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Youbi Capital
TL;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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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法案首次為加密產業建立了完整且清晰的加密法案,目前於5月22日在眾議院通過,若法案正式簽署成法,將對整個加密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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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採用聯合監管模式,各聯邦監管機構對待加密行業都有自己的監管模式從而造成“各自為政”的局面,由於沒有完善的法律路徑,各個聯邦機構在管轄權的主張上無法做到協調一致,所以美國的加密產業監管一直處於混亂和難以調控的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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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法案則在各個核心的監管問題上做出規範,法案首先明確SEC和CFTC會作為加密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並且首次明確了對於加密貨幣關於證券和商品分類,這解決了加密行業長期以來的核心監理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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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詳細規定了加密從業主體在SEC和CFTC註冊標準,為從業人員提供更明確的監管指導。同時,法案也提供了健全的消費者保護措施,例如對代幣發行者實施12個月的代幣鎖定以防止短期投機者危害產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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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中,國會對待加密產業的態度十分樂觀,並積極鼓勵美國企業以創新的方式結合區塊鏈技術,同時敦促SEC和CFTC對DeFi進行研究以幫助後續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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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FIT21可以正式成為法律,行業從業者將會有更明確的法務指導以防止錯誤的實踐,並且消費者在該監管框架下也會獲得更好的保護,未來整個市場非常有可能在消費端和創新端都迎來高速成長,幫助整個產業加速脫離長達十多年的監管Wild West,讓加密貨幣真正的進入主流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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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法案的通過主要是共和黨積極推動、兩黨持續支持的結果。最初法案由共和黨主導的委員會發起的該法案,並且在眾議院幾乎所有共和黨議員都投了贊同票,一些溫和的民主黨議員也同意了該法案。在這個過程中,加密產業的領導者企業也一同呼籲立法者通過FIT21,可見該法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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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在即,加密產業持續擴大的影響力使加密全體成為黨派間博弈的重要票倉,對加密產業態度樂觀的候選人將會獲得更多選民青睞,這對FIT21的通過也有十分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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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目前還未簽署成法,下一步會移交參議院進行投票,最後整合文本交由總統簽署。 Patrick McHenry前幾週在CoinDesk Consensus大會上表示法案預計在明年內正式簽署成法。
美國當地時間5月22日,由共和黨主導的FIT21法案在美國國會眾議院以279票贊同、136 票反對的結果獲得通過,該法案的通過是加密行業一個極其重要的時刻,象徵著加密行業在美國國會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其影響力已然觸及美國最高權力中心,作為加密產業第一個建立了完整監管體系的法案,FIT21也是助推加密產業走出西部世界的第一步勝利。
1 美國加密產業監管現狀
