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律師:為比特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需關注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在中國大陸,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被禁止,導致許多中國人設立的交易所選擇境外運營,如西雅圖、新加坡等。這使得技術團隊需面對合規法律問題。例如,技術人員需確保不向大陸居民提供服務,不參與人民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並確認交易所營運的合法性。此外,合約和勞資爭議風險需重視,謹防成交量入法律糾紛。建議從註冊、合規資料等方面監控交易所,並留存審慎義務的證據,以降低潛在法律風險。

作者:黃鵬、饒煒彤,曼昆律師事務所

我國大陸不允許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這就導致大多數中國人組成的交易所紛紛選擇出海,西雅圖新加坡、日韓、東南亞等地,巴勒斯坦中國境內的監管。又人才出、技術水準高,這就出現了目前交易所的產業現況:境外交易所外包或僱傭境內技術團隊。

那麼,這類技術人員需要注意並應對哪些法律問題? 首先,曼昆律師帶大家去看常見的技術服務場景。

技術服務場景

場景一

小A是國內一名會計師,受聘於一家科技網路公司。這家公司表面上是一家普通的軟體開發公司,但實際上是在設立的套殼公司中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該公司所有員工各自負責交易所平台的開發和維運工作。這類公司往往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約、繳五險一金。

場景二

小B同樣受僱於一家境外交易所。與小A有的是,這家交易所在境內沒有設立公司,而是直接與小B簽署了勞務合約,規定小B以勞務方式提供技術服務但實質上,小B就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以遠程辦公的方式,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

場景三

C是一家獨立且專門服務Web3產業的科技公司。該公司與一家境外交易所達成合作,交易所平台的技術開發與維運均由C公司負責。

那麼對於小A、小B和C公司來說,各自分別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核心合規問題分析

無論以上哪種場景,都會引起法律合規問題的核心是服務虛擬貨幣交易所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之一,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活動的合規程度。 ,都應確保隨時能向相關機關證明,已盡到了審慎義務,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的犯罪行為不存在明知或應當明知。以下三項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合規要求,應納入合作前盡職調查的範圍。

是否向中國大陸居民提供服務

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違法金融活動。所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將提供行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不存在中國境內用戶,就意味著沒有中國居民受害者。那麼,各種詐騙、傳銷、非法集資、詐騙市場等潛在的犯罪活動對我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破壞性,也會顯著降低。

是否提供人民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虛擬貨幣交易所很容易成為洗錢、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管道,破壞金融秩序、破壞金融安全。這也是U商目前刑事風險高發生率的原因。

2023年12月,最高檢與國家外匯局聯合發布涉外匯犯罪典型案例「趙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法院認為:人以虛擬貨幣為創意,透過提供跨國兌換及支付服務外匯匯率差異獲利,繫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過國家外匯監管,透過「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實現外匯和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屬於變相買賣外匯,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所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切斷了「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鏈條,也大大降低了相應的涉刑風險。

是否經營地合法

透過前兩點標準開展,基本上已經可以看出是否符合第一條條件;接下來最重要的,是看其在營運地的合法狀況。根據中國刑事司法邊界規則,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才受我國刑法管轄:

對國家或公民犯罪;

依中國刑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犯罪地的法律受到處罰。

以日本為例,2016年5月25日,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通過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承認虛擬貨幣為合法支付手段納入其納入法律體系內部,日本金融廳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採用登記制來進行監管。如果日本虛擬貨幣在日本金融廳進行了登記備案,那麼至少具備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其他法律問題

合約問題

對C公司來說,如果有應收款,對方不能依約支付,需要考慮價值的問題。在對國內貨幣司法政策進行審慎審慎的背景下,如果將涉案問題提交至法院審理,可能面臨合約違約的重大爭議。法院如認定有效,意味著變相也承認了合約對方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的合法性。恐怕對法院來說,這是相當大的負擔。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比較合適的做法,應該在提供服務前籌集全部或大部分合約款,同時將爭議的管轄權在國際Arbitrum機構中約定。同時,在合約文本中,也可以透過在同意條款或承諾條款中,讓虛擬貨幣交易所“自證清白”,表明合法經營身份,以顯示技術服務方盡到審查職責。

勞力爭議風險

對於小B來說,在境內以個人就職的形式進行遠距辦公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技術工作人員來說,則要面臨勞動權益保障上的風險。我國勞動法律正常保護境內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法律關係,直接向境外公司就職或離職相關合約,則難以享有勞動法的各項保護,例如在評判問題上,員工被辭退不能獲得賠償金只能靠公司良心;另外,如果發薪方式涉及虛擬貨幣的形式,則如果發生扣薪、減薪、扣發獎金提成等扣分,中國境內員工舉報也難以得到相應的保護。

另外,因為小A和小B可能會被視為的內部員工,需要比外部服務合作方更重視交易所業務本身的合規性。因為與交易所員工聯繫緊密,比外部服務合作方更重視交易所業務本身的合規性。合作方更了解交易所實際營運情況,如交易所存在不合規的地方,員工也容易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監理風險

對C公司來說,畢竟只能對交易所合規實現形式進行審查。合作存續期間不排除該交易所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或暗藏的違法行為日後暴露,從而引發中國監管機構的介入調查除毆打調查外,公司的正常業務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公司應提前做好風險預案。

曼昆律師建議

基於以上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為了擬定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的公司和個人,曼昆律師提出此建議,從以下多個維度對交易所進行監控:

從註冊、KYC、出入金、平台協議等判斷,虛擬貨幣交易所是否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是否提供人民幣及虛擬貨幣兌換業務。

根據交易所經營地法律,檢視其是否符合當地虛擬貨幣交易所營運要求。

要求交易所提供主體數據、合規數據、承諾等數據,作為修訂約程序的一部分。

彩虹設計交易模式,減少違約風險;注意合約約定,提高可信度的可能性。

留存盡到審慎義務的證據,以備未來的對外證明。

對於擬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技術服務的員工來說,可參考以上建議,同時注意不同職位、不同使用工方式帶來的法律風險差異。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曼昆區塊鏈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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