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創業巨額虧損卻成網絡詐騙罪?

01 創業不容易

絕大多數涉刑的數藏平台,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少導致虧損嚴重,無法運營下去,比如承諾的路線圖因為技術難度或者投入規模沒能如期完成、承諾的藏品賦能權益沒有如期來兌現,結果卻被用戶投訴舉報說你躺平要跑路。

可謂是,一個要走,一個想留。

如何避免創業經營不善導致的虧損演變成網友眼中的詐騙?創業者如果真的被公安給拘留瞭如何來自證清白?以下會結合我們的實務經驗和大家進行分享,希望對大家有用。

02 什麼是詐騙?

從法律專業視角來講,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一定數額財物的犯罪行為。其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核心要件,即“欺騙+佔有”。

凡事講究個以始為終,既然知道創業路上,被認定為詐騙的坑在哪裡,我們就要提前做好工作,繞道而行!避免自己的正當經營行為被認定為詐騙。

03 如何避免創業成“欺騙”?

總的來講,貫穿平台整個運營週期,都不要出現“欺騙行為”。我們這裡說的騙,當然不是純粹的詐騙行為(始終相信該領域殺豬盤只是極少數),而是說某些在市場看來廣泛利用的手段、措施,可能在平台虧損、用戶舉報後,被一些無法理解新業態的司法人員統一視作為“詐騙”,直接拘傳問話、立案調查。

因此,要想破除這樣的尷尬局面,作為創業者,不能寄希望於事後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佈道再教育,而是要做好事前防範。

  1. 項目前期

該階段的重點是宣傳,要確保自己平台對外宣傳的真實性。絕大多數詐騙的成立都需要積極的、主動的觀念輸出,這樣的輸出被視為影響被害人形成錯誤認識,蠱惑其做出錯誤財產處分行為(給錢)的出發點。而當平台存在虛假宣傳(比如平台是國企戰略投資、藏品1分鐘售罄)、過分誇大宣傳(至少漲10倍)以及肆意承諾(銷售總額的百分之多少給用戶分紅)問題時,也就成為構成詐騙犯罪的錨點。

虛假宣傳不可取,自不必多說。但有時作為創新事物,難免會有些美好的願景,朝著某個不易到達的創業目標前進(比如很多創業者都說自己要做線上元宇宙),然而如何避免被認定為“過分誇大宣傳”從而構成詐騙呢?

我們給到各位創業者的建議是,提前做好風險告知。 NFT作為新生事物,社會未形成廣泛的認可共識,其本身就具有高風險特質,前期做好風險告知,讓用戶明確知曉其可能存在的眾多風險(包含本金完全虧損等風險),不僅可以降低刑事風險,還可以在用戶內心構建相應的預期心理,降低後期溝通成本和風險處置成本。

而肆意承諾這個問題,本身就如同虛假宣傳一樣,不可脫離實際,要按照既定的、現有的能力去規劃,有些即使還不確定能夠實現,但要給出具備可操作性的實現路線,切不可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1. 項目中期

該階段重點是項目運行狀況,對應的是用戶對平台經營情況的知情權、購買NFT賦能權益兌現的知情權。項目預期如何,產品開發進展如何,權益賦能是否存在延期?該發的貨品一直沒發是什麼情況?公司長時間不發新藏品,是否是經營上有重大調整?網絡上謠傳公司要跑路,到底是不是真的?

以上問題,創業者可以對照自檢。這個階段,恐怕才是真正問題出現的根源,也是後期維權者與被維權人觀念分野的開始。但觀念與認知的差距是天然的,只有用戶的知情權得到保障,其對項目狀態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才不會出現被欺騙的感覺。

當然,我們十分理解有些項目基於商業保密的原則,無法一一透露,但比照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以及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知情權,我們認為,適當進行信息披露是有必要的,不僅是對用戶負責,反過來也能促進監督,促使平台良性、平穩健康發展。

  1. 項目後期

該階段重點是項目清算。這個時期項目已經接近完結,虧損已成事實(盈利則無需討論),需要的就是對於項目、用戶和資金的妥善處置。這個時期,應做好溝通工作,充分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做好安撫工作;如有殘餘資金,要按約定進行分配、返還(如約)。

切勿出現擺爛心態,認為項目結束了,虧損後一切終結,毫無意義。這樣做只能激化矛盾,使升級衝突,最終用戶最基本權益無法滿足,勢必會進行維權;而一旦維權人數眾多,形成“群體性”事件,又被官方定性,也就回天無術了。

04 千萬注意資金流向

同樣是存在虛假宣傳,為何有的案件只是民事欺詐,只能法院起訴解決,而有的案子卻涉及刑事,需要國家動用暴力機器予以懲戒?想必這是許多創業者的疑問。

從法律專業角度分析,可能有很多因素,但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就是,詐騙罪是要求行為人具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轉化為風險防範的角度,就是資金流向問題。

錢從哪裡來、放在哪裡、用到哪裡,這是三個基本問題。第一個問題在此不做討論,我們重點來講後兩項中的風險防範。

  1. 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

合規的首位永遠是財務制度的合規,平台應該首先建立起嚴格的財務制度(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制度),如此可隔絕部分風險,並在遭到調查時能夠及時自證。比如:

  • 如果公司經營有多條業務線,建議不同的業務線提供不同的對公收款賬戶,避免混同;

  • 在對外收款時,務必使用公司的賬戶來收款,不要採取股東、法定代表人甚至員工私人賬戶來收款的情況;

  • 公司對營業收入進行依法納稅,並向用戶提供開具發票的相關產品如何或者客服服務;

  • 年度聘請第三方審計公司,對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並做好相關資料留存。

對於部分初創公司來講,以上措施可能稍顯繁瑣,但我們仍堅持建議廣大創業者做好這部分功課,將合規落實在地,否則代價往往是慘痛的。

  1. 嚴格把握資金支出

把錢花在哪裡,是辨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路徑。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總結了金融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之七種典型情形。其中,除了第一種“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講的是預期履行能力,剩下的六種都與錢款去向直接相關。分別為:

  • 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攜款跑路)

  •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違背專款專用,用於揮霍)

  •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從事賭博等)

  •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物,以逃避返還資金的(直接轉移)

  •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平賬轉移)

  •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其他)。

以上六種情形創業者應極力避免,否則極易踩雷。此外,如果投資款項用於平台運營、工資發放等,應提前設置好相應規章制度,做到出款有依據、審批有流程、財務有憑證這三大重要工作。一定要避免公司實際控制人隨意從公司提款至個人賬戶等不規範的操作,畢竟這都是公安在問詢時的重點關注事項。

05 小結

創業是一場冒險,風險自然永恆存在,尤其是新領域,不存在零風險,只能用可行的措施不斷控制風險、降低不確定性。以上的一些建議源自於我們操作項目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希望能幫到各位創業者,避免各種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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