加密產業發展至今已衍生出許多業務,如中心化交易所、挖礦、質押服務以及其他多種由智能合約所支撐的加密業務,目前美國針對加密貨幣採用的是聯合監管的模式,不同的聯邦機構可以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業務進行監管,重要的聯邦機構如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FinCEN(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和OFAC(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都有參與對加密產業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這些不同的聯邦機構對產業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1.1 監管機構“各自為政”
圖一:目前加密產業監管圖譜
由於加密產業沒有系統化的監管框架並且採取是聯合監管的模式,所以非常容易導致各個執法機構各自主張、「百家爭鳴」的監管格局。
SEC在加密產業的監管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職責為就不同加密資產主體是否為證券進行定義,主要以豪威測試來判斷是否歸屬其監管框架之下,並且為了更好的幫助從業主體判斷其發行的數位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合約”而應被納入“證券”,SEC於2019年發布過名為“虛擬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合約的分析框架”的指導文件,雖然該文件不具有正式法律效益,但是為從業人員提供了指導性建議。
CFTC對於數位資產的態度在官網中有明確表示,稱虛擬資產,包括所有虛擬貨幣都屬於商品,所以CFTC有權力監管數字資產期貨市場上的操縱和欺詐行為,後續在2022年通過修訂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賦予CFTC 對「數位商品」交易和平台的專屬管轄權,授權其註冊和監管現貨交易所,這意味著現貨交易所與其他商品交易所遵循相同的規則。
FinCEN金融犯罪執法局主要從事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金融以及KYC等方面等工作,FinCEN的主要權利由銀行保密法授予(Bank Secrecy Act, BSA),該法案明確規定瞭如果加密業務涉及到了虛擬貨幣的生產轉移和交易則要受到BSA的管制。 2013年,FinCEN發布了對於虛擬貨幣的管理框架,並且確定加密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為貨幣服務企業(Money Service Business, MSB),這變向的認定虛擬資產為貨幣,加密貨幣的交易平台必須要取得FinCEN的許可,實施反洗錢機制。
OFAC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督美國所有的金融交易,並且制裁任何構成威脅的個人,組織或國家。隨著數位資產的興起,由於其技術特性,為一些交易參與者提供了新型的逃避檢測手段,增加了OFAC的執法難度。有別於SEC和CFTC,OFAC的主要執法範圍主要集中在為受制裁地區使用者處理交易和為美國境外非法活動提供洗錢協助。
由此可見,每個執法機構對於加密行業都有自己的監管模式和態度,對於加密行業的監管過於零散不成體系,難免會造成一些監管衝突使得加密從業者無法遵循合法的實踐,並且很容易面臨不合理的訴訟而影響產業發展。
各監理機關的歷史執法行為可參考附錄。
1.2 SEC「恐嚇」式執法
SEC除了美國國會賦予的管轄權之外,可以以“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的方式來界定加密貨幣是否屬於“證券”,由於美國法院判例可作為管轄權的重要依據,SEC會通過行政執法以違反美國證券法為由對創始人、高管等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處罰,基於法院的判決來確定其對該加密資產的管轄權,例如2020年12月,SEC對Ripple提起民事訴訟,稱Ripple未向SEC登記XRP的發行以及銷售因而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證券銷售的相關規定。同時SEC的訴訟不只針對加密貨幣的定性問題,也會對於一些加密企業的業務問題進行處理,例如2023年6月SEC對Coinbase提起訴訟,指控其在未經註冊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加密資產證券業務,並且最終法院基本支持的SEC的指控,由此可以看出SEC通過行政途徑不斷的擴大其監管範圍,並且由於加密行業監管框架的模糊,SEC此類的訴訟非常容易造成“恐嚇”式執法,而從業人員難以依據可靠的法案進行自我保護,對於加密企業的發展及創新都造成的較為嚴重的影響。
1.3 監理衝突
目前碎片化的監管局勢難以避免監管機構間因管轄權不清晰而導致的執法衝突,其中衝突最為激烈則屬SEC和CTFC,因為這兩個監管機構所針對是加密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分類問題, SEC傾向認為大部分的數位資產都可以被認定為證券,因為這些資產可以很容易的通過豪威測試,而CFTC則視大多數加密貨幣為商品,這會使得SEC和CFTC在對一些代幣進行監管時產生管轄權重合問題,並且在沒有統一監管框架的情況下難以明確監管權力的劃分。除此之外,兩者對於加密企業的監管也產生了重疊問題,例如在2023幣安被起訴的事件中,SEC和CFTC都對幣安發起了訴訟,而兩者對幣安的指控內容有大量相似之處,重疊的執法有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罰款,那麼在監管不清晰的情況下,監管重疊也會給行業帶來極大的影響。
