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肖颯:企業能合規買賣虛擬幣嗎?

我國居民持有虛擬財產,法律是容認的。有讀者詢問,出於隔離風險的考慮,可否用企業的名義買賣持有虛擬財產尤其是虛擬幣呢?

誠然,我國居民持有虛擬財產,法律是容認的。有讀者詢問,出於隔離風險的考慮,可否用企業的名義買賣持有虛擬財產尤其是虛擬幣呢?今天我們就和大家一起探討。

首先值得說明的是本文采用“企業”而非“公司”這一法律概念的原因。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誠然,企業的概念範圍大於公司的概念範圍。企業不僅包括企業法人(公司),亦包括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無論是法人,抑或非法人組織均為民事主體,均有權利參加民事活動,故本文采納“企業”這一法律概念進行分析。

代持協議

鑑於企業買幣幾乎都是由員工或實控人等自然人買幣、持幣,兩者之前應當簽署代持協議,代持協議的要求如下:

  • 標的物合法,國內私發的ICO代幣,屬違禁品,不得流轉;

  • 企業權利,主要體現在幣價波動產生的財產利益歸屬;

  • 代持人的報酬,一般約定固定數額;

  • 約定轉移條件,一旦代持人離職,將其地址、錢包內資產轉移;

  • 處罰條款,不遵守合約的賠償責任;

  • 不可抗力條款,增加政策波動內容;

  • 約定管轄,目前北京一些區的司法反饋較好,可管轄權;也可約仲裁,約定適用中國法或外國法律均可。

企業能否買賣虛擬貨幣

企業能否買賣虛擬貨幣,涉及到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定性以及法律態度。在我國目前法律體系項下,企業有權利獲得虛擬財產,就虛擬幣而言,擁有比特幣等主流虛擬幣的合規風險可控。

首先,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比特幣等屬於虛擬商品。根據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及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於2021年5月18日發布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由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上述規範性文件認可了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的財產屬性。

其次,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持有虛擬貨幣。 《民法典》127條明確規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比特幣作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屬於自然人、法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權利。因此,企業作為普通民事主體,有權買賣虛擬貨幣。

最後,關於虛擬貨幣在普通民事主體之間流轉的合同效力適用《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對此種行為做出禁止性規範。前述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因而不屬於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普通民事主體之間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只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即有效。

企業能否炒作虛擬貨幣

企業炒作虛擬貨幣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監管部門對於虛擬貨幣炒作持否定的態度。 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明確表示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提示消費者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這表明監管部門對於打擊炒作虛擬貨幣行為,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監管持嚴厲態度。因此,單純參與炒作虛擬幣是違規行為。

企業如設立平台炒作虛擬貨幣或以炒作虛擬幣為業,則行為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企業炒作虛擬貨幣,抬高其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據《價格法》的規定,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法律責任。以炒作虛擬幣為業,涉嫌非法經營罪,但颯姐認為最終很難認定構成刑法第225條,但警方可能會以此為切入口立案偵查。

企業能否買賣NFT

企業可以購買並合法佔有NFT。 NFT具有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我們認為合規性較好。作為權利客體的財產需具備價值性、稀缺性與可支配性。 NFT數字作品凝結了人類抽象勞動,且可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具備價值性;NFT的不可同質化決定了其稀缺性;NFT數字作品的持有者可以對其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得收益,具有可支配性。故其具備財產的屬性,屬於網絡虛擬財產,依據《民法典》127條的規定,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可以合法佔有NFT,故企業可以購買NFT。

NFT的流轉受到一定的限制。 NFT數字作品具有特殊性,其除了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之外,還可能具備作品、藝術品、互聯網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物等多種屬性。因而NFT的流轉具有特殊性,在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以及NFT鑄造者許可,可能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此外,目前我國無經過批准設立的合規NFT二手交易平台,這也給NFT的流轉帶來一定的困難,目前國內沒有100%合法合規的二手NFT交易平台。

企業能否炒作NFT

企業炒作NFT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價格法》的規定,價格有三種類型,即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有五類商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除此之外,根據《價格法》第六條,其他絕大多數商品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由於NFT不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故即使其價格很高,一般情況下並不違法。但是需警惕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否則需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法律責任。例如在公開拍賣中,通過虛假競拍惡意炒作,抬高NFT的價格,涉嫌違反《價格法》第14條與《拍賣法》第15條規定的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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