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又現一起虛擬貨幣糾紛案件涉及金額約9000萬元

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王一然責編:徐燕燕

隨著虛擬貨幣的興起,市場上刮起了交易虛擬貨幣的熱潮。與此同時,和其相關的投資糾紛事件也頻頻發生。記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虛擬貨幣的糾紛案件,主要涉及波卡幣的投資,相關金額高達9000萬元左右。

案件要追溯至五年前。 2017年10月6日,原告趙某在群裡看到被告許某發布的消息,稱許某公司有私募渠道可以參加波卡項目權證的投資,當晚要報額度並投入相應的以太幣。隨後,趙某與朋友決定投資,向許某發送的錢包地址轉入了700個以太幣,由以太幣去投資波卡幣。

當時許某是上海分佈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分佈士”)的員工。趙某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及,許某在收到其轉入的700個以太幣後,連同自己的86個以太幣,共計786個以太幣轉入到了分佈士的錢包地址中。

隨後在2017年10月9日,趙某提及,分佈士將募集所得的2926個以太幣轉到了波卡項目中,並完成了在波卡項目平台的註冊手續。到了2020年5月27日,分佈士通過該波卡項目的投資獲得了30876.905個波卡幣,同時分佈士將獲得的波卡幣進行權益質押投資,該權益質押的投資收益率為12%/年。

2020年8月22日,按照波卡項目官方的波卡社區投票結果,同意對波卡幣進行1:100的拆分,即持有波卡幣的用戶,可以按照1:100的拆分,領取等額的新波卡幣。此次拆分後,分佈士獲得3087690.個波卡幣。由此計算,趙某認為他應當獲得738681.938個波卡幣(700/2926*3087690.5=738681.938),按當時的官網價值9087.5755萬元,但之後,趙某一直未能從許某和分佈士處獲得這筆波卡幣。

對此,許某認為,自己是分佈士的員工,介紹原告投資虛擬貨幣行為是職務行為;同時,在正當履行職務過程中,已向原告告知了風險,也向分佈士公司披露了幫朋友投資的真實情況,自己無過錯亦未獲利,不應承擔責任。

分佈士公司表示,公司從未參加波卡項目投資,我國境內不允許虛擬貨幣投資。分佈士與被許某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8月31日已經終止。許某代投行為系通過海外公司BLOCKASSET進行,係其個人行為。並且,許某在國內對外銷售、募集波卡幣的行為以及趙某與許某進行的虛擬貨幣代投和置換行為均違反法律規定,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另根據案件第三人孫某的補充,BLOCKASSET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均為Bo Shen(沈波),沈波是美國人,孫某是沈波的中國律師。孫某稱,2020年8月中旬BLOCKASSET公司確係領取到了購買的波卡幣,但由於許某當時欠沈波債務,故沈波授權孫某作為其中國律師,代為與許某交涉,要求許某結清與沈波的債務。

孫某表示,2020年9月17日許某與BLOCKASSET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之前交付的700個以太幣視為其借給BLOCKASSET公司,現雙方同意700個以太幣無息返還給許某, BLOCKASSET公司另給付給許某9萬多個波卡幣和8千多個泰達幣。協議簽訂後,許某收到BLOCKASSET公司退回的700個以太幣。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經審理認為有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017年9月,央行等七個部門曾聯合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稱,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

另外,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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