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美國的加密產業一直處於混亂和難以調控的監管環境當中,由於沒有完善的法律路徑,各個聯邦機構在管轄權的主張上無法做到協調一致,其所導致的監管衝突對產業發展產生了極不穩定的影響,同時在監管框架缺失的情況下,加密企業在面對部分執法機構不合理的指控難以進行維護其權益,一定程度上阻礙加密產業在美國靈活創新和發展,而FIT21法案則是改變目前監管混沌格局的一個開始。
2 詳解FIT21法案
FIT21全稱為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Financial I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21st Century),即HR 4763,法案中重新明確了SEC和CFTC對於加密資產不同的管轄範圍,給加密行業建立了一個更加清晰全面的法律監管框架,同時也包含了加密市場消費者保護措施以及針對解決虛擬資產獨特結構問題的一系列條例,該法案的清晰度和全面性使其成為加密行業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案。
FIT21最早於2023年7月20日由眾議院農業委員會主席Glenn Thompson、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政黨紀律委員Tom Emmer以及其他三位眾議院議員共同發起,該法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以兩黨全票贊同的方式透過眾議院農業委員會的審核,同時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也通過了FIT21法案,獲得了委員會上所有共和黨人以及六位民主黨議員的支持,由此看出FIT21法案的推出不但是兩個眾議院委員會聯合努力的結果,同時也是共和黨和民主黨共同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CFTC和SEC是分別由農業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進行監管的,那麼基於CFTC和SEC對加密行業的影響程度,這兩個委員會理所應當的成為推動FIT21法案的重要參與者。
圖二:FIT21發起者
2.1 法案內容
FIT21法案長達253頁,法案分別從數位資產定義和註冊、SEC和CFTC權力劃分以及加密行業創新指導等6個方面製定了初步的監管條例,下面將對每一個部分的核心內容總結與解析。
PART 1: 資產定義以及監理機關職責劃分
在法案的第一部分,FIT21參考了三個不同的證券和商品交易法案,對於加密資產相關術語進行定義如“區塊鏈協議”,“去中心化治理系統”以及“去中心化交易系統”等,那麼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則是對於「數位資產」的定義,法案中將「數位資產」定義為「數位化的同質價值承載主體,並且該價值主體可以在不依賴任何中介的情況下持有或者進行轉移,所有交易會被記錄在由加密系統保護的分佈式賬簿上”,除此之外,另一個值得一提的定義為“數字商品”,原定義略有複雜但可以簡潔的理解為“任何透過合法發行管道獲得以及在交易所購買獲得併持有的數位資產”,該定義並未從本質增改“數位資產”的定義,所以數位資產默認被視為商品,但是FIT21還明確了CFTC和SEC作為加密資產主要的監管主體,需要共同深入探討並進一步明確加密資產相關的所有術語,所以定義後續會進一步完善。
在這一部分更為重要的是針對數位貨幣的分類問題做了明確。法案規定如果一個運行數位資產的區塊鏈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 system)並且是去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 system),那麼該數位資產就會被認定為是商品由CFTC進行監管,如果該數位資產不符合去中心化的定義,則會被視為證券由SEC進行監管,該法案將去中心化系統定義為沒有個體擁有控制區塊鏈的單方面權力,並且沒有發行人擁有20% 或以上的數位資產控制權或數位資產的投票權。這項分類標準的明確性對於加密資產是具有重要意義的,該標準劃清了SEC和CFTC的監管範疇,可以極大地避免監管的混亂和衝突。
圖三:資產定義與監管
PART 2: 投資合約資產的明確性
由於加密資產的結構與性質的不同,FIT21對聯邦證券相關法案做了修訂,主要針對「投資合約資產」(investment contract asset)的定義與條例,旨在為市場中的一部分資產提供足夠的明確性和清晰度。
法案主要對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進行了兩項修訂,第一項修訂是將在“證券”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投資合約資產”,使得“投資合約資產”成為一種獨立的定義,給了加密資產一個中間定義,如果一個資產被認定投資合約將不會被預設為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後續第二項修訂則是對「投資合約資產」進行定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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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必須是可以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透過加密系統保護的公開分散式帳本上記錄的可轉移的數位價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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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必須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意圖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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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依1933年證券法不被視為證券
