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GameFi中的合規風險:境內、境外雙重視角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應用,GameFi顯然具有跨境性特徵。因此,鏈遊的參與方必須考慮來自境內、境外的雙重風險。

淺談GameFi中的合規風險(上)——境內、境外雙重視角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儘管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均未明確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但我們無法輕易做出鏈遊團隊不會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判斷,畢竟仍然存在監管機構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作出相反判斷的可能。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1]以及2011年1月8日發布並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2],如果鏈遊團隊未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開展經營活動,則屬於實施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具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構成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

根據2021年1月26日發布,並於2021年5月1日實施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此外,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3]明確規定,以從事虛擬貨幣業務名義吸收資金,可能屬非法集資。

構成行政處罰下的非法集資需要符合三項要件:

(1)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924通知已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故鏈遊團隊開展遊戲幣與ETH的兌換,或者遊戲幣與法幣的兌換服務,均屬違規行為;

(2)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若鏈遊團隊以“獲取收益”作為宣傳手段,誘使玩家參與,則可能被認定符合此項要件;

(3)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只要鏈遊團隊通過互聯網、電視、郵件等方式,宣傳並邀請玩家加入遊戲,則很有可能觸發此項條件。

在法律後果方面,根據《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鏈遊團隊滿足前述三項要件,則存在構成非法集資的行政違法風險。如果鏈遊團隊符合2010年12月13日發布,並於2011年1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要件,擾亂金融秩序的,還存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風險。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風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非法集資需要符合三項要件: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四條[4],如果鏈遊團隊並未實際開展鏈遊業務,僅以鏈遊概念騙取玩家參與,則符合此項要件;

(2)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如果鏈遊團隊在符合非法集資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誘使玩家參與遊戲並投入資金,實際卻並未履行前述承諾,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此項要件;

(3)數額較大。根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因此,如果鏈遊團隊滿足前述三項要件,則存在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風險。

GameFi的境外合規風險

構成龐氏騙局的風險

鏈游資產具有自治性、可交易性、可增值性特徵。由於信息偏差,鏈游資產極易成為龐氏騙局(Ponzi scheme)的溫床。

龐氏騙局是非法性質的金融詐騙手法,源於20世紀初美國發生的著名案例。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成立一個空殼公司,並引誘投資者投資,同時將後期投資者的資金用於支付早期投資者的利息。時至今日,龐氏騙局的各種變體(資金盤、老鼠會)依舊存在金融市場中。[5]

構成洗錢犯罪的風險

在KYC(know-your-customer,即“了解客戶”)與AML(Anti-Money Laundering,即“反洗錢”)合規方面,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即“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於2019年6月21日公佈《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指導方針》(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將虛擬貨幣交易所、虛擬貨幣錢包供應商以及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幣發行”)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納入監管範圍。 FATF要求前述公司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以預防洗錢行為。

虛擬貨幣的監管不便,可能導致GameFi成為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國際針對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監管正在加強,鏈遊團隊更需關注並遵守監管機關的合規性要求。

知識產權相關風險

作為新興事物,NFT的知識產權的問題在多個司法區域尚沒有確定結論。很多NFT項目在設計之初並未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合規風險。在某些國家侵犯知識產權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Gamefi中的NFT設計必須考慮相應適用法規的風險。

民事管轄權爭議所致風險

由於GameFi的去中心化、無物理存儲介質特徵,一旦發生爭議,可能無法確定該爭議應由哪國管轄。由於各國對於賭博、遊戲時間、數據保護、金融監管措施、網絡安全、未成年人保護等規定有所區別,如果管轄權無法確定,則法律適用問題亦無法解決。

有鑑於此,可以通過網站上的協議約定民事管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和刑事管轄不得通過協議規避。換言之,必須考慮到所涉司法區域的合規風險。

跨境鏈遊的刑事風險

對於刑事案件,多數國家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為輔。而涉及鏈遊的跨境犯罪問題,各國紛紛採屬人主義,以實現“長臂管轄”。

以香港比特幣期貨交易所BitMEX為例。 2021年,FinCEN與CFTC(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即“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指控BitMEX交易所(註冊於塞舌爾)允許非法交易和違反反洗錢規定。最終,BitMEX支付1億美元,與FinCEN、CFTC達成和解。

此外,2017年,BTC-E交易所(註冊於倫敦)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被處以1.1億美元罰款,並被美國執法機構查封。

前述案件表明,因受刑事案件屬人主義管轄權約束,鏈遊團隊須關注用戶國籍,以避免刑事風險。

發行島代幣(DAO tokens)的風險

如果鏈遊團隊在遊戲中發行島代幣,則可能涉及證券監管相關問題。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於2017年7月25日發布的《根據〈證券交易法(1934)〉第21(a)條的調查報告:島》[6]的規定,島代幣屬於證券,相關主體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

