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頁Coinbase法律文件全梳理:強勢回應SEC訴訟,尋求駁回立案

原文作者:jk

原文來源:ODAILY星球日報

加密貨幣交易所 Coinbase 在其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起的訴訟中提交了一份回應文件和一份尋求駁回立案的申請,回應了監管機構對其非法經營未註冊證券交易所的指控。在這份回應文件中,Coinbase 堅稱 SEC 的指控缺乏合理性,並強調其在上市前接受了 SEC 對其業務實踐的詳盡審查。 Coinbase 的首席法律官 Paul Grewal 表示,公司從不上市證券,而且他們對代幣上市所使用的流程與 SEC 在 2021 年初的審查完全一致。這份答辯文件標誌著 Coinbase 對這場法律糾紛的正式回應,預示著一場漫長的法律戰將展開。

那麼 Coinbase 到底在這兩份法律文件裡講述了什麼呢?它是如何論證可以在平台上交易的代幣並非證券呢?本文梳理了兩份文件的主要內容。

Coinbase 對於駁回立案的申請

這篇申請由 Coinbase 直接提交給了本案法官,主要訴求是直接駁回起訴的案件。在簡要介紹了 SEC 對於 Coinbase 的核心指控和四大目標:認為 Coinbase 從事現貨和機構交易、證券經紀、錢包託管和質押服務,該文件直指本案的核心,即需要認定數字貨幣和質押服務屬於“證券”才能繼續 Coinbase 是否符合指控的爭論。在文件中,Coinbase 非常簡潔明了地總結:“他們(指數字貨幣和資產)不是證券。因此,本案應當被駁回。”

在具體的邏輯論證方面,Coinbase 一方根據 Howey 一案(即形成 Howey 測試的案件)對 SEC 的指控進行了系統性的駁回。

其首先指出,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和證券法的定義,”證券”一詞包括”一種被普遍稱為’證券’的工具”,其中之一是”投資合同”。這一概念由 77 年前的 Howey 案中認定,”投資合同”是指”以投資企業為目的、通過發起人的努力獲得利潤的任何合同安排”。然而,Coinbase 平台上的交易和 Prime 服務不屬於這種類型的合同,而是資產銷售,雙方的義務在數字代幣交付以換取金錢時即被履行。與股票和其他證券不同,當這些代幣在 Coinbase 上交易時,沒有任何法定或合同權利(如分紅)與之相關。 Coinbase 上的任何購買者都不能主張超過取得代幣的權利。沒有這種持續的合同關係,SEC 的指控根本無法成立。

此外,無論 Coinbase 的購買者對其代幣市值增長有什麼額外的合同外期望,這並不是一種對利潤、資產或經營管理的要求。經典的證券可以是簡單的股份,構成對股息和企業剩餘價值的所有權;優先股,帶有利息和清算優先權;債券、票據或其他債務合同,為投資者提供固定回報,以及投資合同,其中投資者支付資金以換取對企業收益的合同性要求。但必須存在對企業的法定權益。由於 Coinbase 上的交易不涉及這種權益,它們不屬於證券範疇。

即使 SEC 提出了一個可信的主張,即此處涉及的交易是”投資合同”,”重大問題”原則也要求駁回控訴。由於國會明確承認尚未委託對加密貨幣進行監管的權力,並正在積極考慮監管結構,因此 SEC 在對這一萬億美元新興行業行使”明確的國會授權”方面缺乏權力。

同樣,對於錢包和 Coinbase 的質押服務的攻擊也站不住腳。 SEC 未能指控在錢包中可用的代幣具有投資合同的關鍵特徵,並且也沒有認定錢包功能是證券法下的“經紀人”。對於質押功能而言,由於控訴中陳述的事實表明,通過 Coinbase 的軟件進行質押的客戶既不是通過投資資金獲取企業的股份,也不會通過質押自己的代幣而面臨損失風險,而且他們所獲得的是行政而非管理服務,因此從法律上講,並不存在投資合同。

這篇申請在 Twitter 上被 Coinbase 的首席法務官 Paul Grewal 本人轉發,在 Twitter 上也獲得了大量關注。

Coinbase 對於 SEC 的案件指控的 177 頁回應文件

在這份 177 頁的回應文件中,Coinbase 逐條反駁(或承認部分事實)了 SEC 發布的起訴文件中的所有條款,並進一步提出了 SEC 起訴原因不成立的所有論點和論據。