在先前SEC發布的指導文件中,如果一項資產如果通過豪威測試而被認定為「投資合約」進而被歸類為證券,那麼也將會被視為證券由SEC監管。但由於加密資產獨特的結構性質,數位資產可能被認為商品並也可以出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進行發售,其作為投資合約與證券並非映射關係,傳統的資產類別並不完全適用於加密監管。由此,FIT21法案明確在“證券”定義中排除“投資合約資產”,為加密貨幣提供更大的監管靈活性,不再通過單一的“豪威測試”標準判定改資產是否從屬證券,有助於資產加密資產的定性規範,並提高分類容錯度以契合加密貨幣獨特結構,以防加密資產被直接的認定為證券而造成不合理監管。
其次,證券中對於「投資合約資產」的剝離也解決了目前對於同一數位資產出現監管分裂的問題。例如,在上文中提到的Ripple案件,法院認定XRP私募輪針對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融資符合豪威測試的三項標準,構成“證券”發售,而XRP其他途徑的發售均不構成“證券”發售,如此一來不同管道發售的XRP出現了多方監管、監管模糊的狀況。若通過FIT21法案,未來將進一步明確不同條件下「投資合約資產」所對應的監管機構,明確機構監管職責,提高各司監管效率,降低同一數位資產在不同發行或發售階段出現監管職責混淆的問題,為市場參與者帶來更大的監管的彈性。
圖四:豪威測試判定邏輯
PART 3: 數位資產發行註冊豁免及鎖倉要求
對於數位資產的發售問題,FIT21法案也從發售豁免標準,發售資訊揭露要求以及資產認證等方面進行了說明。在豁免標準中,法案主要規定瞭如果數位資產發售的總價值不超過$75,000,000,以及任何購買者在發售階段不得擁有該資產發售量的10%,那麼此次數位資產發行的交易會被豁免註冊。後續法案也為數位資產的發售製定的一系列基礎要求並加強了資訊揭露的規定,例如發行方需要提供原始碼,代幣交易歷史以及代幣經濟等等,目前行業資產發行的整體情況較為符合資訊揭露的要求,並且該資訊揭露要求會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法案也對發行方持有代幣的鎖定期提出了要求。法案規定任何代幣發行方的相關主體都需要將代幣鎖定12月後才能進行出售,這一硬性規定可以抑制一些從業者短期的投機行為,防止市場過熱以及保護消費者,同時促進區塊鏈產品的長期創新,幫助產業留存創新主義者以及長期主義者。
PART 4 and PART 5: SEC和CFTC對於加密企業的監管範圍
法案中第四和第五部分主要規定了SEC與CFTC對數位資產的監管權限以及相關從業主體的註冊要求。法案中明確規定了加密貨幣的交易平台,券商(broker)以及做市商(dealer)都會受到執法機構的監管,如果從業主體的業務中涉及到證券類或商品類的加密資產則需要分別向SEC以及CFTC提交註冊申請,法案允許同一個從業主體同時在SEC和CFTC進行註冊。除此之外,SEC和CFTC監管的重點略有不同。法案明確規定了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需要向SEC提供在系統中相關的交易資訊和記錄並且需要審查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而CFTC則專注於對於客戶資金保管的審查,同時,CFTC還會對於Commodity Pool Operator(商品基金經理)以及對Commodity Traing Advisor(商品交易顧問)情況進行監管。
目前條例中顯示DeFi活動不受該法案的約束,後續將由SEC以及CFTC共同研究並制定詳細的監管細則。
PART 6: 國會態度及技術創新監督
在法案的最後一部分,將國會對加密技術的看法和意見首先做了總結。國會首先肯定了加密的行業的企業家與創新者正在構建和部署下一代的互聯網,並認為數位資產生態有潛力增強社會活動管理、資源分配以及決策制定的效率,同時強調了美國應該嘗試發掘加密產業的潛力以及其帶來的潛在機會,美國企業應該嘗試以創新的方式結合區塊鏈技術以探索新型的用戶參與結構。國會在肯定加密資產會帶來創新的同時,也表明了需求和加密產業從業人員合作,建立對區塊鏈技術風險以及投資者保護的基本框架。整體來看,國會對待數位資產以及加密產業的態度整體較為樂觀,在支持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希望有系統性的框架進行監管來最大化區塊鏈技術可以帶來的獨特創新。
為了進一步應對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以及數位資產帶來的影響,法案提議拓展SEC的創新和金融科技戰略中心(FinHub)和CFTC實驗室(LabCFTC)針對加密行業的研究職責,就金融技術幫助委員會制定政策和建立監督系統。除此之外,法案還提出成立一個CFTC和SEC聯合的數位資產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專門針對數位資產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該委員會主要加強CFTC與SEC之間的合作以更好地對數字資產進行監管,委員會也會任命至少20位從業人員來進行協助,加強和業界的緊密聯繫。
