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規報告(六)虛擬數字人

摘要:時代的浪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元宇宙熱度持續抬升的同時,虛擬數字人也藉此機遇進入大眾視野。事實上,虛擬數字人的概念及各類商業模式並不是最近才有的,筆者作為一個早期二次元和宅文化體驗者,早在2007年就入坑了虛擬偶像初音未來。時間來到2022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AR/VR、虛擬引擎,3D投影等硬…

時代的浪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元宇宙熱度持續抬升的同時,虛擬數字人也藉此機遇進入大眾視野。事實上,虛擬數字人的概念及各類商業模式並不是最近才有的,筆者作為一個早期二次元和宅文化體驗者,早在2007年就入坑了虛擬偶像初音未來。

時間來到2022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AR/VR、虛擬引擎,3D投影等硬件技術的成熟,虛擬數字人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更加完善的沉浸式體驗極大地提升了虛擬數字人的商業價值。

據艾媒諮詢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早在2020年中國虛擬數字人的核心產業規模就已達到34.6億元,同比增長70.3%,2020年的虛擬數字人周邊市場規模為645.6億元。 2022年虛擬數字人藉由元宇宙的熱度,將會創造出更為廣闊的市場。

那麼,今天颯姐團隊就嘗試為大家分析虛擬數字人在商業應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虛擬數字人是什麼

如果說初音未來是1.0時代的虛擬數字人,那我們當前應用於元宇宙中的虛擬數字人就是其2.0升級版。按照硬科技的虛擬數字人產業報告對虛擬數字人的定義,虛擬數字人指的是:存在於非物理世界中,由計算機圖形學,圖形渲染,動作捕捉,深度學習,語音合成等計算機手段,創造並使用,具有多重人類特徵(人類的外貌,行動,交互能力等)的綜合產物。市面上也將其稱為虛擬人、數字人等名稱。

虛擬數字人的特徵

目前來看,元宇宙中的虛擬數字人具有三個基本特徵:

  • 虛擬化

虛擬數字人存在於非物質空間,是由現實世界的人通過計算機技術創造並驅動的產物。虛擬數字人並不總是存在於虛擬、數字空間中,在一定的條件下,例如借用成熟的全息投影技術,其也可以跨越次元與物質世界產生交互。

  • 擬人化

虚拟数字人的外表与人类极其相似。这也是元宇宙中的虚拟数字人区别于上一代如初音未来等虚拟数字人最显著的特征。基于图形渲染、动作捕捉、全息投影等技术日益成熟,当前的虚拟数字人甚至可以拥有与物质世界的人类相同的特征。

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已經出現以假亂真,肉眼難以分辨虛擬數字人和真實人類的情況。韓國的某檔綜藝節目就曾經藉由AR/VR等設備,在元宇宙中實現了母親與已故女兒的再次相見,了卻母親多年的夙願。

  • 交互性

元宇宙中的虛擬數字人借助更加先進的數據處理和分析能力掌握了更加強大的深度學習能力。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阿爾法圍棋(AlphaGo)。作為世界上第一個擊敗人類職業圍棋選手、第一個戰勝圍棋世界冠軍的人工智能機器人,由谷歌旗下DeepMind公司戴密斯·哈薩比斯領銜的團隊開發,其主要的工作原理就是“深度學習”。

雖然深度學習功能目前在實際應用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模擬人類情感表達等方面還有很大缺陷,但在可預見的未來,虛擬數字人很有可能實現全真模擬,從而成為一個真正可以寄託人類情感之物。

虛擬數字人的類型

除了在技術層面外,虛擬數字人在實際應用方面主要可以分為兩類:服務型和身份型。服務型虛擬數字人是量產物、種類物,例如虛擬教師、虛擬服務員等,這類虛擬數字人被批量生產,用於服務用戶的各類日常需求。

身份型虛擬數字人又可以細分為兩種,一種是投入大量資源創造的具有獨特身份的虛擬數字人形象,例如偶像歌手、特殊NPC(遊戲看板娘)等,此類身份型虛擬數字人更多被用於特定的娛樂項目。

另一種身份型虛擬數字人則是我們自己在元宇宙世界的投影,也就是我們自己的Avatar。此類身份性虛擬數字人是最為特殊的,因為它承載了我們自身的情感和形象,甚至是我們在元宇宙中佔有、使用、處分、收益財產的前提。

因此,對於此類身份型虛擬數字人的商業應用,我們必須格外注意潛在的法律風險。

虛擬數字人商業應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虛擬數字人創作的作品如何確定

  • 著作權歸屬?

