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抱著什麼目的,不少人都在虛擬貨幣領域有所涉獵,甚至是持有一些幣種。隨著政策形式的變化,有些人開始擔心,我買賣虛擬貨幣違法嗎?
實際上,在網絡上關於這一問題的探究還真不少。有人心想,我不就是自己買了點虛擬貨幣麼,就算轉手出去,賺了虧了也都是自己的事,這樣也能犯法?
要說犯不犯法,還得看具體情況。
不同條件,不同結果
對於違法與否的討論,源頭基本聚焦在2021年9月15日國家多部委聯合發布的一份通知上,這就是《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通知主要闡述了4點:
一是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幣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虛擬貨幣其實並不算貨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只是類似於虛擬商品。
二是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一條也是大家最為關注的,稍後我們來詳談。
三是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四是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其中第二點載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涵括了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基本覆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很多人疑惑,是不是意味著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是非法的呢?
其實,第二點有個很關鍵的詞“業務”。也就是說,這一條規定針對的是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而不是個人活動。
既然是業務活動,那就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這類工作一般是有計劃、持續的商業經營活動。
個人活動則一般是偶然、偶發的,與商業行為無關。
所以,個人持有、買賣虛擬貨幣,只要不是系統性的商業行為,與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無關,一般不會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是指?
雖說個人一般不違法,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犯罪活動,那自然就逃不掉了。
目前,隨著虛擬貨幣熱潮持續湧動,很多人會利用虛擬貨幣進行一些犯罪活動,例如詐騙、洗錢等。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一般簡稱為“贓物罪”。例如,張三盜竊後將贓物放到李四處售賣,李四明知是贓物仍然進行銷售,則構成本罪。
幫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最常見的莫過於出借銀行卡給別人“走流水”,很多電信詐騙案件中,相當多的司法機關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實施了電信詐騙行為,直接根據銀行流水定罪處罰。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的行為。筆者認為,可以將洗錢罪理解為一個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非法集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基礎上進行了新的界定。該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規定,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且符合該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四個條件包括未經批准、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和麵向不特定對像等,應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