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奇特百萬盜版案件內幕,內部人員為何只罰酒三杯?


近期,颯姐團隊透過與上海警方的合作,成功破獲了一起百萬盜幣案件,追回了大量損失。受害者歐某發現加密貨幣失蹤後,經過追蹤發現「內鬼」員工利用後門程式竊取了用戶私鑰。經過警方調查,劉某等三人被判刑三年,張某則因賠償從輕處理獲得。本案凸顯了我國對加密貨幣資產的法律認定存在爭議,相關罪名的定性和量刑仍需改進,以適應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的發展和法律的進步。

近期,颯姐團隊在社交平台上發文關注某幣圈老友,稱自家平台(以下簡稱“H平台”)與海外上海警方密切合作,通過語音完整的鏈上數據,鎖定成功了“內鬼” 》犯罪嫌疑人,幫助破獲了一起百萬盜幣大案,成功為被害人挽回了大量財產損失。

為客戶追贓物絕對是一件值得表揚的大好事,但颯姐團隊經研究目前網上公開的信息發現,本案對內鬼的處罰似乎存在“重重拾取,揮手放下”的嫌疑人,在定罪量刑上有更大的爭議,但是,這似乎是我國司法機關對加密貨幣資產性質的認定(數據或財產或兩者兼具?)仍然存在更大的關閉結果。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詳細解讀這個幣圈曲折離奇的案例中案,並從我國加密貨幣資產近期的一些司法實踐,為大家解讀司法政策發展趨勢。

01、百萬加密貨幣蒸發?一起離奇的案例中案

2023年5月,我國上海居民歐某在咖啡店打開H平台開發的iToken錢包,想看看近期上下波動的加密貨幣還「好」。打開錢包後,歐某驚訝地發現,自己的錢包裡居然“一片空白”,不知價值百萬的加密貨幣直接“蒸發”。 極度的歐某經過多次重啟、重新登入開啟錢包後,終於認清現實:自己的幣很可能已經遺失或被遺失盜取…

此後,百思不得其解的歐某經過手機排查(或高人指點)後發現,一個月前,有人將自己的加密貨幣全部轉走。

1.共同多方合力開創成功的刑事控告

歐某透過對H平台開發的錢包進行分析(颯姐團隊認為,此時H平台相關工作人員可能已經接入,幫助受害人查詢了平台的內部數據並初步留存),歐某注意到,自己的錢包中,竟然存在會自動取得私鑰的「後門」程式。升級,歐某透過技術手段解析該「後門」程序,逆向追蹤到可疑的犯罪嫌疑人資訊。 2023年8月,歐某帶著嫌疑人並有固定證據,前往公安局進行刑事控告並成功立案,幾天后,犯罪嫌疑人、H公司“內鬼”員工劉某、張某1、董某2陸續趕到案發。

根據(2024)滬0104刑初59號積分書顯示,被告劉某、張某1、董某2系H平台的另外兩名資深尖端開發工程師,負責iToken錢包的研發。 2023年3月至5月,張某1、董某2逐漸起「監守自盜」之心,與劉某達成犯罪意圖,由張某1、董某2決定先在iToken錢包中進入「後門」程序,非法取得他人的錢包私鑰、助記詞等數據,並上傳到網域名稱對應的預先建置好的VPS伺服器資料庫中,後下載至本機伺服器。

三人具體分工如下:

劉某負責編寫請求邏輯的程式碼;

被告張某1負責VPS和資料庫的建置、iToken安卓端上傳;

被告董某2負責購買網域名稱、對用戶私鑰加密,以及iTokenIOS端上傳。

據此,三人共取得iToken錢包用戶助記詞27622條、私鑰10203條(資料已去重),這些助記詞、私鑰成功轉換數位錢包位址共19487條(資料已去重)。有關這些錢包中一共有多少加密貨幣資產?價值幾何?我國司法機關未公開。

2、細細的三人團夥,定下“兩年之約”

劉某、張某1、董某2在供述中承認,2023年5月底,三人為了「有命賺有命花」的美好嚮往,在決定獲取用戶私鑰後,解讀保存用戶私鑰及解析出對應的數位錢包位址後,假設伺服器和資料庫推斷,並約定兩年後三人方可以使用這些私鑰來非法取得使用者的虛擬幣。

但離奇的是,三人到案後,均指天發誓自己並沒有違反「二之約」提前盜取用戶加密貨幣資產。

現在,到底是團夥中有人悄悄反水且死鴨子嘴硬?還是犯罪者有人?

3.一起曲折離奇的案中案

根據公開的消息,本案承辦檢察官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並閱讀成交量宗的過程中發現了端倪,似乎,轉走被害人百萬加密的真·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人。

原來,在被害人歐某使用的另一個平台的錢包中,也曾就職於H平台的張某2入戶了後門程序,犯罪行為與劉某、張某1、董某2如出一轍。

張某2到案件後交代,2021年7月,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以及職務之便,在客戶端程式碼中編寫了一段收集用戶私鑰和助記詞的程式碼。當使用者交易虛擬幣時,程式碼會自動取得使用者進行簽名操作所使用的助記詞或私鑰,並透過郵件形式傳送到張某乙的郵箱。