這一部分法案也提出針對DeFi和NFT的研究,法案要求SEC和CFTC應共同開展對於DeFi協議的用途、規模以及其優缺點和對金融市場穩定性的潛在風險或改進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而針對NFT的研究則由美國總審計長負責,主要探討NFT的實際用途以及和傳統市場的整合方式。
2.2 產業意義
FIT21法案在眾議院通過是加密產業一個極其重要的時刻,標誌著加密產業在美國國會取得了重大勝利以及法案成就,其日益增加的影響力已然觸及美國最高權力中心。
在上文中我們提到美國加密行業監管體系的分裂,不同執法機構各自主張針對加密資產建立法案或提出指導性文件,碎片化的監管不僅導致管轄範圍的衝突、不健康的執法力度,源源不斷的執法訴訟對於行業的可持續性和創新性都是極大的挑戰,同時從業者還無法依靠適用的法律框架作提前規範或進行反抗,可以說加密行業苦監管久矣!而FIT21法案的推動正在改變這一切!
首先,FIT21是加密產業有史以來第一個為產業提供了完整監管框架的法案,法案所明確的條例都是加密產業所面臨的核心問題,例如法案也首次清晰表明了SEC和CFTC作為加密產業首要的監管機構,並且首次對加密貨幣是否為證券或是商品的分類問題做了規定,那麼對於不同代幣的定性劃分將不會再由SEC和CTFC各執一詞。
同時,法案也提供了健全的消費者保護措施,以及明確加密企業的註冊規定、發行方的代幣鎖定和加強資訊揭露也對消費者作進一步的保護,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程度,防止不良從業者持續透過監管空白發布危害消費者權益的產品和代幣。
除此之外,法案中國會對待加密貨幣的態度也十分樂觀,鼓勵創新的同時也促使SEC和CFTC共同研究DeFi以進一步更好的監管,這對於行業的持續創新以及更細緻的法案都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FIT21可以正式成為法律,行業從業者將會有更明確的法務指導以防止錯誤的實踐,對於加密企業的發展和創新有積極作用,並且消費者在該監管框架下也會獲得更好的保護再加上加密貨幣持續擴大的影響力,未來整個市場非常有可能在消費端和創新端都迎來高速成長,讓加密貨幣真正的進入主流視野。
大樹參天,根深始基。 FIT21則恰恰是這第一步,可為後續更全面的立法作為基石,持續為加密行業的創新在監管方的向上鋪平道路,幫助整個行業加速脫離長達十幾年的監管Wild West,真正意義上影響整個產業的未來。
3 FIT21重要推手
3.1 共和黨主導,兩黨持續支持
從政治層面來看,共和黨作為主要推動者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該法案初期是由眾議院下農業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聯合通過支持的,同時這兩個委員會的黨派結構都是以共和黨為主導,分別以28位和29位共和黨議員人數佔優,所以在法案初期在委員會的審查階段,共和黨可以藉助人數優勢將法案通過並遞交到眾議院投票,雖然共和黨為主要的推動者,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農業委員會投票階段,民主黨的所有議員也都投了贊同票,那麼意味著該法案在初期就受到了兩黨的支持。 FIT21法案最終在眾議院的投票中獲得來自共和黨208票以及民主黨71票的的支持,從結果也可以直觀的看出共和黨對於該法案的支持力度和部分民主黨議員的態度轉變,再結合川普近期對待加密貨幣的積極態度,整個共和黨對加密產業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圖五:FIT21法案投票情況
3.2 加密產業從業人員的高度重視
對於這項影響區塊鏈產業重要的法案,加密產業的從業人員和企業也格外重視。 5月16日,由加密貨幣創新委員會(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 CCI)為代表並聯合其他60家公司發布了一份支持信件呼籲推進FIT21法案的通過,該信件聯合了a16z,Coinbase,Circle,Block等一眾重要的產業參與者,信中表達了FIT21對加密產業的重要性以及美國所面臨的監管落後問題,並敦促立法者支持HR 4763以幫助加密產業建立一個明確的監管環境。
圖六:聯合呼籲信件
3.3 加密產業的影響力持續擴大
除了黨派以及從業人員的支持,加密產業的影響力以及美國政治局勢也成為不得忽視的重要推手。根據非營利組織Stand With Crypto研究報告顯示,美國目前有5,200萬人持有虛擬貨幣,同時在另一份調查中則顯示約有20%的美國公民持有,雖然數據有所偏差,但整體可以看出持有數位貨幣的不再是小眾群體,其影響力正在逐漸擴大,並且加密行業預計會在2030之前再創造400萬個工作崗位,其增長潛力對美國就業市場具有積極的影響,而目前美國加密監管體系卻不容樂觀,落後於83%的G20國家,並且區塊鏈行業中幾百萬個崗位都存在風險,同時每年都有大量因為監管不清晰而離開美國的從業人員,在種種因素的推動下,立法機構則不得不重視加密產業的監管問題,所以FIT21法案顯得格外重要。
圖七:Stand With Crypto民意調查
3.4 大選在即,加密貨幣成為重要政治籌碼
