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肖颯:NFT在中國可轉賣嗎?

鑑於NFT的出身,特別是其與tokencoin之間的基因關係,監管機關和大眾對於NFT金融化的傾向是有擔心的。

題記:謹慎的邊界,在哪裡?

作為NFT觀察者和法律服務商,我們在國內某二手交易平台發現有賣家售賣本系統或友商的NFT產品。經過與店主交流,有的店家回复:幾天內交貨;有的店家回复:180天后交貨。大約一天后,我們發現NFT產品被二手網站下架,NFT出售信息和被平台刪除,此起彼伏……

這裡有兩個法律問題:1.明知不能交貨而欺騙消費者可交付NFT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2. 網絡平台目前禁售二手NFT的理由如何。還將延伸出一個更深的法律問題,3.二手NFT能通過哪些合法的渠道交易?

NFT合規性與二手交易

圈裡有真假NFT之爭,老幣圈的朋友對於聯盟鏈上的NFT頗有微詞,認定其為假NFT,但是就目前國內法律框架而言,無疑聯盟鏈上限制買賣的NFT合規性最高。將文化周邊產品進行NFT化,大廠做的不錯,颯姐和團隊律師也收藏了一些其鑄造、售賣的NFT(號稱數字藝術品)。

但是,總是有人太著急,想將自己9.9元或99元購買的圖片類、音樂類NFT在某魚等二手商品寄賣網站進行變現。

鑑於現在NFT多限制在180天之後才能轉讓,且該事項賣方應當明知。因此,若賣方與買方約定,幾天后交付該NFT作品,顯然,此時賣方無法履行其與買方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那麼,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賣方首先承擔的是民事違約責任,且由於該NFT作品實際上無法履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請求解除該合同,但不影響其繼續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若賣方隱瞞其NFT作品無法轉讓之事實,使買方誤以為其可以在幾天后通過交易取得該NFT作品的所有權,那麼,賣方的行為事實上屬於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買方作為被欺詐方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其與賣方之間的合同。此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且需賠償買方可能的損失。

同時,賣方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賣方所言NFT根本不存在,或在未告知賣方不可交付的情況下,收到買方交付的錢款後拒不履行相應義務,那麼,若所涉款項大小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則賣方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在原本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手寄賣網站拒絕NFT的理由

網絡平台禁售NFT的理由,經過多方查詢印證,並沒有找到現成的法律法規。但在《某平台違禁信息管理規則》中,我們發現對於“涉嫌欺詐、盜竊、作弊、騷擾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禁售,其中對於欺詐工具類商品和服務裡載明:“不可查詢或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虛擬類商品”,列舉了三大運營商官方不可查詢的花費類商品、返還期限不可查詢確定的商品、實際上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慢充卡類虛擬商品等。

颯姐回憶了自己第一次購買NFT的場景,明明是購買了一件虛擬商品(要求48小時付款),店家給我郵寄了紙質版證書,同時要求我點擊收貨,並在點擊收貨同時將NFT打到了我的收藏品錢包。幾乎是在點擊收貨的同時,NFT到賬,這顯然不屬於“慢充”。

如果是二手NFT,囿於鑄造時智能合約就已經要求180天或更長時間內不得交易,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平台禁售NFT商品有其內部企業規則要求。

但,颯姐認為,事情遠沒有那麼簡單,還是NFT的金融可能性讓平台望而卻步。

二手寄賣網站的義務

二手寄賣網站屬於網絡交易平台、電子商務平台,應當受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電子商務法》的規制,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平台的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鑑於NFT還有知識產權(IP)的權利讓渡問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二手寄賣平台對於NFT產品的寄賣,十分謹慎,擔心承擔連帶責任。

國內是否有合規二手NFT交易場所

這個問題取決於:未來監管機關如何對NFT定性,是否認定其有金融屬性。

倘若將NFT當做普通的虛擬商品,自身不帶有金融屬性,則其二手交易將被容許,起碼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偶有炒作行為,可以用規制“得某”炒鞋平台的監管方案進行處理。

倘若將NFT當做特殊的虛擬商品,自帶金融屬性,則二手交易需要獲得國家級的金融牌照,否則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讀者可能對颯姐的保守觀點是非不解,甚至有圈友指著鼻子罵過我,但是法律法規就在那裡,我們法律人只能實話實說,遵紀守法。

我們團隊也都是青年人,對創新充滿理想。我們試圖用法律的網,給市場主體一個行為邊界,到底哪些義務遵守了就可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然而,鑑於NFT的出身,特別是其與tokencoin之間的基因關係,監管機關和大眾對於NFT金融化的傾向是有擔心的。

尤其是我們發現各地批准的金融類交易所、交易中心,對於NFT二手交易躍躍欲試,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體系解釋,很難用地方金融牌照擋住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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