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銀行函證試點工作的通知

有關中央企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業務,提升審計質量和效率,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在部分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銀行函證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範圍和時間

積極推進銀行函證業務的規範化、集約化、數字化,加強函證過程控制,切實解決個別函證不實、效率不高等問題。推動銀行函證業務在實現規範化和集約化的基礎上,逐步向數字化函證過渡。

試點範圍包括中央企業所屬32家境內上市公司(以下簡稱試點上市公司,不包括其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為試點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報審計服務的7家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試點會計師事務所),為試點上市公司開立賬戶並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具備試點基礎的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銀行函證第三方數字平台(以下簡稱函證平台)。參與此次試點工作的單位名單見附件。

試點時間為2022年1月至4月,即上市公司2021年年報審計期間。

二、試點內容

(一)推動落實銀行函證業務規範化。

試點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守審計準則、《財政部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及《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財辦會〔2020〕21號)規定的有關要求,按照規範的函證格式和程序開展銀行函證業務,加強函證過程控制。

試點銀行應根據財會〔2020〕12號和財辦會〔2020〕21號文件的有關要求,按照規範的函證格式、程序要求,接收與處理試點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銀行函證,並統一規範本行的回函格式。

(二)有序推進銀行函證業務集約化。

試點會計師事務所、試點銀行應分別整合內部函證申請和回函業務,集中開展銀行函證工作,保障函證質量,防範舞弊風險。

試點會計師事務所應提升一體化管理水平,在試點上市公司2021年年報審計期間,由總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指定處理函證的專門機構統一、集中處理函證業務。試點會計師事務所應在發出詢證函之前,與試點銀行做好協調、對接工作。

試點銀行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試點會計師事務所銀行函證工作流程、集中回函的分行和回函方式(電子或紙質)、受理部門、聯繫方式等信息。試點銀行應在工作人員配備、內部流程優化等方面為試點提供充分保障。

(三)積極探索銀行函證業務數字化。

利用區塊鍊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函證數字化轉型工作,加快銀行函證數字平台建設,提升函證工作效率效果。

具備電子化回函條件的試點銀行應在試點上市公司對銀行函證授權確認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函。電子化回函與紙質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證明力。對於14個徵詢項目中電子回函未覆蓋的項目,試點銀行應提供該項目的紙質回函且不額外收取費用(電子回函與紙質回函合計收取一份費用)。

對已實現電子化回函的試點銀行,試點會計師事務所應採取電子化方式開展函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審計檔案相關規定妥善保存電子回函。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對接入函證平台的試點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身份認證,並對函證平台進行身份認證。

試點上市公司應積極支持銀行函證工作,加強與開戶行協調,保障和配合開戶行做好集中回函、電子化回函工作。對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電子函證請求,上市公司應及時(一般應於收到請求3個工作日內)予以授權確認。

鼓勵條件成熟的函證平台參照國家統一的業務標準、數據標準、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等進行開發設計和運營;應堅持開放兼容,既要滿足大型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需求,也要充分考慮中小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化水平,兼容系統直連、數據交互、在線填寫等多種函證數字化方式;應在試點基礎上做好平台擴容和穩定性測試。函證平台對函證數據在平台傳輸、存儲環節的安全性、準確性負責。

三、組織實施

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將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技術問題,切實推動提升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字化水平。試點結束後,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完善機制,為下一步全面推廣銀行函證規範化、集約化、數字化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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