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虛擬貨幣交易所構成開設賭場罪?

區塊鏈技術背景下,由於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徵,被作為網賭等黑灰產支付結算渠道越來越普遍。近日,有朋友諮詢,某虛擬貨幣交易所被公安以開場賭場的罪名立案偵查。

在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的開設賭場罪相關刑事風險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01 為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嫌開設賭場罪名較為常見的情形,是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

筆者曾介紹過“跑分洗錢”的概念,網賭犯罪分子尋找兼職跑分人員買賣虛擬貨幣,再由跑分人員提現到跑分平台的錢包地址。跑分人員為上游開設賭場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跑分”行為,會涉及到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為賭博網站,仍為其提供交易服務,客觀上使得交易所成為了賭博網站的支付結算渠道,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交易所涉嫌構成其上游網賭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虛擬貨幣交易所競爭激勵,一些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商務或者銷售人員,為了多拉業績可能會放低對客戶的合作標準,從而給自家公司埋雷。

02 交易所開展永續合約業務

本文重點介紹的是另外一種情形: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虛擬貨幣永續合約業務。

永續合約是相對於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約(如現貨合約,期貨合約)而言的,永續合約不設立交割日,沒有期限限制。投資者將自己的本金作為保證金,通過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達100倍的槓桿,來獲得日後盈利的可能性。槓桿越高,投資者可能的收益或風險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續費獲得收入,永續合約中可設定高槓桿的做法則會導致投資者面臨極大的風險,而交易所可以獲得更高的手續費收入。

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虛擬貨幣永續合約業務,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永續合約業務構成開設賭場罪。理由在於,投資者通過對虛擬貨幣買漲買跌,與賭博犯罪中的押大押小來判定輸贏,具有相同的性質。

根據《意見》第一條,下列情形構成“開設賭場”行為“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永續合約業務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理由在於,虛擬貨幣作為公民的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永續合約交易實質上屬於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種,不違反法律規定;另外,與賭博中押大押小這種純粹靠運氣所不同的是,虛擬貨幣的價格波動並非是靠投資者本身的運氣決定,而是由市場決定。因此,合約交易並非“賭博”行為,相應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此類業務也不能定為“開設賭場”。

邵律師認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損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為)是賭博、期貨、合約業務的共同特徵,並不能以此作為是否構成賭博犯罪的標準。

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行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需要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夠實現用戶間的實時撮合競價機制。若平臺本身存在操縱市場行為,與用戶存在利益衝突,則會增加用戶的投資風險。

其次,平台的風控措施是否完善。 KYC制度是否嚴格,是否設置交易門檻,是否有相應的風險熔斷機制。若平台一味地設置高槓桿,增加用戶的風險及收益,會激發更多有賭徒心理的投資客,擾亂市場,以及產生此後難以預估的連鎖效應。

再次,是否存在僱傭水軍,騙取他人信任,誘導用戶參與交易等行為。

最後,是否有操縱後台交易數據,幫助平台獲利的行為。

因此,若虛擬貨幣交易所存在以上4個方面的特徵,才有可能涉及開設賭場罪。

03 結語

建議平台方設置完善合理的風控體系,做好對用戶的KYC審查以及資金來源的審查,定期對網站進行安全測試,時刻關注不利的輿情和風向,做好用戶的維穩工作等,以降低可能產生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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