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元宇宙涉及的相關治理和法律問題的思考
本文根據張烽律師在2021發展與管理論壇上的發言整理而成。
作者:張烽,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萬商天勤數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智庫專家
原標題:《元宇宙的若干治理和法律問題》
年度熱詞:元宇宙(Metaverse)。 2021年12月元宇宙(Metaverse)入選《柯林斯詞典》 2021年度熱詞、《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語、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2021年度十大網絡用語,當之無愧成為年度熱詞。
一、 元宇宙的概念理解
1、元宇宙這一說法怎麼來的?
比較公認的說法是,Metaverse(元宇宙)一詞誕生於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 Crash),創造了Metaverse一詞,最早翻譯成“超元域”,“虛擬實境”。在《雪崩》中,小說描繪了一個龐大的虛擬現實世界。在這裡,人們用數字化身來控制,並相互競爭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現在看來,描述的還是超前的未來世界。 Metaverse(元宇宙)並非以往想像中扁平的互聯網,而是和社會高度聯繫的三維數字空間,與現實世界平行,在現實世界中地理位置彼此隔絕的人們可以通過各自的“化身”來互相交流娛樂。
2、元宇宙為什麼大火?
2021年3月10日,Roblox以直接上市的方式登陸紐交所。 Roblox是首個將“元宇宙”寫進招股說明書的公司,被稱為“元宇宙”概念股。 Roblox提到,“有些人把我們的範疇稱為“元宇宙”,這個術語通常用來描述虛擬宇宙中持久的、共享的、三維虛擬空間。隨著越來越強大的計算設備、雲計算和高帶寬互聯網連接的出現,“元宇宙”將逐步變為現實。”
3、為什麼關注元宇宙?
一方面是數字化深入發展。習近平同志在2018年兩院院士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指出:“世界正在進入以信息產業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時期。我們要把握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融合發展的契機,以信息化、智能化為槓桿培育新動能。”這一重要論述是對當今世界信息技術的主導作用、發展態勢的準確把握,是對利用信息技術推動國家創新發展的重要部署。
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突出特徵。社會發展趨勢是社會的全面數據化;現代信息網絡提供全新載體,融合各種數字技術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體驗和效率。
一方面數字化也帶來一些突出的問題。如數據保護問題。數字平台在運營過程中積累了海量數據,由此帶來的數據濫用、隱私洩露等問題不容忽視。根據Canalys的最新報告“網絡安全的下一步”,2020年數據洩露呈現爆炸式增長,短短12個月內洩露的記錄比過去15年的總和還多,全球各行業正在遭受高頻次爆發的數據洩露事件困擾,數據安全問題正成為各國共同面對的重要難題。數據權益問題。如數字平台在全球範圍內帶來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對基於傳統經濟模式構建的國際稅收規則形成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相關報告估計,歐盟傳統公司的有效稅率為23.2%,而互聯網平台在歐盟地區的平均有效稅率僅為9.5%,互聯網平台與傳統企業之間的稅費存在嚴重不平衡,也引起了許多國家的擔憂和不滿。平台壟斷問題。數字平台發展中出現“一家獨大”“贏者通吃”“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競爭規則、侵害用戶權益現象凸顯,基於互聯網平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傳統企業壟斷行為存在諸多差異,因此以傳統反壟斷規則對互聯網平台進行壟斷規制面臨諸多現實挑戰。
4、元宇宙具有什麼特徵? Roblox提出了通向“元宇宙”的8個關鍵特徵。
圖1 元宇宙的8個關鍵特徵
5、元宇宙還有哪些不同理解?
北京大學陳剛教授、董浩宇博士認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鏈接與創造的,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具備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院胡璇認為,我們這一代的互聯網是把生活進行高度抽象和折疊,下一代互聯網則更可能強調虛實結合體驗,把物理世界影射到虛擬空間當中去,由2D時代向全息時代發展。
通往全息時代有兩條路徑:一是由實向虛,包括通過激光雷達或者是其他圖像採集方式製作的虛擬城市,以及對人的虛擬化等。另外一條是由虛向實,借助遊戲引擎讓藝術家、設計者、普通人有能力生產高品質美術資源、交互和體驗方式。
半山智庫發起人陳序認為,元宇宙是人以數字身份參與和生活的可能的數字世界。科幻作家陳揪帆認為,元宇宙也是科幻敘事的未來,這種敘事跳脫出現有和文字、影像、遊戲等媒介形態,擺脫了界限感、線上線下之分,也將模糊作者與讀者、消費者的身份界限。
華安證券《元宇宙深度研究報告:元宇宙是互聯網的終極形態? 》認為,概念上,Metaverse 一詞由Meta 和Verse 組成,Meta 表示超越,verse 代表宇宙(universe), 合起來通常表示“超越宇宙”的概念:一個平行於現實世界運行的人造空間。回顧互聯網發展歷程,從PC 局域網到移動互聯網,互聯網使用的沉浸感逐步提升,虛擬與現實的距離也逐漸縮小。在此趨勢下,沉浸感、參與度都達到峰值的Metaverse 或是互聯網的“終極形態”。
我認為,有一張圖可以比較典型代表對元宇宙的看法。看這張圖,也許河水是張若虛的,樹是馬致遠的,夕陽是李商隱的,房子是夏威夷的,只有你是當下的。
圖2 元宇宙
再從幾個概念來理解什麼是元宇宙。技術角度:元宇宙是web3.0實現數據歸用戶所有;應用角度,元宇宙是傳統物理現實、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的融合;經濟角度,元宇宙是基於現代信息網絡融合各種數字技術的業務模式創新;治理角度,元宇宙是跨地域網絡空間治理;時空角度,元宇宙是拉近時空距離的零時空存在。
元宇宙是一個開放智能經濟生態。基於數字基礎設施所具有的身份、資產、交易獨立性/公共性,實現智能化交易,構建人類政治、經濟、文化、心理、社會等新型活動模式。
6、如何邁向元宇宙?