論點 1 : 2021 年在 Coinbase 上市時經過 SEC 的全面審查,但彼時 SEC 並未提出異議

根據文件中的說法,在 2021 年 4 月 Coinbase 尋求上市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宣布 Coinbase 的註冊聲明有效,允許 Coinbase 的股票向數百萬零售和機構投資者出售。這一宣布是在“與 Coinbase 的多年討論和對 Coinbase 註冊聲明進行廣泛審查和評論的幾個月過程之後做出的”。 Coinbase 向 SEC 開放了其業務,解釋了其數字資產上市、交易和質押服務以及自託管錢包軟件等核心業務,這在當時和現在都是 Coinbase 運營的核心方面。根據其考慮”公眾利益和投資者保護”的任務,SEC 允許 Coinbase 進行公開發行,從未暗示 Coinbase 必須註冊其業務。

論點 2 :在 2021 年的上市審查時,SEC 從未認定數字資產屬於證券

Coinbase 一方提到,今年 SEC 提起的訴訟指控 Coinbase 自 2019 年以來未能註冊為全國證券交易所、經紀人和清算機構。 SEC 以這樣的指控為基礎,稱 Coinbase 在其現貨交易所上交易的 240 多種代幣中有 12 種是”證券”。在 SEC 宣佈公司註冊聲明生效時,這 12 種資產中已有 6 種在 Coinbase 上交易。但 SEC 在 2021 年並未將它們中的任何一種稱為證券。

Coinbase 緊接著在文件中說,SEC 的態度轉變不是由於自 2021 年以來 Coinbase 業務發生的實質性變化,也沒有提到任何變化。也不是由於新的信息。在其起訴書中,SEC 沒有暗示 Coinbase 在成為一家上市公司之前的多年合作討論中隱藏了任何東西。這種反轉也不是因為立法變化。國會已經考慮並繼續積極考慮多個關於數字資產的監管提案,但自 2021 年 4 月以來,沒有任何通過的法律賦予 SEC 監管數字資產交易所的權力,更不用說追溯性的規定了。整個程序上唯一的變化就是 SEC 對於其權力的立場。從法律上講,這個立場是站不住腳的,並且通過這種執法行動來斷言這個立場侵犯了正當程序和美國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論點 3 :SEC 未必有權利監管加密行業,訴訟屬於過度監管

在文件中提到,在 2021 年 5 月,Coinbase 上市幾週後,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國會作證稱,委員會缺乏對像 Coinbase 這樣的企業進行監管的法定權力。他表示,只有國會才能解決委員會官員長期以來認識到的監管空白,”因為目前交易這些加密資產的交易所沒有監管框架。” 他還強調說,”這些加密交易所沒有市場監管機構。”

在 SEC 的權力範圍內,Coinbase a的二級市場平台上交易的資產並不屬於 SEC 的權力範圍,因為與 SEC 的斷言相反,它們不是”投資合同”,因此也不是”證券”。像所有證券一樣,只有在涉及管理層對投資者俱有可執行義務的持續企業的經濟安排才能符合投資合同的定義。如果沒有這樣的義務,該合同只是一個資產銷售。

由於 Coinbase 的二級市場交易中沒有承載這樣的義務,並且 Coinbase 購買者通過這些交易獲得的價值是與所購買和交易的實物相關,而不是與生成這些實物的企業相關,因此這些交易不是證券交易。 Gensler 主席在 2021 年 5 月的證詞反映了這種理解。它呼應了 SEC 工作人員在 2018 年公開的內部討論中承認的一種基本的”監管空白”,以及 SEC 在數字資產領域權力的限制。在 SEC 最近的監管過度之前,沒有任何法院曾將”投資合同”解釋為適用於獨立的資產銷售,也不適用於賣方沒有對買方的利益經營業務的任何安排。

