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幾年DAO 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

本文的目的是討論一些我認為現在可以應用於美國DAO 的法律。

當我開始寫關於DAO 的文章時,我驚訝於有多少人回應說他們認為沒有任何法律適用於DAO。我現在想打消這種信念。在DAO 愛好者中有一股巨大的暗流,似乎一心想要推動監管機構關注他們。

這並證明,我認為現存的法律中的每一條都適用於每個DAO。事實上,我認為DAO 很有可能會根據DAO 本身分為許多不同的類別。一些DAO 可能看起來更像是原始公司,甚至是新公司。一些DAO 可能看起來更像是合作社。其他可能看起來像非營利組織。

本文的目的是討論一些我認為現在可以應用於美國DAO 的法律。此列表並不詳盡,顯然並未涵蓋可能影響其他國家/地區DAO 的所有法律。此外,目前只能對這些類別進行粗略的討論。

以下是DAO 應該高度關注的部分法律清單:

證券法:

如果DAO 發行代幣,最好考慮它是否是證券。這是DAO 通常會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否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是另一回事)。

美國監管機構暗示,比特幣和以太坊已經實現了真正的去中心化,因此,它們不屬於證券範疇。同時,監管機構也表示,他們所看到的每一個ICO 都是一種證券。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有人會提到自建交易所。

一個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不會受到1933年《交易法》的關注嗎? SEC認為EtherDelta網站是一個交易所,因為它提供成對的可交易代幣,訪問訂單簿,並顯示前500名出價。現在,有一個公平的論點是,不管SEC的觀點如何,EtherDelta並不是一個“去中心化的交易所(decentralized exchange)”,但它仍然應該關注dex。這是否意味著每個dex都違反了聯邦法律?不,但是,每個創造dex的人都應該考慮違反法律的可能性。

銀行法:

國會於1970 年通過了《銀行保密法》(“BSA”),作為美國第一部打擊洗錢活動的法律。 BSA 要求對被確定為在刑事、稅務和監管事務中具有高度實用性的交易進行記錄保存和報告備案。根據BSA 要求,提交的文件可以被國內和國際執法機構使用,以識別、發現和阻止洗錢活動。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是BSA 報告要求的主要參與者。在每個加密項目都說“我們不是銀行或金融機構”之前——應該仔細考慮這是否屬實。 FinCEN 和/或其他機構完全有可能將加密項目視為銀行(授予可能獲得授權運營的銀行),因此將被要求遵守BSA。拜登政府已經明確表示,它認為穩定幣是加密生態系統中的一個問題,應該被歸類為銀行。

實體問題:

你的DAO 是如何組織的?它是包含在LLC 中的DAO 嗎?根據某些州法律,它是名為DAO 的有限責任公司嗎?它是否包含在瑞士協會或基金會中?

由於州和聯邦立法機構對DAO 的理解落後DAO的發展速度,因此目前幾乎沒有明確的跡象表明組織DAO 的最佳做法是什麼。

不過,DAO的參與者開始考慮這一點,有些人開始編寫示範法,希望當DAO 立法的主題最終成為優先事項時,立法者會將會關注。

從現有的組織類型來看,我認為許多DAO 確實可以被視為一般合作夥伴關係。並且成為普通合夥人可能需要DAO 社區成員相互承擔責任。

另外,有些DAO可能看起來像合作社。雖然在美國,合作社可能會讓人聯想到紐約市的公寓或城市社區的雜貨店的組織結構,但人們每天都與許多大型合作社打交道。每次您在REI 購物或消費來自Sunkist 的產品時,您都在與一個相對較大的合作社進行互動。

一些DAO,尤其是Grant DAO,可能看起來更像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而不是其他的實體組織。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無論是普通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社還是非營利組織,DAO 成員至少應該考慮監管機構如何看待其DAO 的影響。

就業問題:

15 年來,我主要處理就業問題。 DAO 提出了一些關於就業的困難但並非完全新穎的問題。

當人們談到DAO 的柏拉圖理想時,通常是一個無等級的協會,DAO 社區成員選擇處理一項任務是因為他們自願執行,而不是因為有老闆要求他們這樣做。 DAO 社區成員,特別是擁有DAO 代幣的成員,是自願選擇為DAO 執行任務的。這可以比喻為志願者甚至普通合夥人加入並協助合夥企業,而本身不收取薪水。

相反,為DAO 執行任務並獲得代幣獎勵也可被視為僱傭關係。無需贅述,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工作通常被定義為僱員受雇主控制的時間和/或包括僱員允許工作的所有時間”參見Morillion 訴Royal Packing Co., 22 Cal。4th 575, 995 P. 2d 139, (2000)。監管機構將如何看待與DAO 相關的這一點尚不得而知,但不難想像的是,監管機構可以認定獲得DAO代幣的成員即是僱員。事實上, DAO 將其社區成員視為員工。

隨著DAO越來越大,並且開始考慮到他們可能需要付錢給人們來完成一些與DAO相關的工作,需要考慮這些人是真正獨立的承包商還是僱員。 (參見DLSE關於獨立承包商和員工之間差異的討論。)

事實上,開放就業也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目前的法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適用於這些問題的,其中包括就業報告問題、就業稅問題和其他就業相關問題。 (想像一下歧視法、最低工資、加班等)

稅:

一般稅費:

根據DAO 最終選擇的實體,它將決定它將支付的稅款類型。一些實體,如公司,在實體層面納稅。其他組織有“轉嫁”稅,在個人會員級別支付。 DAO可能擁有的利潤類型可能包括從資金管理中獲得的利潤。這引發了關於如何向DAO成員提供所需信息以便他們可以按要求納稅的艱難討論。

就業稅:

如果DAO的成員是員工,DAO必須確定如何支付DAO的稅收份額,包括但不限於州就業稅、聯邦就業稅(如社會保障)以及為員工代扣州和聯邦稅的工資。

銷售稅:

一些DAO最終可能會選擇向有關當局出售需要繳納銷售稅的產品。提供銷售產品的DAO 應該考慮如何向稅務機關適當支付銷售稅。

知識產權:

DAO至少可以選擇強制執行某些形式的知識產權。我以前寫過,根據聯邦法律,DAOs可以起訴受保護的未註冊商標。

此外,有一種觀點認為,DAO 可以在其存在的範圍內保護其商業秘密。現在,由於大多數加密項目都是開源的。開源意味著大多數DAO 不想為其智能合約提供版權。

結論:

本文的目的並不是要挫敗對DAO的熱情。我相信,DAO將繼續發展,並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組織結構,類似於公司或有限責任實體(兩者在法律上都不超過幾百年)。但是,DAOs必須考慮所面臨的困難。這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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