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丨加密貨幣竊盜案,如何認定涉案幣價?

開頭先問個問題:

張三偷了李四的虛擬貨幣,李四發現後報案了,那麼張三應該定什麼罪,判幾年?

將他人的虛擬貨幣以不法手段據為己有,在實務上常會涉及到兩類罪名: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竊盜罪。具體定什麼罪名,在實務上的判法並不統一,有被定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的,有被定竊罪的,也有法院認定行為人同時構成兩罪,擇一重罪處罰的。

但無論哪個罪名,涉案金額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

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也好,山寨幣(如平台幣、Meme幣)也罷,價格波動大是其共同特徵。幣價的暴漲暴跌,牽動著無數投資者的心(這或許是炒幣的刺激和樂趣所在)。

但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短時間內幣價大幅度的漲跌,那麼行為人的涉案金額該如何認定呢?不同的認定標準所計算出的不同金額,可能會直接決定案件的未來方向。

文|邵詩巍律師

01.認定幣價的不同方式,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講一個案例(為保護隱私,案例內容稍作改編,僅為說明法律問題,案例中涉及的幣種及幣價與實際案件不符):

張三與李四是在一個沖土狗的群組裡認識的。張三炒幣好幾年了,算是比較資深的幣圈人,李四是個萌新,啥也不懂,所以總在群裡問各種1+1=2的問題,張三人呢也比較熱心,每次看到了群組裡萌新們的提問會耐心的幫助解答,一來二去兩人就比較熟了,加了好友。

有天李四又問張三怎麼操作交易,張三讓他發個截圖,李四隨手把自己的ImToken錢包頁面截圖給了李四,次日,李四發現自己錢包裡的PEPE幣莫名歸零了? ?就立刻報案了。再接著張三就被抓了,罪名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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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李四在給張三截圖的時候,沒注意把私鑰也截了出去。張三看到後就用私鑰恢復(導入)錢包的方式,將李四錢包地址中的PEPE幣轉到了自己的錢包當中。

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或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行為人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認定張三轉走的PEPE幣價值1.2萬元,以該金額來定張三、八個月的量刑也大致合適。

但這個案例是絕對沒有爭議的嗎?當然不是。

首先,張三並不存在違法所得。因為轉入自己錢包裡的PEPE幣被張三轉到交易所炒幣了,虧得一毛不剩,這個有相關的交易記錄在,並不存在爭議;

其次,法院認定的PEPE幣價值1.2萬是參考某交易所上,張三轉移李四代幣當日零時的即時價格來確定的。那這個時間節點的選擇,是科學的嗎?

涉案代幣的價值,是應該按李四的買入價,張三轉移代幣的即時市場價,張三將代幣換成USDT的價格,還是應以司法審計的價格(但本案沒有審計,直接以公安對張三所做筆錄的形式進行的涉案金額的決定)作為定案的依據?

好巧不巧的是,最終該案所定的PEPE幣當日零時的即時價格,恰好是當天以及當月的價格最高點。依前述所說的其他時間節點,PEPE幣價格尚未超過1萬元,也即並未達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點標準。

02、認定幣價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政策規定,虛擬貨幣雖然不具有和法幣同等的地位,因相關交易引發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擔。但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財產屬性被我國認可,因此在刑事層面上,公民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虛擬貨幣的價值如何評判,在實務上又是一個很尷尬的問題。畢竟相關部會出台的公告或通知中,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所以無論哪種定價方式,都是違反我國監理政策的。

目前司法實務中常採用的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方式有:

1、價格認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報告;

2、購入虛擬貨幣支付的對價;

3、虛擬貨幣變現的對價;

4.參考主流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價格;

5、不計算價值,由法院酌情考慮;

以上第2、3種方式明確了幣價計算的時間節點,分別為“購入時”和“變現時”,但仍不夠精確。第1、4種僅是認定幣價所採用的不同方式,但認定時仍要考慮具體選擇的時間節點。

03.司法實務中,計算幣價的時間節點如何選擇?

1.按照違法所得額

若行為人將轉移被害人的幣予以出售並兌換為法幣,這當然是最簡單的場景,行為人有違法所得,就可以按照違法所得的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

例如(2023)滬0104刑初856號案件中,陽謀透過分析利用Yapi遠端程式碼執行漏洞取得目標虛擬幣網站權限後,以內網橫向滲透、植入木馬等方式控制內網伺服器,找到伺服器原始碼後下載分析出受害者蘇某1個虛擬錢包地址、私鑰等,並建立虛假指令轉移被害人虛擬錢包地址中的虛擬幣。嗣後,兌換為其他虛擬貨幣後予以出售,共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250餘萬元。法院判處陽某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但如果由於幣價漲跌幅較大,被害人獲取虛擬幣的成本遠大於行為人竊取並轉移出售的價格,按照違法所得的數額對案件定性,被害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較好的保護。

2.依違法行為發生日的中間價

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較大,根據幣種的不同,甚至同一天的價格也可能漲跌幅達幾十甚至上百美元,以違法行為發生之日進行價格認定時,從辯護的角度來說,當然可以就低選擇犯罪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節點,或是當日的均價。

例如以下案例,是依照被告盜取公司以太幣當日的交易均價✖️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來計算涉案金額的。

(2020)粵0304刑初2號案件中,被告李某於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透過手機上網登錄浩德公司在IMToken虛擬交易平台開的帳戶PK-新錢包盜取以太幣3個。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證實2019年6月20日當天,以太幣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

3、無法定價,酌情考慮

在上述(2020)粵0304刑初2號案件中,李某作為公司員工,出了竊取了公司的以太幣以外,還竊取了公司開發的浩德幣400萬個。但由於涉案浩德幣在被盜取時並未公開上市交易,法院認為無法計算價值,法院判決中僅模糊的表示該情節酌情考慮(註:因案發後,被告人已經把全部浩德幣退還公司,從判決結果來看,本律師認為,法院應該是沒考慮該情節)。

4.依價格鑑定機構鑑定時的價格

實務上也有一種定價方式,是依照第三方鑑定機構的最終鑑定日進行價格認定。例如(2020)川1425刑初1號中,是以盤石軟體(上海)有限公司電腦司法鑑定所最終鑑定日期的價格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籠統的數額認定。

相較於以違法行為發生時,或被害人買入價、行為人賣出價等作為定案依據,邵律師認為,以鑑定日期進行定價喪失了對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客觀性,並不合理。

04、寫在最後

在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的涉案金額以怎樣的計算方式計算,司法實務中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在同一個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也在互相「打架」。

例如2020滬0106刑初551號案件中,對於羅某的盜竊泰達幣的金額,檢察院以羅某盜竊行為實施時的平台交易價折合人民幣1200萬元提起公訴,但法院表示,我國不認可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價格資訊發布平台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價格數據,故不應當認定涉案泰達幣根據相關網站的歷史價格計算價值1200餘萬元,採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最終以羅某實際獲利的90萬就犯罪金額進行認定。

所以從刑事律師的角度,在具體的案件當中,虛擬貨幣的定價爭議恰恰是律師辯護的空間之所在。

正如本文最初提到的案例,換一種思路,當事人可能就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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