論點 4 :數字資產,錢包和質押功能並非證券,訴訟僅是 SEC 擴展定義的結果

與 Coinbase 的駁回案件申請相似,這份文件用相同的邏輯說明了為什麼數字資產,錢包和質押服務並非是一種證券,也不需要註冊。

Coinbase 稱,特別是在過去的一年裡,SEC 已經大幅擴展了其對投資合同的定義,因此也擴展了自己對數字資產監管的權力。它通過命令方式進行了這樣的擴展,毫無理由,並且沒有得到國會的授權。即使 Gensler 主席推進了這一議程,Coinbase 也一再尋求與該機構接觸,以了解和應對其新立場。 Coinbase 甚至在 2022 年 7 月向 SEC 提出了規則制定的請願書,以解釋委員會認為哪些資產是證券等問題。這份請願書至今未獲回應。

論點 5 :解釋權應當屬於國會,而非屬於機構

Coinbase 說明,SEC 聲稱的”證券”的問題也只限於特定類型的投資合同。儘管 SEC 的解釋可能具有某種合理性,但”重大問題原則”要求在尊重國會自行選擇如何監管”美國經濟的重要部分”的權力的前提下拒絕該解釋。這是因為法院”推定國會有意自行作出重大政策決策,而不是將這些決策留給機構”。當一個機構”聲稱在長期存在的法規中發現了自己對監管美國經濟的重要部分的新權力”時,在沒有”明確的國會授權”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接受機構的”新穎”的法律解釋,即使這種解釋是”合理的”或”可信的”。

論點 6 :即使 SEC 擁有監管權力,也需要通過正式的規則制定程序,而非一場官司

Coinbase 聲稱,即使 SEC 擁有必要的法定權力,機構對”投資合同”的新解釋也需要通過正式的規則制定程序。通過懲罰性執法行動宣布所謂的監管權力,而不是通過告知和徵求意見的規則制定程序,是違反正當程序的行為,也是機構濫用權力的行為,這本身就足以拒絕所主張的權利。

面對 SEC 對填補現有監管空白的不當權力主張,聯邦法院已經承認了 SEC 給市場參與者帶來的困惑。正如一家法院最近觀察到的那樣,”監管機構本身似乎無法就加密貨幣是可能受到 CFTC 監管的商品,還是受到證券法律監管的證券,或者是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後者,甚至無法就應該應用哪些標準來做出決定達成一致”。正如另一家法院最近問道的那樣:”從委員會的角度來看,為什麼將在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行業中具有如此深遠影響的決定交給一個單獨的聯邦地方法官是明智的呢?”

Coinbase 在後續部分寫到,SEC 選擇通過懲罰性的追溯執法行動來推動其不斷進取的議程,而不是通過通告和評論規則制定來測試其新的觀點。機構的執法權力是重要的,但並非無限制的。 SEC 在這裡的行動超出了這些界限,從而應當被認定為非法。

論點 7 :SEC 未能給 Coinbase 任何的解釋和共同合作機會,而選擇直接起訴

Coinbase 通過一個例子說明了這一點。在 Coinbase 提交申請的同一天,SEC 對 32 歲的前 Coinbase 員工及其兄弟提起了訴訟——SEC 訴 Wahi 案,指控他們以”證券”欺詐為由,利用 Coinbase 的機密信息進行前期購買 Coinbase 平台上的九種代幣。美國司法部在其平行行動中並未聲稱這些代幣是證券。但是 SEC 卻這樣做了,而且訴訟中沒有提到 Coinbase 或任何涉及的代幣的發行方或開發者。

因此,SEC 與 Coinbase 的互動並非通過任何監管程序,而是通過代理訴訟進行的,Coinbase 的資產上市決策、其廣泛的合規努力以及與 SEC 的多年互動都被留給了毫無準備、沒有同情心的罪犯(指 Wahi)來辯護,這些罪犯傷害了公司。面對被告的駁回動議以及 Coinbase 和其他提供詳細支持文件的友情當事人提出的文件,這些文件揭示了該訴訟超出了 SEC 的法定權限並違反了正當程序(Coinbase 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的基本瑕疵),SEC 在一項無賠償金、不承認不否認的和解中概括地終結了 Wahi 訴訟。這部分暗指 SEC 嘗試通過另一場完全不想幹的案件來證明 Coinbase 上交易的代幣是證券,而不給 Coinbase 任何的解釋機會。

