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來,曾經迅速火到匪夷所思的元宇宙數字藏品行業正持續經歷斷崖式降溫。周歲即夭折,正是騰訊旗下幻核——數字藏品發售平台的命運,也給這個新興賽道澆了一頭冰水。
新聞背景
作為行業領頭羊,幻核於2021年8月2日正式上線,隸屬於騰訊PCG,是該部門的創新業務。首波商品為內地著名訪談節目《十三邀》的數碼藝術收藏品,限量300件。
2022年8月16日起,騰訊發佈公告稱幻核將停止數字藏品發行,同時所有通過其平台購買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
幻核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退出數字藏品交易服務平台(即發售平台)。自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10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至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相關部門密集出台多個文件釋放了越來越明確的監管信號——杜絕利用NFT炒作、洗錢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和財大氣粗的騰訊允許用戶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相比,並非每一個平台背後的運營企業均有實力能採取用戶退款或繼續持有的方式來體面退出。筆者經手的實際糾紛案例,已經有企業單方宣布解散,即遣散員工、斷供存儲服務器、實控人不知去向,公司處於非清算的“殭屍”狀態。
據多篇媒體和自媒體文章的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TT數藏、光藝數藏、IREAL、鏡域數藏等多個數藏平台曾曝出過“跑路”消息。
在平台停止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持有的數字藏品可能“滅失”。平台是否應該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平台是否可能面臨詐騙等刑事犯罪風險?那些費了很大功夫“秒搶”或者花重金購買“二手”的數字藏品玩家,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損失?周泰律師事務所將分別從三個不同維度,發布《NFT觀察||發售平台跑路,買家藏品“失踪”》系列文章專門闡述以上問題。
其中,《NFT觀察||發售平台跑路,買家藏品“失踪”之一平台民事責任》將圍繞數字藏品買賣交易構造、平台用戶協議對“停止服務”的責任設定以及平台協議是否能為平台提供“免責”保護展開。
數字藏品賣的是什麼?
先要準確理解數字藏品交易,它的交易客體到底是什麼?國內發行的數字藏品一般指一種限量發行的虛擬文化商品,包括數字形式的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形式,通過區塊鏈技術對其發行、購買、使用等流程進行記錄,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複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證的特徵,又稱為“數字藝術品”“虛擬數字商品”。
境內的數字藏品市場和國外的NFT交易有著較大不同,一般而言,境內的授權方沒有轉讓底層作品(此處指原作品,比如畫作、文玩)的所有權及底層作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比如著作權)。
消費者購買了數字藏品後,通常只能以學習、欣賞、研究、展示為目的,通過瀏覽、訪問、“炫耀”等方式使用,部分平台開放轉贈服務;但是境內的大部分發售方均明確約定消費者不可以將數字藏品用於商業用途。
(阿里巴巴旗下的鯨探預告數字藏品銷售信息)
消費者付款後,通常會看到一個“數字認證”頁面,包含以下信息:
(千尋數藏平台發售的數字藏品“招財魚”)
由此可見,消費者手中的數字藏品實際是由兩部分組成:底層作品虛擬化後的數字作品(存儲在某個服務器上)和區塊鏈上生成的哈希值(購買權利憑證,用於證明XXX購買了某數字藏品,該藏品發行量,上鍊時間)。其中,哈希值不可篡改地存在於中國的聯盟鏈上,僅能證明購買行為的存在,而不能替代虛擬化的作品本身。據業內人士觀察,將數字作品整體上鍊的行為極其罕見,因為對於發售平台和發行方而言,佔用空間過大、租賃服務器成本過高。
但是,當本文所述情形,即交易服務平台的運營企業停止經營、服務器租賃到期,就可能發生該存儲空間被清零,存儲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作品“滅失”的後果。
如此一來,消費者手裡僅持有哈希值(類似“發票”功能)而失去了數字作品的欣賞、展示等使用功能,相當於買了個“寂寞”。
發售平台在數字藏品買賣中,如何設定自己的責任邊界?
在探討平台方因停止服務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數字藏品銷售鏈條。其中,至少包含三個角色:底層作品知識產權的授權方,具有相關經營許可的、負責數字藏品上鍊和展示的發售平台,消費者。發售平台獲得授權方的許可在向消費者出售數字藏品的同時,會自動生成一份電子用戶服務協議,約束平台和消費者(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
雖然數字藏品屬於虛擬財產,並且《民法典》已經將虛擬財產的保護納入其範疇;但是《民法典》僅在第127條做出了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交易實踐中,和消費者相比,平台具有商業優勢,其在製定用戶服務協議的過程中,更多是從保護平台利益、減輕自身責任的角度出發。
很多發售平台會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數字藏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其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但書第三款規定“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不屬於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
如果出現了非因用戶自身原因,平台限制用戶使用或終止服務的情形,平台往往給自己設置了免責條款。筆者整理了《螞蟻鏈數字藏品平台用戶服務協議》(20220706版本)、《靈境數字藏品平台用戶協議》(20220401版本)與《千尋數藏平台用戶服務協議》(20220322版本)相關重要條款,進行了簡單的比對: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三家平台的協議無一例外地約定了平台有權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國家監管政策變化而終止服務的情形,也約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屏蔽、限制使用數字藏品的情形下,平台無責。
免責條款是否屬於“霸王條款”而無效?