同時,當前美國大選正處於關鍵階段,加密產業持續擴大的影響力使得加密群體逐漸成為黨派博弈的重要票倉,根據灰度,DCG以及Paradigm的多份民意調查顯示,最少有20%的選民持有並關注加密貨幣行業,如此基數的群體已經不容忽視,並且在多個關鍵搖擺州也有一定數量的選民認為加密貨幣為大選的重要議題,那麼政黨之間對待加密貨幣的決策態度則是極為重要的政治籌碼,這對相關的加密法案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所以黨派間的政治博弈也許對FIT21法案的推動極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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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投資公司Paradigm委託進行的民調在周四(3月14日)出爐,顯示美國有20%選民持有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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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比特幣ETF 發行商灰階(Grayscale)資助的Harris 民意調查顯示,美國選民對加密貨幣的興趣正在上升,33% 的人表示,他們在做出投票決定之前會考慮政治候選人對加密貨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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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創投公司Digital Currency Group (DCG) 發布的一項民調顯示,在即將到來的美國大選中,多個關鍵搖擺州有超過20% 的選民認為加密貨幣是一個關鍵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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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階民調報告:近半美國選民預計他們的部分投資組合將包括加密貨幣
4 下一步
委員會審議→ 兩院投票→ 總統簽字
FIT21目前已經在眾議院投票通過,下一步將會在參議院進行投票。美國立法流程可以簡單分為3個階段,委員會審議階段,國會兩院表決階段以及最後統一法案並由總統簽署。詳細來說,立法草案是先由議員在委員會提出並進行審議,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遞交到其所屬的議會進行投票表決,隨後該法案還需要提交到另一個議會進行審議,當前FIT21法案是在眾議院獲得投票通過,接下來FIT21將會移交到參議院,但是移交程序會是一個漫長且複雜的過程,目前FIT21在參議院會面臨兩種情況,首先是參議院可能會決定重新起草相關法案,意味著需要重新通過參議院委員會的審議階段再提交到參議院,即使直接進入參議院進行表決,FIT21也十分面臨法案的修改與增刪,隨後再折返眾議院進行決定並統一文本。根據CoinDesk先前報道,參議院很有可能會重新起草FIT21的對應法案,這意味著FIT21距離正式通過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在最後一個總統簽署階段,法案即使被否決,兩院也可以以至少三分之二的讚同票推翻該決議,所以FIT21法案通過將會有很大的容錯空間。目前白宮沒有對FIT21發出否決威脅,這意味著FIT21獲得了白宮的關注並希望參與政策的製定。
FIT21的聯合發起人Patrick McHenry前幾週在CoinDesk Consensus大會上表示法案預計會在明年內正式簽署成法,雖然由於加密行業的影響力持續擴大並且作為近期美國大選的主要戰場,FIT21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但目前美國政府對待加密貨幣的態度仍然較為模糊,例如近期拜登否決了推翻SEC 加密資產會計標準SAB 121 的決議但對FIT21又持較為中立態度,同時又由於正逢美國大選,FIT21法案事宜會移交至下一屆國會,若川普在大選中獲勝,是否會持續支持加密法案的落地也是一個未知數,但總的來說目前加密貨幣作為重要的政治籌碼,FIT21的前景還是比較樂觀的。
附錄
SEC(證券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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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SEC對Ripple提起民事訴訟,稱Ripple未向SEC登記XRP的發行以及銷售從而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證券銷售的相關規定,後續法院認定XRP 私募輪針對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融資符合豪威測試的三項標準,構成「證券」發售,而XRP其他途徑的發售均不構成「證券」發售。目前,SEC已經對此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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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SEC對Coinbase提起訴訟,指控其在未經註冊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加密資產證券業務,且法院最終的裁定支持了SEC大部分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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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SEC對Kraken提起訴訟,指控其非法促成加密資產證券的買賣,沒有向委員會註冊其涉及的多