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發行土狗幣是否構成犯罪?


土狗幣是一種由私人發行的非主流加密貨幣,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幣等主流加密貨幣外,市值和流動性較低。最近有一個案例涉及流通金融詐欺罪,涉案被告是一位00後大學生,因涉嫌詐欺罪被中國司法機關逮捕。這引發了對土狗幣及其相關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的討論。儘管對案件處理仍有爭議,但颯姐團隊提醒發行土狗幣是一種高風險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非法集資和博彩等犯罪行為。

什麼是土狗幣?一個簡單的了解,就是除比特幣、以太幣等市值大、流動性強的主流加密貨幣,由私人(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發行的「非主流」加密貨幣,大部分的土狗幣甚至連冰淇淋都找不到。

近期,颯姐團隊關注到,並打出廣告媒體披露了《首例流通金融詐騙引爆點:流動性致騙罪構成詐騙》的報道,一位在海外公鏈上流通金融詐欺罪的被告人,被我國司法機關以詐欺罪控告的00後大學生。週一,颯姐團隊就近期的一件大事向大家講述流通金融詐欺罪、涉嫌詐欺罪的刑事案件,並表示願意向有關部門提出質疑。

01、案例情況介紹

颯姐團隊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內容來自公開資訊: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出生於2000年,案發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也是日本某熟的加密貨幣資產玩家。 2022年5月,楊某某關注海外星球區動未來(區塊鏈Future Force,簡稱BFF)的DAO正在為ICO進行宣讀,並預告將於2022年5月2日發幣。

2022 年5 月2 日下午4 點41 分46 秒,楊某某在海外公鏈上發行了與區內動態相同的土狗幣BFF。十多分鐘後,楊某某作為流動性提供者向BFF 幣目錄中30 萬枚BSC-USD 及63 萬枚BFF 創建了流動性礦池(通俗講就是為BFF 土狗幣項目注做市)。而在楊某某增加流動性的同一時間,羅某某瞬間以5 萬枚BSC-USD 兌換了85316.72 枚BFF 幣。

24秒後,楊某某撤回了BFF幣中的流動性,共計得到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幣,該行為導致BFF幣大幅貶值,羅某用5萬枚BSC-USD買的81043枚BFF幣價值瞬間跌到僅值21.6枚BSC-USD。

事件發生後,羅某恰好透過一位共同好友將楊某某「開盒」(查明了楊某某的真實身份資訊)並要求楊某某返還資金,找到楊某某後,羅某於2022年5月3日向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報案,稱其投資虛擬幣被騙30餘萬元(5萬U)。南陽市公安局以涉嫌詐欺罪立案調查,並於2022年11月將楊某某逮捕。

02、楊某某構成詐欺罪嗎?

加密貨幣資產發展至今,發幣的門檻已經變得極低,大量的幣、土狗幣、空氣幣在海外公鏈上百花齊放,像上述一件案件中的盤子甚至已經屢見不鮮。這類土狗幣雖有殺豬盤、割韭菜之,但幣圈玩家們大多將其視為一種射玩法、資金博弈,甚至不少職業幣圈玩家透過電腦科技利用大量資金專門在極短的時間內土狗幣套利(稱為「沖土狗」)。

那麼,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呢?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欺罪指的是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犯罪嫌疑人構成詐欺罪的要件如下:

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一般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

被害人因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處了自身財產、承擔了財產損失。

基於此,楊某某是否構成詐騙罪名,就在於是否存在證據證明其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意圖、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楊某某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

我國司法視角

在本案中,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楊某某通過創建與動未來發行的虛擬幣名字相同、發行宣傳資料相同的虛假BFF幣,自己充值30萬USDT幣作為誘餌,引誘被害人羅某儲值5萬USDT幣後,楊某某連自己充值的30萬USDT一共35萬多USDT同時撤資,騙取羅某人民幣33萬元,其行為構成詐欺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電商管道中,楊某某等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行為均屬於虛假宣傳,其虛假資訊獲取、使用、使用資金等行為均屬於虛假宣傳,涉嫌詐騙、詐欺罪等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養姐觀點

颯姐團隊認為,檢察官和一審法官認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的證據尚待商榷,本案雖然從表面上看確實存在詐欺罪的外觀,但實際上,客觀的看待和正確的評價本案,需要對加密的玩法有更深入的了解。總的來說,基於以下事實,颯姐團隊不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 我們認為,被害人不太可能犯錯誤,也不太可能發生刑事犯罪,因為這涉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第三方幣圈人士查詢被害人羅某交易紀錄發現,被害人羅某有大量投資土狗幣的行為,且多金交易在數秒、十數秒的時間內就完成了買入賣出套利,相關操作人員專業,基本上可以判斷其是幣圈職業「交易員」或「幣圈狙擊手」。

因此,颯團隊認為,被害人實際上並沒有“被言之”,換言之也就是因為楊某某的行為而被認定為犯罪,並且其個人或實體不承擔任何責任,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03、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上述案件中,楊某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詐欺罪,但發土狗比的行為本身是個高危險行為,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類犯罪以及博弈類犯罪。特別是非法集資類犯罪,在9.4公告和9.24通知生效的情況下,ICO行為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做,只要專案方在國內,起初很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罪。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肖颯lawyer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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