2023年4月,張某乙透過自己取得非法的助記詞和私鑰將歐某錢包中的加密貨幣全部轉到自己的錢包位址。經鑑定,張某乙總共取得非法用戶私鑰及助記詞記詞6400餘條。

最終,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確定劉某、張某1、董某2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罪,三人均被確定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而實際盜走被受害人百餘萬元萬加密的張某2,在賠償被受害人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取得被受害人諒解並認罪認罰,最終被徐匯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初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元萬元。

02內鬼被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根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公開的處罰書,劉某、張某1、董某2和實際盜取了被害人百萬加密的張某2均被以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名有期徒刑三年,但是,該罪名是否有適當爭議。

1.司法機關對加密貨幣資產的觀點與態度有缺口

颯姐團隊透過中國裁判網上文書進行案例檢索和數據分析,自2018年至今,我國司法機關公開的與加密貨幣資產相關的刑事處罰書,具有可參考性的60份,關於加密貨幣資產的定性,以及其是否能夠成為侵財類犯罪的對象,我國法院存在著兩種涇渭分明的觀點。

1.加密貨幣資產不是財物。持此類觀點的法官認為,根據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對「財物」的定義,「財物」必須是有體物,加密貨幣資產等無體物不能成為侵占財物類案件的犯罪對象【參考判例:(2023 )滬0106刑初112號、(2020)閩0305刑初82號、(2019)蘇1282刑初227號等案件】

2.加密貨幣資產是財物。持有這樣的觀點的法官認為,加密貨幣資產雖然是數據,但其具有財物的核心屬性並一定的價值,應屬於財物。故屬於刑法益保護範圍,其得以成為侵財物【參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2021)京0105刑初1302號、(2021)滬0109刑初750號等案件】

颯姐團隊發現,持“加密貨幣資產不是財物”觀點的法官中,大部分認為,加密貨幣資產系一種“數據”,竊取或以其他手段侵害加密貨幣資產的實際行為是對計算機信息盤點修改、刪除或破壞或非法取得電腦系統的行為,應以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等資料犯罪論處。

但是,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司法觀念的進步,「加密貨幣資產不是財物」的觀點已經逐漸減少,大量判例上已經承認了加密貨幣資產具有財產屬性,能夠成為侵犯財物類犯罪的犯罪對象。

例如,前鋒人民法院案例庫的馮某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04-1-222-006)在裁判中要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具有刑法相同的財產屬性,可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 」

2.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無法評估四人的犯罪行

回到上海百萬盜幣,颯姐認為,本案法院在對加密貨幣資產財產屬性的認知上與主流觀點團隊存在差異,並且對犯罪嫌疑人行為認知不充分。

所謂“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係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前款規定以外的電腦資訊系統或採用其他技術手段,取得此電腦資訊系統中的儲存、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

颯姐團隊認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資產符合刑法中「財物」的特徵要求。張明楷老師認為,刑法中財物應符合三個面向的特徵,即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具有價值性。管理可能性是指被害人管理的可能性,即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或流通;轉移可能性是指被害人的財物能夠轉移的可能性;具有價值性是指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易所價值。

隨著區塊鏈技術及衍生技術的進步,加密貨幣資產實際上已經具備上述刑法中「財物」的特徵要求,這也是為什麼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將加密貨幣資產視為侵犯財物類犯罪之犯罪對象的主要原因。

三、職務侵占更能準確評估其犯罪行為

由此,本案既可以被定性為職務侵占罪,也可以被定性為職務侵占罪,而颯姐團隊認為,以職務侵占罪本身定性罪處刑,更能準確評價四被告的意圖及偵查行為。

根據《刑法》第271條之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人數大幅上漲的行為。

劉某、張某1、董某2、張某2此前H平台前員工,均在使用期間,為非法獲得他人財物,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在用戶錢包中入戶了“後門”程序,以最終實現用戶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竊取。

可能有部分成員認為,用戶將加密貨幣資產存放在錢包中,是否能夠構成《刑法》第271條規定的「本單位財物」? 事實上,用戶將加密貨幣資產存放在H公司開發的錢包中,兩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類似託管、代為託管的法律關係,具言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本單位所持有的財物,即單位佔有、管理的所有屬於他人的財物也應視為本單位財物。而員工搶奪公司託管的財產使用者構成職務侵占罪早有盤點箱支撐。

例如,在(2014)廬江刑初字第00287號處罰中,俞某系某公司僱用的快遞收送員,其在合肥分公司領取分揀的快遞件時,誤領取了不屬於其投遞區域的6部小米三型手機快遞件,但是,其既未形成快遞件送交本單位,亦未交予職能,將其據為己有。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

值得一提的是,若以本案犯罪謀殺調查,職務侵占罪有三個量刑區間,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遠比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料罪重(最高七年)。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張某2職務侵占的屠殺已達到「槍擊事件」標準,若將幾人所取得的錢包資產計算相加,涉案資金屠殺可能達到難以估量的水平。

04、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為,這起百萬盜幣案中案,不僅揭示了加密貨幣資產領域的複雜性和風險,也揭露了我國在加密貨幣資產法律定性上的封閉性。 儘管司法機關毆打H平台最終成功破案並挽回被害人部分損失,但在定罪量刑上的爭議,凸顯了法律與時俱進的必要性。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的迫切成熟,我們期待未來法律能更精準地開源加密貨幣資產的法律屬性,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明確和統一的指導。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肖颯lawyer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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