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要對虛擬貨幣提出立法建議到底是怎麼回事

1月12日至13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在京召開。 14日,“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公眾號發布了會議通報,其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國”章節中提到:啟動看守所法、司法鑑定法等調研論證。針對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司法部要主動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比如,要研究無人駕駛、低空經濟、人工智能、虛擬貨幣、數據權屬等新問題。

我看很多文章都認為,所謂的立法建議可能會關係到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等問題,我個人認為並不能通過該則通報得出以上結論,理由有三:

一是,要搞明白司法部的職能作用。司法部的職能作用非常多,但跟虛擬貨幣相關的,主要是司法鑑定。我個人認為,司法部所研究和提出的立法建議,一定是僅僅圍繞著自身職能定位去展開的,絕不可能越過自身職責去做兩高一部乃至央行等金融部門該做的事情。

二是,這個會議是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也就是公、檢、法、司的上級部門牽頭召開的會議,這種會議的通報,通常不會體現下級的具體部門,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則通報,裡面除了這一處提到”司法部要”以外,其餘內容均未有“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表述,如果讓我猜為什麼的話,我覺得會不會是校稿的問題?把“司法部要”這幾個字去掉了,更符合該篇通報的體例,這一點在體制內工作過的人應該更有體會。當然,如果這幾個字去掉了,可能圈內人的想像空間也會更大。

三是,上下文的部分內容與司法部的職責是沒有關係的,比如”看守所法”,2017年的徵求意見稿已經明確還是有公安機關牽頭,再比如“修改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均不屬於司法部的職能範圍。因此,既然前面強調了司法部要做什麼做什麼,那麼一定是限於其職能範圍之內的。

寫到這裡,我還真覺得是不是校稿存在一點點小瑕疵?

再回到我剛才說的,如果是司法部對司法鑑定法調研論證,其中內容涉及虛擬貨幣具體如何進行司法鑑定,這是符合當前司法實踐現狀的,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中,其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其本身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作為證據使用,可以進行司法鑑定,另一方面,如果認為其具有財產屬性,關於其價值的鑑定等,並不屬於司法鑑定範圍。但實踐中,尤其涉及侵財類罪名的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究竟價值幾何,控辯雙方觀點不一致,經常會有司法鑑定機關對虛擬貨幣價值作出認定,這實質上是不符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希望此番司法部對司法鑑定法調研論證,以及對虛擬貨幣提出立法建議,能很好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最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已經將虛擬貨幣處置作為課題進行調研,結合我最近參加一些會議、論壇等,我仍堅持之前的觀點,虛擬貨幣在法律實踐當中的突破,很可能從司法處置先行先試,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究竟是數據還是財產,恐怕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爭議和論證,至於幣友們期望的承認虛擬貨幣合法交易,我認為現階段根本不具備條件,從前一陣子司法機關通報的2024年犯罪情況來看,重點提到了利用虛擬貨幣換彙和洗錢,換匯犯罪影響了國家外匯管理,至於洗錢犯罪,明年又面臨著FATF的考核,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理由放開虛擬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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