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DAO 效率低下的原因及待考慮因素

理性對待DAO,避免陷入DAO 的效率陷阱和漏洞。

原文標題:《DAOrayaki |引起DAO 效率低下的陷阱和待考慮因素》

撰文:Ouija

編譯:Dewei

DAO 效率低下背景

DAO 通過激勵用戶參與活動,以促進其商業目標;同時它使個人能夠一起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信任,並保持對審查和脅迫的抵抗。

為了促進這一點,DAO 需要不同層次的複雜智能合約、組織結構和治理。因此,DAO 通常暴露在許多漏洞和低效的情況之下。 Kelsie Nabben 在她的文章「DAO 漏洞」中描繪了許多此類DAO 漏洞。一個面向計算機輔助治理的多規模DAO 生態系統映射工具。

去中心化的決策以及如何進行決策都會產生一些負面結果。例如,目前許多DAO 的特點是多票制投票的形式。多數規則導致選民妥協於最低的共同標準,反過來可能會產生次優的結果。

組織的結構也會影響決策過程;例如,MakerDAO 的「扁平」性質和缺乏等級制度可能會導致它缺乏一個共同的目標或目的。然而,通過簡單地實施等級制度不一定能補救;許多不同的因素之間存在著細微的相互作用。在MakerDAOs 最近的「加密治理第一原理」論壇帖子中可以看到關於這個話題的不同觀點。

為了更好地理解DAO 的低效率,我們一起來看下其背後的局限:

01 路徑依賴性

許多DAO 受到分叉或複制現象的影響。他們分叉/ 複製結構和流程,而不是創造或迭代特定的設計來適應自己的獨特需求。這不僅體現在治理方面,也體現在tokenomic 設計和其他任何領域。目前DAO 代幣的共同點似乎是增加DAO 代幣價值的意圖。由於這個原因,任何一個DAO 的表現都是通過價值優化來評估的,而不是在政府程序和其他領域。

價值的優先排序會擾亂代幣持有者和承包商的努力,以及他們為共同目標(前提是已經建立了一個目標)的工作。這種干擾是由短期主義導致的對價值提取的持續需求造成的。

02 監管問題

監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另一個主要限制。在2017 年「The DAO」與SEC 互動之後,SEC 發表聲明稱,聯邦安全法適用於在美國發行和出售證券的人,無論發行實體如何,無論交易中使用的價值形式如何購買或銷售,無論其分銷方式如何。目前,SEC 正試圖將Howey 測試應用於新興的數字經濟。

Howey 測試確定了一項工具是否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投資合同」的條件:「一種合同、交易或計劃,在這種合同、交易或計劃中,一個人將他的錢投資於一個共同的企業,並被引導期望完全從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中獲得利潤。」

另一個監管機構的問題是管轄權問題。根據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如果DAO 是畸形的,沒有正式的鏈外法律實體,DAO 參與者可能要為DAO 承擔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任何美國法規授權以DAO 的形式創建一個法律上獨特的實體。通過與智能合約的互動,DAO 成員結合他們的努力和資源來追求某個目標;這滿足了夥伴關係的法律定義。因此,DAO 參與者有可能要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義務和其他責任負責。

我們已經看到一些團體創建了一個基金會,該基金會經營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這個有限責任公司將是唯一對債務、義務或其他此類責任負責的一方。我們可以看到它作為一個「責任盾牌」的作用。此外,由於律師可能會分析系統和應用管轄原則,所以一直在考慮和使用法律錨。包括「The DAO」在瑞士註冊為SARL,或者Tokemak 的基金會在開曼群島註冊。

03 激勵機制的設計

人類的參與本身或通過任何有效的機器衍生品需要激勵,以克服內部和外部成員博弈治理系統的機會主義企圖。這些獎勵必須充分激勵參與者提高他們的效用,同時對DAO 的長期健康和成功有好處。

當可替換資產被利用和分配作為DAO 治理中激勵設計的主要形式時,內部和外部的行為者,不管是理性的還是其他的,都會在趨勢上試圖腐敗並為自己的目標牟利,從而損害DAO 或應用。

通過使用第三方、不可偽造的代幣、功績識別器、人物證明等,可以減少許多這些腐敗因素。

結束語

去中心化的應用程序依賴於動態治理,並受到與任何組織相同的基本原則的約束。最佳實踐、標準和框架兼容性都有待建立。當關於DAO 的效率低下時,應將上述內容與七個關鍵的基本原則一起考慮。

  • 選舉權。選舉權是參與的權利。獲得選舉權的人可以參與決策程序。它可以分為主動選舉權和被動選舉權,前者是投票權,後者是參选和當選代表的權利。

  • 帕累托效率。決策者和社區成員之間的意圖一致,不僅僅是一個選舉權和問責制的問題。帕累托效率指的是這樣一種情況:如果不使至少一個人或偏好標準變得更糟,就不能使任何個人或偏好標準變得更好。

  • 保密性。在考慮保密性時,最好首先區分保密性和匿名性。真正的保密性在去中心化的項目或協議上可能很難實現,在區塊鏈上更是如此。

  • 可驗證性。可驗證性是任何治理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確保了合法性。

它可以分為:

  • 個人可驗證性– 投票者可以審計自己的投票數據,以確保其被正確創建、存儲和統計;

  • 普遍可核查性– 每個人都可以審計所記錄的投票,並核實它們是由合格的選民推算出來的,是正確創建、存儲和統計的。

  • 責任性。一個用於暗示某些行為者有權以一套標準和價值觀來要求其他行為者,判斷他們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責任,並在這些責任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實施制裁。

  • 可持續性。可持續性與問責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對發展和參與的獎勵不考慮結果。為滿足可持續性的兩個因素而設置的激勵措施可以被認為是參與的成本,這導致了更多的貢獻、建議和選民參與。

  • 有效性。為了能夠滿足有效性,區塊鍊或協議必須能夠通過決策過程適應緊急問題,允許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根據手頭事務的緊迫性終止。快捷的決策是非常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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