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系列(五):數字貨幣如何在元宇宙中發揮優勢?

摘要:

元宇宙作為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將深刻改變人類社會的運行模式和存在形態,人類將在元宇宙虛擬空間中進行各類社會活動。元宇宙將物理世界映射到虛擬空間之中,並將虛擬空間發生的行為與現實物理世界產生映射,自然人在虛擬世界的交易行為造成的盈虧變化也將直接反應在現實世界中該自然人的財富增減。貨幣作為現實世界中的價值交換工具,在元宇宙空間中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貨幣的形式經歷了從實物、金屬貨幣、信用貨幣,再到數字貨幣的發展階段。數字貨幣可以概括的分為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數字貨幣,自2008年比特幣誕生以來,有不少擁護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發行可有效解決因國家壟斷導致的通貨膨脹等問題,但由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發行在現實世界中尚且存在客觀障礙,本文僅就元宇宙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問題展開討論。

(一) 發行數字人民幣對元宇宙空間的價值

在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即數字人民幣,是指由人民銀行發行,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係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和硬幣等價,並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數字貨幣的出現一定程度能夠降低交易成本,緩解貿易摩擦帶來的國際貨幣體系的不穩定,理想中的法定數字貨幣具備不可重複花費性、不可偽造性、可控匿名性、可傳遞性、公平性等諸多屬性。數字人民的發行將與世界各國的法定數字貨幣、現鈔、電子貨幣等形成競爭,構建安全高效的法定數字貨幣體係並映射虛擬世界,將為佈局元宇宙空間發展帶來重大價值。

元宇宙下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價值體主要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第一,數字人民幣或將補足支付體系運行缺陷,為元宇宙空間數字人民幣交易安全和貨幣監管奠基。現實世界中,由於現鈔的支付功能存在局限性,央行不得不讓渡部分權利給私人機構,由其提供補充的支付功能,但是這種權利讓渡使得社會支付鏈條不斷延長,同時現行監管措施又無法適配支付鏈條中產生的多元化風險,繼而會造成隱私保護成本增加、支付信息安全等問題。數字人民幣具備的發行成本低、可傳遞性、可控匿名性、可追踪性等特點不僅能在支付功能性上不足原有支付體系的缺陷,更能在技術監管層面實現飛躍,有助於及時發現交易異常、增加支付透明度、減輕央行對貨幣控制監管壓力。若數字人民幣在元宇宙空間得以推行,亦可因其發行成本低、支付功能強、安全係數高等作為先發優勢吸引全球用戶,提高用戶量,使其成為全球範圍內廣泛貿易流通的支付工具,並映射於現實世界中,增強人民幣的全球影響力。

第二,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或將削弱美元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為我國對元宇宙空間規則制定提供契機。現實世界中,在世界範圍內,美元被用作價值儲存手段、計價單位和交換媒介,美國以此維持其強大的經濟和地緣政治地位,例如,美國曾利用其美元霸權地位,在經濟危機時,通過超發貨幣等量化寬鬆的政策,稀釋本國債務、收割他國財富。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貿易大國,若能抓住機遇,利用數字人民幣發行的先發優勢在元宇宙空間中占得先機,制定出與世界各國交換數字人民幣的協議和機制,建立穩定的交易平台,或將幫助世界各國降低美國主導地位下對其金融體系和世界金融管道的控制,為我國在元宇宙空間規則的製定贏得更多的話語權。

第三,數字人民幣元宇宙空間的發行或將穩固我國的貨幣控制力。現實世界中,數字人民幣是基於法律授權央行向社會發行的在發行國內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償能力的支付工具和價值憑證,因元宇宙空間是現實世界一比一映射的虛擬世界,在該虛擬世界中若無對應的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或讓渡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權,將極大影響央行對我國貨幣的控制力。

第四,數字人民幣元宇宙空間的發行或將維護我國網絡空間安全。數字人民幣基於區塊鏈上運行的底層技術打造,發行、流轉、結算等全流程中伴生了包括資金信息、交易主體信息等寶貴的數據,數據作為元宇宙空間中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數據安全將直接影響國家的網絡空間安全。若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權力外流,導致伴生的數據信息外流,將引發系列數據安全問題,繼而影響我國網絡空間安全。

(二) 元宇宙下數字人民幣發行面臨的法律挑戰

第一,元宇宙下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可能引起壟斷問題。一方面,央行作為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機構在我國境內處於壟斷地位,相較於境外數字貨幣交易所發行百花齊放,競爭對手的缺失可能使其在市場經驗、技術力量等方面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也排擠了具備競爭性的其他機構同台競爭,限制了數字貨幣發展和創新。

