我們使用代幣發行框架中的策略來解釋這一點:
去中心化
這個策略的目標是確保專案代幣的購買者不會對其「合理地期望從他人的管理或創業努力中獲利」(正如豪伊測試所述)。
在去中心化的專案中,代幣持有者不會期望管理團隊能帶來利潤,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團隊或個人擁有這種權力。創始團隊不得以其他方式暗示,否則將涉及證券法。
那什麼是「合理的期望」呢?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項目或代幣發行者如何談論代幣(包括發推文、簡訊和發送電子郵件)。法院一再裁定,當專案宣布核心團隊推動進展和經濟價值時,投資者合理地依賴核心團隊的努力來獲得投資回報。這項發現可以用來證明適用證券法。
在去中心化方面,嚴格的溝通政策不是為了逃避美國證券法而採取的廉價策略,而是一種合法降低代幣購買者依賴管理或創業努力獲取利潤的可能性的方式,從而保護Web3 項目及其用戶。
那麼在實踐中,這個策略會是什麼樣子呢?
首先,項目在代幣發行前不應討論或提及自己的代幣,這包括潛在的空投、代幣分發或代幣經濟學。這樣做的後果可能是嚴重的——SEC 曾成功阻止公司發行代幣,他們可能會再次嘗試這樣做。不要給他們機會。
其次,在代幣發行後,專案應避免討論代幣的價格或潛在價值,也不要將其作為投資機會加以框架。這包括提及可能導致代幣升值的任何機制,以及使用私人資本繼續資助專案開發和成功的任何承諾。所有這些行為增加了代幣持有者可能被認為具有合理獲利期望的可能性。
在專案去中心化之後,專案生態系統成員(包括創始團隊、開發公司、基金會和DAO)如何談論他們的角色非常重要。創始團隊很容易陷入將事物框架為中心化的語言中,即使專案極度去中心化,尤其是當他們習慣以第一人稱談論成就、里程碑和其他初始推出時。
避免這個陷阱的幾個方法:
1.避免不準確地暗示自己對協議或DAO 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的方式(例如,「作為協議的執行長…」、「今天,我們開啟了協議的X 功能…」)。
2.盡可能避免前瞻性陳述,特別是在程序性銷毀代幣以實現定價目標或穩定性等機制。
3.避免承諾或保證持續努力,並避免將這種努力稱為對專案生態系統具有過大重要性的言論(例如,在適當的情況下使用使用「初期開發團隊」而不是「核心開發團隊」或“主要開發團隊”,不要將個人貢獻者稱為“經理”)。
4、強調已經促進或將促進更大程度的去中心化的努力,例如第三方開發者或應用程式運營商的貢獻。
5、為避免與啟動該計畫的DevCo 或創始人產生混淆,給計畫的DAO 和基金會一個獨立的形象(own voice)。更好的方式是:避免混淆第三方,並重新命名或重塑原始DevCo,使其不與協定共享名稱。
最重要的是,任何溝通都應反映去中心化的原則,特別是在公共環境中。溝通需要開放,並旨在防止任何個人或團體產生重大不對稱訊息。
有關去中心化的實際影響的更多信息,請參考此處和此處。
總結:一旦去中心化,任何個人或公司都不再是該專案的代言人。項目的生態系統是獨立而不同的生命系統。只要犯一個錯誤就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X-clude
在美國境外啟動時,計畫可以從傳統金融世界中汲取靈感,並採用符合Regulation S要求的嚴格溝通政策。該條例規定,在美國境外發行的項目可以不受美國證券法規定的某些註冊要求的約束。
這個策略的目標是防止代幣流回美國,因此溝通應避免在美國進行「有針對性的銷售工作」來推廣代幣。最終,這些政策的嚴格程度將取決於代幣在美國是否存在「實質市場興趣」(SUSMI),即美國市場是否對代幣有重大市場需求。
總結:如果你不在美國提供代幣,請不要以提供代幣的方式溝通。你在社群媒體上發表的任何關於專案代幣的聲明都應特別強調這些代幣在美國不可用。
限制(Restrict)
將代幣發行限制為受限制轉讓的代幣或鏈下積分可以允許更靈活的溝通政策。經過深思熟慮的項目不會面臨法律風險,因為根據豪伊測試,個人無法進行「資金投資」來獲取代幣。
然而,如果專案鼓勵參與者將受限轉讓的代幣或積分視為投資產品,這些陳述可能會嚴重削弱限制代幣的法律基礎。
總結:限制並不能使Builders 免於法律後果。不當的陳述可能會在未來多年使該項目遭受困擾,使其無法改變發行策略,甚至無法去中心化。
準則4:要謹慎處理二級市場上線與流動性
專案通常希望在二級交易平台上線,以便更多人可以取得他們的代幣並使用它們來存取基於區塊鏈的產品(例如,你需要擁有ETH 才能使用以太坊區塊鏈)。這通常涉及確保交易平台上有足夠的流動性;流動性不足可能導致價格波動,並增加專案和用戶的風險。為什麼會這樣呢?