種業務,並且商家11種未註冊證券,而針對這一訴訟,各州官員指控SEC越權,認為SEC正在擴大「投資合約」的定義並自動將加密資產歸為證券,後續Kraken罰款3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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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的管轄範圍甚至不僅限於美國,對於Telegram發行的Gram代幣,由於其對美國公民發行代幣,SEC以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利益為由對Telegram採取了執法措施,儘管Telegram主體註冊在英國,最終Telegram歸還募集的資金併罰款1850萬美元
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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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9 月14 日,CFTC對Tether 和Bitfinex 交易所提起訴訟,指控兩家公司捏造交易量和挪用客戶資金並涉嫌違反反洗錢法等,最終雙方於2022年10月達成和解,Tether罰款4100萬美元,Bitfinex罰款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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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CFTC、FBI以及美國司法部(DOJ)聯合起訴BitMEX及其創辦人高階主管,CFTC表示BitMEX未向CFTC註冊為商品期貨交易商,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BitMEX支付1億美元罰款。
FinCEN(金融犯罪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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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FinCEN由於Ripple Lbas Inc.並未申請MSB牌照以及未能建立相應的反洗錢機制,對其進行了70萬美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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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FinCEN對於Helix和Coin Cinja混幣器的開發者和管理者作60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FinCEN指控Coin Ninja違反了BSA相關的反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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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FinCEN和OFAC等機構起訴幣安,指控違反了BAS並且遵守AML義務
OFAC(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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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OFAC和比特幣交易平台BitGo就其2015年至2019年期間違反針對克里米亞地區、伊朗、敘利亞和古巴等製裁要求的指控達成和解,BitGo同意支付98,830美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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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OFAC也以「為受制裁地區用戶處理交易」類似的指控對Kraken、CoinList和幣安等平台進行訴訟,最後都以罰款和解等方式解決。
FTC(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的主要負責消費者的隱私保護以及資訊安全。在2023年7月,FTC對Celsius Network等關聯公司及高階主管提起訴訟,表示Celsius欺騙消費者將資產轉移至該平台並謊稱存款安全,但事實上用戶資產已被挪用,Celsius無法提供足夠的流動性,最終,FTC與Celsius 達成了和解,永久禁止該平台處理消費者資產。
參考資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4763/text
https://www.coindesk.com/opinion/2024/06/05/whats-next-for-fit21-a-consensus-2024-recap/
https://www.standwithcrypto.org/docs/FIT21_One_Pager_2.pdf
https://www.deheheng.com/content/31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