平台說自己無責,是否就真的無責了呢?
這個問題要從合同條款的法律性質上理解,用戶服務協議是平檯面向所有用戶無差別的合同文本,平台單方面具有修改權限、無需與用戶協商,是典型的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盡到提示義務,第497條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1)違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或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從數字藏品交易目的角度,消費者(平台用戶)的主要權利是獲得併持有數字藏品,平台的義務並不因交付數字藏品而履行完畢,其仍應保障用戶享有正常瀏覽、展示等平台定義的使用功能。平台停止服務(清空服務器存儲空間)導致數字藏品無法展示、無法下載,雖然其在用戶協議中使用大量篇幅精心設計了免責條款,但由於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戶財產損失,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霸王條款”而無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未來發生某個消費者向平台主張賠償責任的訴訟獲得了法院支持,則會形成一個審判先例,因為同一個平台對不同的用戶提供了相同的協議版本(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則,平台將可能面臨大量用戶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
而合同條款無效的後果是使一切恢復到初始狀態,平台至少應向消費者返還此前因銷售數字藏品取得的價款。
回到文章開頭,騰訊宣布幻核停售後,所有通過其平台購買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這一“退出”措施是符合平台停止服務後應當承擔責任的基本標準。
靈境數藏平台也在用戶協議中第十章違約責任規定“ 3.本平台如出現……或在任何方面存在違約情形的,平台最大總計責任不得超過平台因銷售作為索賠標的的數字藏品而收到的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的螞蟻鏈用戶協議中“9.4我們建議您對於發表的原創內容自行進行不定期備份。您理解並同意,平台無法為您發表的內容信息提供永久存儲服務。如果您停止使用本服務或本服務被終止或取消的,我們無法向您返還或提供您發表的內容信息或相關數據”,該內容是值得借鑒的。
可以考慮在用戶協議中增設類似條款,並將針對發布原創內容的用戶的建議調整為針對購買者的建議,即“我們建議您對於購買的數字藏品內容自行進行不定期備份”。該條款設置一方面是避免了停止服務後數字藏品徹底“滅失”,另一方面是對平台自身的保護,即平台專門提示消費者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由於消費者怠於行使自身權利,平台也減輕了部分的責任。
因此,提醒發售平台的運營商應當注意三點:1)在用戶協議中,用粗體、大字顯著提示對消費者權利限制的條款;2)在實力允許範圍內,提供一個停止服務(存儲數字藏品服務器清空)的場景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案;3)最起碼應當增設專門條款提示消費者在購買後合理期限內及時備份其購買的數字藏品。
結語
綜上,筆者認為在平台停止經營導致服務器租賃到期,數字藏品“滅失”的場景下,消費者可以基於法定權利突破用戶協議的約定,向平台背後的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至於一些“跑路”的企業,消費者能否把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在民事訴訟中列為共同被告,則取決於股東是否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數字藏品平台可能存在什麼刑事風險?藏品買家應該如何維權,在國內沒有正式放開二級市場的情況下如何界定二手買家的損失金額?周泰律師事務所將在《NFT觀察||發售平台跑路,買家藏品“失踪”之二刑事風險應對》 和《之三消費者維權》和各位讀者繼續探討。
參考資料
[1]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9968320 《大廠撤退、小平台跑路數字藏品蒙眼狂奔》原創“科技先生”;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4493716345994517&wfr=spider&for=pc 《VC沒有放棄數字藏品》,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7067943180599218&wfr=spider&for=pc 《一周之內有平台主動清退,有平台被曝“跑路”,數字藏品的規範發展何時到來? 》,來源《科技日報》;
[4]https://www.sohu.com/a/579643176_114988 《平台退場、炒家被套牢、提現難頻現,數字藏品行業迎寒冬? 》,來源《新京報》 。
[5] 2022年9月4日,在2022年服貿會“世界前沿科技大會——元宇宙與數字經濟論壇”上,《數字藏品合規評價準則》正式發布。 《標準》提出,國內發行的數字藏品一般指一種限量發行的虛擬文化商品,包括數字形式的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形式,通過區塊鏈技術對其發行、購買、使用等流程進行記錄,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複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證的特徵,又稱為“數字藝術品”“虛擬數字商品”。現階段,數字藏品較為準確的定義為“數字藏品是數字出版物的一種新形態”。
[6]關於NFT數字作品的鑄造情況和交易情況的描述參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NFT侵權第一案,案號(2022)浙0192民初1008號。
[7]靈境藏品平台由靈境數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運營,2022年9月剛獲得A輪融資,投資方光雲基金是由光大控股和網易聯合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8]千尋數藏平台由上海趣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發和運營。
作者: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
來源:百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