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系列二:為什麼說NFT技術是元宇宙發展的基礎?

紐約時報專欄作家Ezra Klein曾提出這樣一個觀點:目前的互聯網尤其缺少的是驗證“身份”、“所有權”和“真實性” 。

正是這些東西使創作者有可能因為他們的作品而獲得報酬。

2017 年,憑藉CryptoKitties 熱潮攀登高峰,NFT 領域開創了一種全新的方式。到2021年,NFT更是火遍全球,一個頭像賣到天價,國內外從巨頭公司到明星富豪紛紛入局進行NFT行業參與投融資活動,國內NFT數字藏品一級市場也被陸續打開。隨著元宇宙的興起和元宇宙地產的炒作熱潮,NFT的確權屬性有待在元宇宙中發揮更大的價值。

下面讓我們一起探究NFT的確權屬性、元宇宙的虛擬資產需要明確權屬、NFT面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表現。

NFT的確權屬性

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質化代幣,通常是指開發者在以太坊平台上根據ERC721標準/協議所發行的代幣。與NFT對應的FT,即同質化代幣,虛擬貨幣中的大多數代幣都是屬於同質化代幣,及同類代幣之間沒有差別,是可以互換的,就像同樣的一塊錢沒有任何價值差異一樣,其類似於物權法中的種類物。而NFT,非同質化代幣,則類似於物權法中的特定物,NFT的特徵主要體現便是唯一性、可溯源、不可分割等。

正是由於NFT的這些特徵,其主要作用便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來給數字資產發行特定編號和證書,用於表示數字資產的唯一加密令牌,就類似於虛擬世界中數字資產的權屬證書和身份證明,以此證明該數字資產的唯一歸屬權。目前主要應用於遊戲、藝術品、收藏品、虛擬資產、身份特徵、數字音樂、數字證書等領域。

圖1:NFT作品 來源:OpenSea

元宇宙的虛擬資產需明確權屬

當前的元宇宙是一個利用多種技術建立的,一個共同的數字虛擬世界。針對元宇宙的合規性問題,作為互聯網世界的一部分。

元宇宙首先需要遵守所在國針對互聯網的所有現行法律。

其次,在元宇宙的數字資產應用、民刑事法律適用及金融合規等方面,元宇宙還需要充分合規。在數字資產應用方面,對於具有商品屬性的數字資產,一旦具備金融投資屬性,就可能違法相關的金融管制政策,如數字貨幣的支付功能可能會形成僅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才用貨幣屬性,如將代幣作為權屬憑證進行投資可能會被納入某些國家的證券法管轄範圍。故而在元宇宙的商業模式設計之處,就需要考慮其產品的商品化和金融化屬性,而以去金融化的模式可能更有符合合規要求。

在民刑事法律適用問題上,元宇宙內的行為是否可以用《民法典》來規制依然是個問題,其中產生的數字資產法律屬性問題還尚未明確,如用戶的個人數字資產受到侵害,現行法律是否可以管轄,司法是否可以化解虛擬世界糾紛,這可能依賴於各個元宇宙經營方先行製定一套自有的虛擬世界“法律規則”。

而NFT的確權技術對於元宇宙的發展至關重要。 NFT作為一個分佈式數據憑證技術,將是在元宇宙內代表所有資產和事件的最佳底層技術。通常而言,NFT生在一個前端、開放、共治的區塊鏈上,相比生在後台封閉的數據庫來說,具有更大的互操作性和透明性。 NFT通過唯一加密令牌來為數字資產確定權屬,並可以根據多權限設定允許不同元宇宙系統接入、跨平台流轉和關聯第三方數據。通過NFT出售藝術資產可以預防侵權,包括資產上鍊和資產的數字化,可以通過NFT確權,數字資產的交易流轉方便。

元宇宙中搭建的各類數字平台,私人虛擬資產,需要可靠的技術將其權屬固化,正如真實世界的產權法一般,NFT技術帶來的是虛擬世界的“Code is law”。只有將NFT的的確權屬性充分發揮,元宇宙的可持續性才得以可能。

法律問題及風險表現

NFT對應的權利證書,不是種類物,通常不會承擔貨幣職能。我國NFT的發展目前還大多停留在一級市場,這也是為了防止二級交易市場帶來的炒作、投機風險,降低其可能從刑事問題衍化到金融風險外溢的風險。

但是,當前NFT的發展依然面臨一些法律問題及風險,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於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理論上而言,任何掌握了NFT技術的人都可以在開放的網絡來鑄造NFT產品,但這會導致嚴重的圈錢現象。在未經原權利人許可,擅自發行NFT的行為更可能構成對原作品權利人的侵權。

第二,關於NFT產品仿冒問題。任何新興事物在發展初始都可能面臨一些被抄襲和山寨的問題,NFT也不例外。如在NFT市場熱度極高的“無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簡稱“BAYC”),在其爆火的時候,OpenSea 上迅速冒出了兩個有些離譜的仿冒品:PHAYC 和PAYC。這種仿冒品在法律上如何解決,這是NFT行業發展需要考慮的問題。

圖2:BAYC作品,來源:OpenSea

第三,NFT是非同質化代幣,不可分割,但是有很多區塊鏈上的協議,去中心化的ERC20協議對應名畫,迎合小投資人購買碎片,非同質化代幣變成同質化代幣,和比特幣這類同質化代幣似乎沒有了區別。金融監管對其會有顧慮,這種現像也可能引發ICO非法集資、炒作風險等,儘管阿里等大型平台只在聯盟鏈上銷售NFT產品,但也有很多投資人銷售的是JPG文本。從聯盟鏈上到公鏈,如何避免從非同質化到同質化,亦是需要從業者和法律界人士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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