具體而言,因下述原因,SEC認為島代幣屬於證券:

(1)證券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利用分佈式記賬技術的虛擬組織或融資實體;[7]

(2)島中的投資者投資了金錢;[8]

(3)有合理的預期收益;[9]

(4)前述收益源於他人的管理成果。[10]

貨幣傳輸人(Money Transmitters)所涉風險

根據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局(以下簡稱FinCEN)發布的《關於管理、兌換或使用虛擬貨幣自然人的規定》[11],由於可兌換(convertible)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功能類似,提供相關貨幣傳輸服務的主體(貨幣傳輸人)會受到《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和《貨幣傳輸法》(money transmitter laws)的約束。[12]

所謂貨幣傳輸服務,是指從某個自然人處取得作為貨幣替代物的貨幣、資金或者其他財物,並通過任意方式,將前述替代物運輸至其他地點或自然人處。[13]如果鏈遊團隊符合前述條件,則可能屬於貨幣傳輸人。

總結

SEC多次就Defi以及Gamefi的風險提出警告,譬如SEC曾警告玩家謹慎參與鏈遊。 SEC指出,此類游戲玩家的電子錢包更易遭受黑客攻擊,玩家本身也須承擔較大經濟損失風險。而在合規問題上,SEC要求數字交易所必須確保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以及升值潛力。

在鏈遊中,加密貨幣作為法幣與遊戲道具的轉換紐帶,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問題尚存爭議。在傳統金融法視野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承認,可能影響國家貨幣主權的行使,這是許多國家對加密貨幣實施強監管甚至禁止措施(如我國)的主要原因。

Gamefi作為區塊鏈新的模式正在成為媒體中的熱點,創業團隊不能只看到其商業前景而忽視相關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任何創新必須在合規的前提之下進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商業模式創新尤其需要重視整體合規。

參考資料

【參考網絡資料】

[1]韓聯社:《自2022年起韓國將對虛擬貨幣徵稅》,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j/202102/20210203040055.shtml,2022年1月14日最新訪問。

[2]欒蕾:《基於MFC龐氏騙局的問題研究》,《北方經貿》2019年第8期,第56頁。

[3]區塊鏈日報:《內蒙古、四川整頓虛擬貨幣挖礦美韓澳推進加密貨幣徵稅》,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60b394158e9f0979d9096eb4&ivk_sa=1024105d,2022年1月14日最新訪問。

[4]Charles To, Holly Tang:GameFi and related Legal Issues,Elanlan律所,https://www.ellalan.com/news/the-legal-issues-behind-the-popular-blockchain-concept-of-gamefi/,2022年1月8日最新訪問。

[5]Rick Delaney: What is GameFi? An introduction to play-to-earn and blockchain games, OKEX網站,https://www.okex.com/academy/en/play-to-earn-gamefi-explained/,2022年1月13日最新訪問。

[6]Sean Rach(非營利性區塊鏈金融平台hi的聯合創始人):What Is GameFi?,coinmarketcap網站,https://coinmarketcap.com/alexandria/glossary/gamefi,2022年1月13日最新訪問。

[7]What’s the Play to-Earn Business Model?, playtoearn網站,https://www.playtoearn.online/whats-the-play-to-earn-business-model/,2022年1月14日最新訪問。

【參考規則文本】

[1]FinCEN: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Persons Administering, Exchanging, or Using Virtual Currencies, https://www.fincen.gov/resources/statutes-regulations/guidance/application-fincens-regulations-persons-administering,2022年1月8日最新訪問。

[2]SEC: ICO相關指南,https://www.sec.gov/ICO,2022年1月8日最新訪問。

[3]SEC: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 https://www.sec.gov/litigation/investreport/34-81207.pdf,2022年1月8日最新訪問。

[4]SEC: Statement on Potentially Unlawful Online Platforms for Trading Digital Assets, 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enforcement-tm-statement-potentially-unlawful-online-platforms-trading,2022年1月8日最新訪問。

註釋: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3]《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諮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4]《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5]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BE%90%E6%B0%8F%E9%A8%99%E5%B1%80

[6]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 https://www.sec.gov/litigation/investreport/34-81207.pdf

[7]Founda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Securities Laws Apply to Virtual Organizations or Capital Raising Entities Making Use of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8]Investors in The DAO Invested Money。

[9]With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10]Derived from the Managerial Efforts of Others。

[11]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Persons Administering, Exchanging, or Using Virtual Currencies, https://www.fincen.gov/resources/statutes-regulations/guidance/application-fincens-regulations-persons-administering

[12]《自2022年起韓國將對虛擬貨幣徵稅》,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j/202102/20210203040055.shtml

[13]原文為:The term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 means “the acceptance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from one person and the transmission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to another location or person by any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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