另一方面,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技術框架複雜,雲計算、區塊鍊等技術的多元化運用,都揭示出其海量並發交易的處理背後是龐大數據的高頻密集處理,而央行的對於該等數據的收集使用是源於我國法律的授權。但是,在元宇宙場景下,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對象將不再限定於中國境內,而要面向元宇宙中所有單位成員且發行體量將進一步劇增,牽涉的數據量也會同步遞增。在這種前提下,數據壟斷問題將不再是單一國家內部的法律問題,而會擴大至全球範圍,任何一個國家都有可能在元宇宙空間中適用本國法律對涉嫌數據壟斷的行為進行管制,屆時,央行作為發幣主體,可能無可避免的面臨全新的法律問題,例如,2020年12月歐盟發布數字服務法草案,要求部分覆蓋受眾廣、社會風險強的數據平台設立風險管理制度和外部審計製度,一旦央行在元宇宙空間下,與元宇宙空間中歐盟成員數據往來發生糾紛,該成員援引歐盟法律,將央行解釋為巨型數據平台,要求對其進行外部審計,顯然後果是無法預計的。

第二,元宇宙下數字人民幣發行映射現實世界中可能帶來跨境合規風險。利用數字人民幣在元宇宙空間中搭建新支付體系,錯位拓寬人民幣發展空間或許是一個新契機,但是元宇宙的建立終將映射現實世界,元宇宙中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也會面臨合規性考驗。現實世界裡,央行作為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機構,管轄權範圍原則上應該限制在我國境內,但是當元宇宙空間里數字人民幣廣泛運用於境外虛擬空間時,我國可能會面臨國內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和管轄權衝突等問題。另一方面,其他國家可能會根據本國法律對我國數字人民幣跨境產生的數據進行擴大管轄,例如,美國法中規定,在美國境內使用數字貨幣而產生的數據應由其管轄,若根據本條法律的規定,制定國內法,則會擴大美國的管轄權,繼而損害我國的貨幣主權地位。

第三,元宇宙下數字人民幣發行後可能面臨交易安全問題和隱私問題。元宇宙空間下數字人民幣在鏈上的流轉,涉及到的民事權利變更和貨幣的轉移暫無法律保護,數字人民幣的盜竊、遺失等問題的法律保護也亟待解決,現行法律可能無法解決元宇宙空間中的各交易節點的安全問題。另外,元宇宙空間下海量獲取數據的授權,以及數據索取的邊界等問題的尚無明確規定,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個人隱私洩漏等問題,且單個個體在隱私權利維權上對大數據技術侵權等行為的舉證能力較弱,個人隱私權保護在元宇宙空間下將面臨新的難題。

(三) 元宇宙下數字人民幣發行的立法建議

首先,制定元宇宙空間數據治理統一立法。元宇宙下發行數字人民幣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撐,且該發行權的授權法律制度需要元宇宙空間內各組成國成員的認同。一方面,國家層面在元宇宙空間發行數字法幣,其伴生的運營平台對於數據的大量收集和使用是否構成數據壟斷問題,需要元宇宙空間成員共同製定法律。根據歐洲的《數字市場法草案》以及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58條都提出了對大型基礎性數據平台的“守門人”職責,對於巨型數據平台的認定,一般是依據經濟價值和平台影響力。這些巨型數據平台通常缺乏競爭對手,其獨特疊加的規模經濟和網絡經濟效應使得用戶產生路徑依賴,若其無序擴張、壟斷競爭,將破壞公平競爭。

但是當國家和政府成為了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方,其背後承載的經濟價值和影響力應會遠超私人企業平台,這種前提下,制定出各國認同的數據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在公平、有序競爭的基礎上,發行元宇宙空間數字法幣,對於未來元宇宙空間貨幣體系的治理至關重要。另一方面,促進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國際協作立法。正如上文中所述,若推動數字人民幣在元宇宙空間中全球通行必須以我國數字人民幣發行機關及相關機構的數據依據所在國法律進行公開為前提,這必然會造成數據安全和隱私權保護成為核心問題。通過國內和國際立法,對元宇宙空間中數據使用和隱私保護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與清單式承諾,在確保境內相關金融機構合理使用數據的前提下,建構數據跨境流通統一的國際安全協議和監管標准或許有助於化解元宇宙貨幣體系構建與數據安全的矛盾。

其次,制定關於數字貨幣的專門法律。一方面,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涉及的法律問題龐雜,需要專門立法。 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專門團隊,開始對數字貨幣發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等問題進行專項研究。 2020年10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意見稿19條中提及人民幣包括實物和數字形式。 2021年7月,中國中國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組發布《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闡明了人民銀行在數字人民幣研發上的基本立場。但是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與傳統紙幣截然不同,其中涉及的央行、運營機構、參與機構、用戶等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相關法律問題,以及數字人民幣依託的數字人民幣錢包的法律屬性等問題需通過進一步立法明確。

另一方面,私人數字貨幣亦需要專門法律規制。在元宇宙的情境下,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將映射到虛擬世界之中,但是目前各國對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流通使用在法律上存在極大差異,例如,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數字代幣在境內的發行,但日本等國卻允許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作為金融支付手段,另外,今年三月,俄羅斯也宣布考慮接受比特幣支付原油和天然氣。

在元宇宙空間下,私人數字貨幣合法性是繞不開的議題,若隨著虛擬世界不斷發展,私人數字貨幣逐漸演化成元宇宙空間一種主流的支付結算方式,則必然會投射在現實中,影響我國現行關於數字代幣的法律政策,因此需要通過先行立法將跨國家、跨空間範圍內的私人數字貨幣差異性作出安排。

本文作者:劉磊

經濟法學碩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進典型,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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