Coinbase 認為,SEC 執法的方式是“回顧性責任”,而不是“前瞻性指導”,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其他執法行動。隨著這些行動的增加,SEC 委員 Hester Pierce 指出,“使用執法行動來告訴人們在新興行業中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她觀察到,”一次性執法行動和千篇一律的分析是行不通的”。

論點8 :Gary Gensler 的話語前後矛盾

在 2022 年 12 月,Gensler 主席告訴一位記者,他認為 SEC 擁有足夠的權力來全面監管數字資產平台。這與 Gensler 主席此前承認的國會並未授權 SEC 對數字平台進行監管的觀點直接相反。而在這 18 個月的期間,法律並未發生任何變化。然而,Gensler 先生宣布數字資產平台可以並且必須立即“前來與我們交談並註冊”。但是 Coinbase 已經與 SEC 會面數十次,並且通過規則制定向 SEC 提出了申請,正是因為目前沒有現有的規則來監管數字資產證券和數字資產交易所的註冊。 SEC 自己曾宣稱“SEC 監管的交易場所僅涉及證券”。正如一些高級 SEC 官員承認的那樣,比特幣和以太坊是商品而不是證券,因此,既交易商品又交易證券的交易所無法進行註冊。這也是為什麼 Coinbase 的上市流程旨在避免列出 SEC 可能根據其先前聲明將其指定為證券的資產之一的原因之一。

論點9 :Coinbase 一直期望合作,但卻屢次被 SEC 拒絕

根據 Coinbase 的說法,在 2022 年末和 2023 年初,Coinbase 繼續與 SEC 合作。在十多次演示和 27 次以上的電話交流中,Coinbase 向 SEC 分享了其對註冊數字資產證券交易平台可能結構的看法,以及在單一平台上交易證券和非證券的可行性。就在計劃好的會議前一天,該會議原本是為了 SEC 工作人員首次提供對 Coinbase 的實質性回應,但工作人員取消了會議,並告知 Coinbase 他們將轉而採取執法行動。

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SEC 工作人員發布了一份威爾斯通知,通知 Coinbase 工作人員打算建議委員會對公司採取執法行動。威爾斯通知是在 Coinbase 仍在向 SEC 提供文件的同時發出的,並且在工作人員只取證了兩名 Coinbase 中層員工之後。 SEC 沒有透露其針對 Coinbase 的具體指控。 Coinbase 在威爾斯通知的電話會議中直接問道:我們平台上交易的哪些資產是證券?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沒有辦法”確定具體的資產。

論點 10 :SEC 在之前第三巡迴法庭的強制令申請中模棱兩可

在 Coinbase 之前在第三巡迴法庭中提起的強制令(要求 SEC 就指控規則提出具體說明)申請一事,SEC 前後言論完全相反。 Coinbase 聲稱,強制令申請是在“面臨即將到來的執法行動,具體範圍和時間不確定,並且 SEC 對公司已經提出的為期九個月的規則制定請願仍未作出決定,更不用說就機構新的監管擴張的依據給出任何正式指導”的背景下做出的。

Coinbase 要求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命令 SEC“在記錄上說明它是否會啟動程序來確立其他人和可能很快對 Coinbase 提出指控的規則”。尋求幫助的原因很明確:SEC 正在執行新的、以前從未公開過的數字資產監管標準,這些標準與 SEC 官員先前的表態和 Coinbase 的 DPO 流程相矛盾。作為適當的行政程序和正當程序的一部分,Coinbase 有權知道 SEC 聲稱其新發現的廣泛權限的依據,或者如果 SEC 拒絕提供,就可以在法庭上挑戰 SEC。

在對強制令請願書的回應中,SEC 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表示猶豫不決。它表示並未“秘密決定拒絕”Coinbase 的請願。 SEC 向法院表示,Coinbase 的建議是“毫無根據”的。但是在同一天的公開講話中,Gensler 主席卻表示相反的觀點,即無需提供額外的指導,規則已經發布了。

Coinbase 對 SEC 的訴訟回應法律文件詳細陳述了公司的立場和觀點,聲稱其在上市前就已接受了 SEC 的全面審查,符合法律要求並遵守業務規範。這場法律糾紛將繼續進行,可能演變成一場長期的鬥爭。雙方的辯論將決定著加密貨幣交易所行業與監管機構之間權責的邊界和未來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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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ODAILY星球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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