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政府計劃將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所(OTC)納入監管,並展開諮詢以確定監管框架,希望市民和持股者積極表達意見。對於OTC交易,需了解OTC的概念,包括線上點對點交易和傳統方式,以及相關法律風險和合規問題。議案指出香港將採取合規行動,但中國大陸地區尚未明確立場。文章提醒OTC商人注意非法經營及幫信罪風險,並強調KYC對風險規避的重要性。文章主張法律合規是OTC發展的關鍵。
撰文:張程鈞
2024 年2 月2 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政府認為需要把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所(OTC) 納入監管,並將於短期內就涉及監管框架展開諮詢,期望市民和持股者踴躍表達意見。
一開始的這則消息,在圈內還是有不小的震動的。 對國內的老幣商來說,我們現在還可以繼續維持這個狀態,繼續努力的做幣圈搬運工作。 同時,還有很多幣圈愛好者看了一些入行介紹,看看有些朋友我就知道了,OTC好像挺靠譜的,買進賣出,我差價的吧? 每每看到類似的帖子,我都已經掌握了錢密碼,我就不得不作為法律從業者,語重心長的他說:「朋友,錢密碼好,就不會那麼多人還在找門了」。
我不是藥物濫用者,我只是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
什麼是虛擬貨幣OTC?
其實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OTC?
OTC(over the counter)字面意思就是場外交易,那麼這個「場」其實指的就是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場內與場外也就是以是否通過交易平台為標準,OTC也可以以此分為兩種形式:
一、線上進行點對點交易(C2C),即線上線下交易方式仍需透過數位貨幣交易平台,在交易平台發布,溝通,但必須雙方確認交易後,才能透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帳等方式轉帳給賣家;
二、傳統方式,也就是經人介紹,傳統的買賣模式,個人之間私下買賣方式後自由交易,不透過平台進行。
當我們了解了什麼是OTC後,新朋友是不是反而覺得,更有頭了,好old school的模式啊。這還是我以為的web3.0嗎?這不就是「倒爺」嗎。那迫使我說,朋友,你真的說到重點了。催生出「倒爺」歷史時期正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市場經濟不完善,商品需求得不到滿足。
OTC商家面臨的法律風險
」 正確答案: 過去,在實踐中,貨幣交易是一種非法的手段,它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必須被市場所接受。 貨幣交易是一種非法的手段,它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必須被市場所接受。
這也是香港政府制定行業規則的原因。 看似收緊則更通暢。 業界沒有健康的遊戲規則就像高速公路沒有護欄。 很容易跑出正確路線,車子毀人亡。
雖然虛擬貨幣OTC在香港將轉向合規時代,但中國大陸地區並沒有動態向表明。在大陸地區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仍需堅持「不正當經營」「幫信」「黨員傳銷」「掩人耳目」的原則。
這也是為什麼我不願意和他們做生意,我只是想做一個OTC賣家。
透過和幣商大佬的交易所,他指出「幫信罪」正在或已經成為幣商的第一個挑戰。今天我就先講「幫信」的問題吧。
2017 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一條規定,「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管理機構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據此,在我國,虛擬貨幣沒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支付結算能力。同時公告中表明:所禁止的業務僅限於ICO (代幣發行)以及禁止交易所開展兌換及資訊中介等業務。這意味著,我們作為OTC 商自然人之間進行虛擬貨幣的買入賣出,並不具有相關法律規定為非法活動。
OTC 商怎麼就「幫信」「犯罪」了呢?
我們首先來理解一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一看到這個罪名的全名後,幫助二字極其重要地顯眼,所以,OTC商戶們在我們援信罪的犯罪嫌疑人中,並不是因為我們做幣商,而是因為我們「幫助了」資訊網路犯罪活動。
這個問題我同樣問過圈內老砲,給了我一個既正常又不太正常的回答:「收現金」。的確,收現金可以物理斷網絕網路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大宗或者在場內幣商怎麼辦呢,只做線下的還是極小的一部分業務啊。那我們就要好好做KYC,每個客戶,每一個交易,都要徹底進行調查。但這可能還是不能完全逃避這個罪名的連結。
在《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本罪的入罪標準:
一是考慮提供結算幫助的行為,對支付結算金額規定了標準。三是考慮提供投放廣告等協助的行為,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額規定標準。四是考慮行為人違法所得考慮,規定了違法所得金額標準。五是考慮行為人惡意使用惡性資訊、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破壞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受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情形。六是考慮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規定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因罪名構成要件中明確犯罪嫌疑人要明知其行為是幫助犯罪,還一氣明確了「幫信罪」七個「明知」情形:
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有關行為,即網信、電信、公安等監管部門告知行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援或協助實施犯罪,仍繼續提供技術支援或協助。認真研究監管實際執法情況,其「告知」不以書面形式為限。
二是接獲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即行為人接獲舉報,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援或協助實施犯罪,不依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履行停止提供服務、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義務。
三是交易價格或方式明顯異常,即行為人為交易價格明確消除市場價格,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市場法則。
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即行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支援、協助,不是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網路服務所需,只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的專門服務,例如建造「釣魚網站」、製作木馬程式等。
五是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貨幣通訊、傳送資料等措施或利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
六是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七是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我的建議是,正在做OTC朋友,按照以上情況,對照一下自己的行為,舉個例子,客戶透過場內找到你,要求大額入金,請點擊打錢,此事就是就可以認定為交易價格和方式明顯了呢。
幣商應謹防“非法經營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的第三方機構的;
(二)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地證明、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核准的文件;
(三)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從過往判例來看,法律條款的第三款是定罪OTC商非法經營罪的主要依據,前文我們提到了什麼是OTC中,兩種都是買家與賣家交易,結算方式也是透過微信、支付寶等掛牌支付結算機構進行。所以身為大陸OTC商家未能進行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以買家身分購買,但大陸OTC商家未能在大陸銷售商品,需要向海關申請退稅。
《關於印發《最高檢察院關於司法案件立訴標準》(二)》第七十一條規定:「境外經營者應向境外交易機構報案,並在境外交易過程中向境外交易者提供罰金、利息等相關服務,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详细]
OTC商人們還辛苦的為了不收到黑錢,不被凍結卡路里而不厭其煩的做著風險規避。所以開篇題目真的是由衷的想問一問各位OTC商人們過得好不好。我相信這篇文章對於老OTC來說,內容不多,畢竟也如履薄冰很久了,對於新OTC來說,我覺得應該對於法律風險應該也有一個相對了解。對於沒進入的,我還是那個明確的建議,就是不建議。
曼昆律師
KYC 極為重要,它始終秉承每一個客戶,每一項單交易。 OTC 商在推動虛擬貨幣流通進程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在風險規章制度的所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曼昆也力爭運用法律理據,法律規定解決OTC 商遇到的問題。我們今天全篇談到的還有一些問題,像是OTC 商存在的原罪,但這並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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