人工智能發展到現階段,其已經可以進行一些簡單的“創作”工作。 2019年4月,源於英國畫廊老闆梅勒的創意,由劍橋大學的專家撰寫AI算法,並在Engineered Arts的聯合製作下,創生了世界上首位“超現實”AI藝術家艾達。其是以Mesmer為骨架構建出的一個年輕女人的形象,該機器人全身以矽膠和3D打印、機械組合而成。

艾達可以在45分鐘內完成一項藝術創作,每份作品都是獨一無二的,算法創建的路徑會在事後刪除,因此無法複製。艾達的算法中包含不同的人工智能和計算機程序以及對應的輸入數據庫,這也意味著艾達不僅能像傳統的藝術家那樣不斷精進作品,還可以同時掌握幾種不同的風格筆法。

那麼,人工智能所創造的作品,到底誰享有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又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因此,享有著作權的前提是具有適格的法律主體資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AI也好、虛擬數字人也好,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內尚未取得法律主體地位。

因此,虛擬數字人不能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事實上虛擬數字人本身即被視為一個“作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此類作品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屬於創作原作品(創造虛擬數字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另外,在考慮虛擬數字人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屬之前,我們還需考慮,是否所有的虛擬數字人作品都能被視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同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對作品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

可見,需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 獨創性。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能表現自己思想和感情的智力成果,沒有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即可。

  2. 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作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和物質性,並存在於現實空間中可被人直接感知。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客體),是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集合而成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附著於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式固定、記錄下來,並且可以被大量複製。

  3. 作品不違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典型的如淫穢色情類作品,因違反我國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不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認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因此,虛擬數字人創作的作品,在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體現,其著作權由創造虛擬數字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

使用他人形象創造虛擬數字人

  • 存在法律風險

在今年江蘇衛視的跨年晚會上,某當紅明星與已故歌手鄧麗君合作了《大魚海棠》、《小城故事》等三首曲目。本次重現鄧麗君的虛擬數字人形象,是採用了類似於vtuber虛擬合成技術。

類似的虛擬數字人演唱會已經屢見不鮮,成為粉絲經濟的新推手。那麼,創造並錨定真人形象的虛擬數字人,並將其用於商業活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此類虛擬數字人的創造需要使用真人的肖像、聲音、姓名等素材。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因此,創造錨定真人的虛擬數字人需要獲得真人的同意和授權。

另外,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其客體,而人格利益具有非財產性。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因此,創造虛擬數字人所涉及的肖像權、身體權、姓名權等人格權不能以任何有償或無償的形式轉讓。

颯姐團隊認為,《民法典》並不禁止自然人、法人處分自己所具有的部分人格權,例如肖像權、姓名權等只要該處分行為不屬於對自身人格權的放棄、轉讓或繼承,且不違背社會一般公序良俗,就是為法律所容忍且受到保護的處分行為。

但另一些與人身關係密不可分且關乎個人尊嚴的特殊人格權則不能任意處分,例如生命權、隱私權等。同時,由於人格權並非財產性權利,法律不鼓勵自然人和法人組織以自己的人格權牟利,因此,有償許可他人創造自己的虛擬數字人有可能會被視為《民法典》所禁止的轉讓人格權的行為,從而產生合同條款無效等法律後果。

因此,颯姐團隊認為,在同意許可他人利用自身人格權創造自身虛擬數字人時,應當是無償的。

另外,由於虛擬數字人與真人的外表極為相似,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出行為、發表言論,這就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甚至憲法權利的法律風險。

試想,即使真人同意創造自己的虛擬數字人,虛擬數字人在存續期間所做出的行為和發表的言論也並不在真人的控制範圍內。一旦虛擬數字人的使用者、運營者和管理者使用其作出了違背真人授權者的意志的言論或行為,極有可能面臨侵犯他人人格權的法律風險。

最後,如果是已經去世的人,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代為同意他人使用其姓名、肖像、聲音等創造虛擬數字人,在實踐中存在非常大的法律爭議的。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並沒有規定死者的近親屬可以處分死者的人格權,且人格權作為與自然人聯繫最密切的權利,原則上僅有本人可以對自身的人格權作出一定的處分行為。 《民法典》僅賦予其近親屬在死者的人格權遭受侵害之時代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

寫在最後

元宇宙中的虛擬數字人作為一種與真人非常相似的科技產物,在商業應用中需要十分謹慎和小心,稍有不慎就有引發法律風險、倫理風險的可能。古往今來,從未有任何自然和人造事物能像虛擬數字人一樣與真實的我們如此相似,因此,在充分利用其經濟價值時,也應當積極探討科技對倫理道德的挑戰和改變。歸根結底,科技發展的目的應當是造福於人。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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