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光
“元宇宙”與NFT,兩個聽起來都有些玄乎的投資理念。不同的是,NFT已經開始掙錢了。眼下,NFT似乎比元宇宙實在。
NFT是Non-Fungible Tokens,中文常譯為“不可同質化代幣”或“不可替代代幣”。它是一項區塊鏈技術,也因而生成了一套規則,集合了各種對以往互聯網規則、藝術品交易原則的顛覆。
NFT打破了互聯網的“共享原則”。在互聯網平台上,層級被打破、他人財產被“拿來”,諸多內容被眾人零成本共享。這樣,普及信息、知識、藝術、技術就不再有門檻……創造了這些信息、知識、藝術、技術的創作者分成了兩派,不愛錢的樂得有好口碑;愛錢的自然憤怒得表示被盜版了。因而,互聯網共享經濟多少有點難做,視頻網站會員漲價是遲早的事兒;共享的實體經濟裡只有充電寶盈利。
互聯網發展半個多世紀以來,也算是“步入中年”,因而形成像NFT這樣的規則導向的技術體系,是自然而然的事。這就好比十幾歲聽嘻哈還覺得不過癮,50歲聽巴赫感覺好太平。十幾歲不冒進、五十歲不平和的人,多少是反常的。
NFT的規則,是對“海盜”的約束,是對“共享”設立門檻。就其流程而言,它首先做到了確權——就是明確了海盜最視而不見的“版權”歸誰。 A第一個在網上發布了作品,B第二個在這件作品上做了修改,C又聯合了B,進行了第三輪加工——這些痕跡都會留在網上抹不去。打個比方,這就好比早年一張照片放上網,其用什麼牌子的相機、什麼型號的鏡頭、何時拍攝的、光圈等技術參數等,都一目了然且不可更改。這一互聯網技術的運用,就是為作品留痕,而作家手稿、畫家草稿等早就被歷史湮沒不可查,所以才有各種原作者打官司。這個確權過程,就體現了創作者及其創作軌蹟的“不可替代”。
確權,是版權生意亦即文創產業盈利的根本。創意,是文藝作品的靈感。創意不成為版權,文藝作品就無法成為產品,不能成為產品,就是白辛苦。再打個比方,電影最初拍攝在膠片上,膠片纏繞成一個膠片盤,就是“拷貝”,音譯自英語Copy——此時是名詞。當電影故事成為膠片拷貝,就可以復制(Copy的動詞就是“複製”),一旦被複製,就可以數一數賣掉幾個,所以電影成為產業是基於其可以“賣拷貝”。至於版權的英語,就是“Copyright”,就是出自“拷貝的權利”。因而,無形的創意必須成為可供複製的內容,才能形成文化產業。這就是常被簡稱為“文創產業”的文化創意產業掙錢的根本。這也是日本動漫產業發達的根本原因——簡言之,卡通形象就是一幅畫,可以貼在各類商品上,12元成本的杯子因為貼上卡通頭像可以賣到22元,這其中10元的差價就是文化附加值,10元中的若干百分比,就是創作這個頭像的畫家的版權收益。
現在青年藝術家通常都進行互聯網創作——各種紙筆全都替換為電腦,故而創作的軌跡在網上有跡可循,這就明確了一件作品即便被身處地球兩頭的藝術家創作也說得清時間、地點、改了幾次。所以,若有版權收益,誰佔百分之多少也不需要吵架了。
對於創作者而言,NFT很好地保護了他們的勞動成果——不被“海盜”零成本分享給別人。對於買家而言,也好處多多。
買家不再僅有“獨一份”的選擇。以往的藝術作品都標榜“唯一”,故而“珍稀”,所以“價高”。那麼只有一個巨有錢買家獨樂樂地買回家去珍藏,其他人只能看看這幅藝術品的畫冊、明信片等文創產品。 NFT在確權之後,可以設定把一張畫分8000份至10000份的數字拷貝——亦即可以通過技術加密手段,讓8000至10000人把這幅畫作的高清版下載到自己電腦裡,細細欣賞。而且,目前國內最常見的單價是19.9元——重在普及和參與,所以很容易擁有。甚而,回家自己把它打印成複製品,掛在牆上,可以亂真——當然是相對繪製材質不那麼有顆粒感的卡通、動漫或後現代作品,這樣的質感看不出與原作的不同。因為19.9元一份買回的數字版權,是一種擁有藝術品部分版權的“代金券、象徵”——亦即Token的具體內涵,就好比是遊戲機房的代幣。
版權的特徵是規定了時間、地域、使用範圍等,且技術確保了有“代幣”,因而,也具有“股票”“期貨”的屬性。這就使得NFT在經濟收益上除了第一道10000份的收益之外,還可以融入金融市場。國外NFT的交易,直接與虛擬貨幣掛鉤,故而時常捲入金融遊戲,有聳人聽聞的交易額。毫無疑問,此時,NFT的版權保護屬性已經轉化成可交易的“股票”“期貨”了。
對資本的渴望是全人類的通病,這也是NFT和元宇宙為何如此風靡海外,但是大家多少有點雲裡霧裡的根本原因。 NFT增加了文化消費的方式,但是,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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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