在代幣剛發布的早期階段,對於特定平台上的較大購買或銷售可能會大幅推動代幣的價格。價格下跌時,每個人都可能虧錢。當價格上漲時,受FOMO 驅動的投資者可能會將價格推高,並在價格穩定後面臨更大的風險。
增加可訪問性並確保有足夠的流動性(通常透過做市商)對於Web3 用戶來說更好,這也有助於使市場更加公平、有序和高效。
儘管這是SEC 的既定使命,但它還是使用了該項目在二級交易平台上發布的有關其代幣可用性的公告來對這些項目提起訴訟。它還試圖將在二級市場上提供流動性的行為與普通的代幣銷售視為同等對待。
最初沒有使用去中心化代幣發行策略的項目在二級市場上市和流動性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這兩種替代策略都會延遲在美國提供完全可轉讓代幣的時間。
總結:專案在處理這些上線和流動性問題時需要極度謹慎。風險和收益通常不對等。至少,對於那些不確定是否已經實現了“足夠去中心化”的項目,不應發布有關其代幣在交易所上線的帖子,而且很可能不應在美國進行任何市場做市活動。
準則5:TGE 後代幣鎖定至少一年
這一點至關重要。專案應對所有發給內部人員(員工、投資者、顧問、合作夥伴等)、關聯方以及可能參與代幣分發的任何人發行的代幣施加轉讓限制。自代幣發行之日起至少應鎖定一年。
SEC 曾經成功地利用缺乏一年鎖定期來阻止代幣發行者發行代幣。它可能會再次尋求這樣做。更糟的是,SEC 的這一先例讓原告律師可以幫助這些公司提起集體訴訟,當然,這對他們來說是一筆免費的金錢,但對專案來說是無盡的痛苦。
理想情況下,代幣應至少鎖定(或和其他適當的轉讓限制)一年期後再開始釋放,並從該時間點到接下來三年中線性釋放,總鎖定期為四年。
這種做法可以幫助減輕上述法律風險,還可以透過減少代幣的下行價格壓力和表明對其長期可行性的信心,使專案在長期內取得成功。這是雙贏的局面。
專案也應該對試圖要求縮短鎖定期的投資者保持警惕。這種需求可能表明投資者對證券法不太關注,並且可能會在第一次出售代幣。
對於在美國以外發行代幣的項目,發給美國員工、投資者和其他內部人員的任何代幣都應遵循此準則。團隊應該與他們的法律顧問討論是否有必要更廣泛地實施鎖定,以保留Regulation S 下的豁免權。
總結:自代幣發行日起一年內,強制實施轉讓限制。至少在該日期之後的兩到三年內延長發佈時間表對專案內部人員、使用者和未來都是有益的。任何持相反觀點的人可能都有可疑的意圖。
如同我們在整篇文章中提到的,每種代幣的發行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些準則對大多數項目都適用,避免公開募資、制定去中心化計劃、執行嚴格的溝通準則、謹慎考慮二級市場,鎖定代幣至少一年,這些都可以幫助專案避免最常見的代幣發行陷阱。不僅如此,堅持這些通用準則還可以幫助Builders 鞏固合法性和安全創新,並推動產業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