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2024年6月12日,上海檢察發布了《2023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及相關案例。其中提到:

外匯類和非法支付結算類犯罪手法翻新,利用「虛擬幣」跨境轉移資產風險隱患凸顯。

邵律師在過去的文章中也提到,涉及虛擬貨幣類的非法經營罪表現為「支付結算型」和「買賣外匯型」。對比2021年~2023年上海檢察所發布的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可以縱向感受出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懲治力道。

文| 邵詩巍律師

01、近三年來上海檢察發布的非法經營金融類犯罪縱覽

《2021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中提到,非法經營類金融犯罪呈現出「透過虛擬貨幣、遊戲充值卡點等中間工具’搭橋’,實現多層級跨境貨幣兌換」等特徵。

也就是說,電商平台不僅被不法分子視為「洗黑錢」的工具,也會被用作換匯,因此白皮書中總結為,電商平台演變為「刷單及非法支付結算雙向獲利型犯罪模式」。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2022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中提到,非法經營類金融犯罪案件數量持續多發,犯案手段也在不斷升級,逐漸形成產業鏈,並且導致一部分合法經營主體也因此被牽連。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在2024年6月12日發布的《2023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中,特別強調了利用「虛擬幣」跨境轉移資產的隱患。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並且,白皮書中針對此類議題也提出相關建議,例如,推動新興領域立法,研究對金融業務的境內外機構監管,加強對利用新技術、新業態實施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分析研判,加大對金融犯罪鏈上資金、技術、中介等關聯人員的追訴力道。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02、一些思考

從上海檢察近三年來發布的白皮書當中,可以看出,非法經營類金融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機關的重點懲治案件類型,此類黑灰產也已經形成規模化的產業鏈。

利用虛擬貨幣變相換匯,進行資金支付結算,從而達到跨境轉移資產之目的,這在實踐中,多年來全國各地司法機關都持續發布過多起類似案例。但在今年的白皮書當中,這類犯罪行為僅用「風險隱患」來表述,是不是有些輕描淡寫了?

2023年12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山東青島發布了一起案件,破獲的涉案金額高達158億元,涉及全國17個省及直轄市的特大地下錢莊案虛擬貨幣案件。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檢、國家外匯局聯合發布涉虛擬貨幣典型案件。

2024年4月7日,北京警方破獲20億虛擬貨幣連續案。警方經過清點,該案件共涉及資金超過20億元,用於非法交易的虛擬貨幣錢包達到十餘個。

2024年5月16日,成都公安也發布了一個虛擬貨幣案件,破獲一起涉案金額138億的地下錢莊洗錢案。

另外,白皮書的建議中提到,“加大對金融犯罪鏈上資金、技術、中介等關聯人員的追訴力度”,推進立法、研究監管、加強分析……等表述似乎能感受到司法機關對涉虛擬幣類跨國犯罪的「無力感」。

從2013年五部會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今,已經十餘年了,除了每隔幾年發布的通知、公告、風險提示等外,並沒有更高階的法律、行政法規之類的文件出現,保守估計,在未來幾年可能也很難出現,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問題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許多現實層面上的困境。

為什麼建議中提到加大對「技術」、「中介」等關聯人員的追溯,那是因為伺服器和主犯等人員一般都在國外,雖說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域外犯罪規定了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權,但相較於美國對他國長臂管轄的霸權主義,我國本著尊重他國主權的原則,對於跨國執法一直以來還是比較消極的態度,另外一個原因是,這些幕後人員是真的很難抓到。

肉身在國外的主犯抓不到,那就抓國內提供技術支持的,介紹業務收取手續費的(根據邵律師近年來辦理的刑事案件,此類人員確實抓的不少),非法經營罪、幫信罪、掩隱罪等,總有一款可以適用。

03、鮮活的案例

在《2023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發布的同時,上海檢察也發布了9個案例,本文講2個典型案例(確實很典型,都是在實踐中的高發案件類型)。

1、詹某某等非法經營案(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

被告詹某某並無支付結算資質,且明知相關資金來源涉賭涉詐,收購空殼公司與上海H公司(具有互聯網支付結算牌照)合作,對接上游賭博資金通道及下游虛假商家結算通道,從事非法資金結算業務。經查,涉案帳戶結算涉賭資金人民幣40億元。

邵律師評析:

在上述2022年白皮書中也提到了,“部分合法經營主體也捲入非法經營犯罪旋渦”,獲得互聯網支付結算牌照並不容易,且H公司支付業務流量近千億,實無違法犯罪之必要。但「家賊難防」就是這個道理,企業主管與公司客戶之間合作的合法合規性,H公司也確實是疏於監管了。本案的發生也正是因為H公司業務拓展總監楊某的配合,明知詹某某從事非法業務,仍幫助其註冊商戶,規避H公司對涉案商戶的日常監管,防止涉案商戶因從事非法資金結算業務被關停降額。

2、肖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肖某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軟體與上家溝通,為上家轉移犯罪所得錢款。具體的資金流向為:肖某聯絡U商購買USDT並支付至上家指定帳戶,上家收到後將對應金額的數位人民幣帳戶發給肖某,肖某再安排「車手」汪某等從ATM機上將錢款取出。另外,肖也自行註冊了數位人民幣帳戶供上家使用。

透過上述方式,蕭某從900餘個數位人民幣帳戶中取現1,000餘萬元,其中80餘萬系涉詐資金。

從《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看虛擬貨幣類犯罪治理現狀

邵律師評析:

該案是利用數位人民幣洗錢第一案。本案的特色就是不被我國承認法償性的USDT虛擬貨幣與央行推出的法定數位貨幣數位人民幣「連結」了。其他倒是與涉幣類洗錢犯罪無異。

寫在最後:

縱向比較3年來上海檢察發布的白皮書,以及結合邵律師的日常辦案經驗可以看出,我國對涉幣類洗錢犯罪以及涉幣類非法經營犯罪的懲治一直在持續。

從一般人的角度出發,要特別重視今年白皮書中提到的「加大對金融犯罪鏈上資金、技術、中介等關聯人員的追訴力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加強風險防範意識,以避免自身淪為他人違法犯罪的「白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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