我們藉用《上海市數據條例》的框架來比較具體說明。即統籌兼顧數據權益保護、數據流通利用和數據安全管理,發揮數據關鍵性作用(培育要素市場,建設數字基礎設施,完善體制機制),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數字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產品服務交易數字化),打破數據孤島促進數據流通利用,形成基於全量信息的數字資產是元宇宙的基礎要素。
具體而言,數據充分流通利用是實現數據價值的關鍵。數字經濟的本質是跨越信息化飛速發展帶來的數據孤島,跨越和整合不同信息系統之間、信息系統與實際業務操作即線上與線下的各種不同場景數據化向交易智能化跨越。數據充分流通利用是提升產品和服務體驗的關鍵。區塊鏈技術應用可以實現數據跨主體、跨區域維護和利用,讓服務和交易更逼真、可信,促進業務協同辦理,提升服務體驗。區塊鏈產業生態的構建,可以加快區塊鍊和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前沿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推動集成創新和融合應用。數據充分流通利用是實現用戶權益的關鍵。如,以遊戲玩家視角來看,一方面,因為目前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沒有打通和形成一個整體,虛擬資產無法順暢地在現實中流通,現實資產也無法在虛擬世界不同生態之間流通。用戶在一個虛擬生態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不能有效在其他虛擬生態中得到體現;用戶在虛擬世界中與現實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無法有機地相互體現。
區塊鏈技術構建的交易智能化平台是元宇宙的關鍵基礎設施。基於區塊鏈的網絡平台是元宇宙應用的全新載體。從象、數、理三個方面理解元宇宙。象指具體載體,即構建於平台之上的各種應用和服務;數指內在規律,即平台的合約、規則與算法;理指核心競爭力,即平台的可信與可用。元宇宙世界中,當平台核心競爭力不在,那麼人基於不再具有共識而離開,各種應用也隨之轉移。我們已經發現,基於區塊鏈應用的共識轉移是很快的。基於區塊鏈的網絡平台是元宇宙的公共基礎設施。目前虛擬世界的底層基礎設施是由單一運營商或少數幾個運營和控制,運營環境和運營基礎設施及用戶提供和產生的數據權益均掌握在運營商手中,而且可以隨時改變規則甚至將其關閉。基於區塊鏈的網絡平台是數字經濟全新載體。將物理現實、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的融合,將數字經濟構建於全新載體之上。元宇宙將各主體、各生態之間的數據資產整合、流通,將線上與線下數據資產整合、流通,以智能化交易形式構建了元宇宙的經濟生態。
作為所有數據來源的人是元宇宙的主體。人決定平台的生存與發展。平台或社區是元宇宙治理的關鍵,人是元宇宙治理的核心。因為算法規則是平台社區治理的關鍵,平台通過規則與算法的可信與可用來形成共識。數據來於人,而蒐集、處理和利用哪些數據,取決於算法。因此人是核心,算法是關鍵。人是算法與應用的核心。智能化交易的載體是智能合約,但智能合約服務於人的需求。同一個應用場景可能需要多種智能合約的融合。人是數據價值的核心。需要打通哪些數據,如何打通,以及如何交易,這些都取決於人。跨越數據孤島基於全量信息的數字資產,是實現向生態開放和交易智能化為特徵的全新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要素。
二、元宇宙的法律和治理問題
法律和治理問題有三個大的層次,分別是數據、權益和資產;平台、算法和應用;活動、治理和安全。
關於數據、權益和資產。數據處理活動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而這些數據處理活動的結果即產品和服務形成不同的數據權益。權益是從使用價值的角度,如果產生交易,那就變成資產,所以數據權益和資產會有新的表現形式和新的法律特點,這裡面會有很多法律問題。數字資產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方面都具有很多新的特點,產生很多全新的法律問題和監管問題。
關於平台、算法和應用。這裡面每個環節都有很多法律問題。未來的元宇宙平台應該是一個不受任何控制的,不能被某一個運營商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算法的規制包括算法的公開透明以及倫理評估。目前我們已經開始關注算法的約束,比如對算法的告知義務,不能有歧視性等。而應用中的智能合約產生的問題跟現在合約的關係以及在製訂、履行中的很多問題都值得我們關注。
關於活動、治理和安全。人是元宇宙的主體,人的活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規範,人基於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應該承受相應的風險,這個邏輯未來不管什麼時候都是成立的。而治理,未來治理形式會有新的變化,人基於同一個應用但可能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還有一些違法行為,我們是針對這些不法行為要怎麼樣監管,怎麼進行一些國際間的協調、地區間的協調。數字經濟夥伴計劃(DEPA)裡針對數字經濟條件下怎麼樣來協調提出了一些方案,DEPA強調地區之間的互操作、可兼容,DEPA規定了有一些基本的原則,但承認每個國家有自己的主權,每個國家有自己的監管,但同時要求明確企業的合規要求,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另外,區塊鏈整個網絡來說不能作為一個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但是在鏈上活動的人應該承擔活動的主體。關於程序開發者,記錄信息的人跟設計開發程序的人和使用程序的人,應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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