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稱代幣並非無限期證券


一位美國聯邦法官剛剛裁定,最初作為投資合約一部分的代幣可以發展並超越證券的範疇法官的聲明源自幣安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一案,該監管機構起訴幣安發行和銷售證券,以及其他指控

美國聯邦法官艾米·伯曼·傑克遜(Amy Berman Jackson) 駁回了針對幣安交易所二級市場銷售BNB 及其Simple Earn 服務的指控,同時允許其他指控成立。傑克遜法官在裁決中推翻了監管機構長期以來的主張,即先前作為投資合約一部分的代幣應始終被指定為證券。

投資合約資產確實無限期地保持為證券

哥倫比亞特區法官傑克遜站在幣安一邊,同意將以前屬於投資合約一部分的資產從「證券」標籤中豁免。她可能是第一位正式處理這一有爭議問題的美國法官,多年來使SEC 與許多數位資產公司產生了分歧。

傑克遜裁定:“堅持認為所謂投資合約的標的資產本身就是一種’證券’,因為它在商業中流通,由私人在任意數量的交易所買賣,並在無限期內以任意數量的方式使用,這標誌著背離了豪威框架,該框架使法院、行業以及未來的買家和賣家無法明確區分市場上屬於證券的代幣和非證券的代幣。

去年6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起訴幣安控股及其前首席執行官趙長鵬作為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運營,並強調其平台上的12 項資產(包括其原生代幣BNB 和穩定幣BUSD)是證券。

除其他幾項指控外,委員會還指控幣安違反美國法規,秘密接納美國客戶使用其Binance.US 平台,儘管該平台聲稱不在美國管轄範圍內運營

週五的裁決意味著幣安和趙長鵬被免除了與BNB 的發售和銷售以及幣安Simple Earn 服務相關的指控,該服務允許用戶在平台上將加密貨幣借給其他用戶以換取利息。

關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堅持根據證券是否屬於投資合約的一部分對證券進行分類,傑克森補充說:

「根據訴狀中的指控,法院不太願意認可或適用這一原則,特別是因為在本案中依據的『擔保』法定定義中包含的大約二十個選項中,唯一被依據的術語是『投資合約」。

數位資產公司利用聯邦法官裁決

傑克遜法官的裁決為全行業明確證券分類打開了大門,使加密貨幣公司和創新者比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獲得了優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整個行業一直很嚴厲——對公司採取執法行動只是為了促進曾經是投資合約一部分的資產的提供和出售。

昨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Consensys 透過其MetaMask Swap 和MetaMask Stake 服務進行經紀、發行和銷售未註冊證券。該監管機構要求法院判處民事處罰,並永久禁止該區塊鏈軟體公司從事違反聯邦證券法的活動。

Consensys、Ripple、Coinbase 和Kraken 目前也因違反聯邦證券法而受到該委員會的製裁,它們都可以將傑克遜的裁決應用到各自的案件中,以支持它們針對監管機構的論點。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BLOCKZEIT。版權歸作者Walter Anyigor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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