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明存,季夢;來源:W3C DAO
最近,人民法院報發布《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文章,指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竊盜罪。
文中提及,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稀少性體現在虛擬貨幣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錢包」(即地址)內,取得地址及私鑰後即可控制虛擬貨幣。
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資料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
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可進行轉讓、交易,獲得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 「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對資訊的記錄」的定義。
虛擬貨幣產生並存在於電腦網絡,在技術屬性上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一串數位組合,具有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的刑法屬性。虛擬貨幣具有資料性,非法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
在確定竊取虛擬貨幣行為屬於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和竊盜罪的想像競合後,面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計算問題。
由於虛擬貨幣價格隨時在變動,實務上應秉持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則進行客觀認定。既然虛擬貨幣作為財物,非法佔有他人虛擬貨幣行為構成財產犯罪,則以被害人損失數額作為涉案數額,符合財產犯罪數額計算的基本原則。
但基於虛擬貨幣受供需關係及人為炒作因素,其價格會呈現較大幅度增值或貶值變動。因此,將計算涉案虛擬貨幣數額定為被告實施犯罪時而非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時較為合理。
但同時,文中也提及,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但筆者認為,是否受法律保障與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沒有必然關聯,相關規定只是否認其法定貨幣地位,但未否認虛擬貨幣財產屬性。
此前,中國人民法院報文《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
其文中更是對虛擬貨幣的刑法屬性進行了辨析,稱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屬性可歸屬為財物、現行法律政策並未將虛擬貨幣定性為非法物品,因此在現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國相關主體持有的虛擬貨幣,仍屬於合法財產,並受到法律保護。
文中建議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場處理涉案款物,筆者認為對於涉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涉案款物並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發還,應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統一的基礎上,分別予以對待,做到個人財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均衡保護。
實務上對虛擬貨幣的刑法屬性認定有幾類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僅是儲存於電腦系統內的電子數據,時下更是作為非法貨幣在我國「黑市」流通,大都充當違法犯罪支付手段、境外資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第二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從司法解釋關於盜竊、搶劫毒品等違禁品定盜竊、搶劫罪的規定看,也應當將虛擬貨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但鑑於我國現行政策禁止虛擬貨幣流通,不宜將其認定為合法財產予以保護。
第三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且屬於合法財產,除非其被持有人用於違法犯罪或直接源自於持有人的違法犯罪等,否則應保護虛擬貨幣持有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